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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的探讨

发布日期:2009-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席卷全球具有共同性的问题,它被不少犯罪学家和刑法学家称之为难以医治的“社会痼疾”。无论是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处在发展中的国家,大都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迅速增多,犯罪率日益攀升的严重状况。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低年龄段犯罪呈上升趋势,闲散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突出

    由于低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阶段,无论是心理还是生理都还不成熟,面临着适应成人社会的规范、文化、观念等新环节,他们的情绪极度敏感且不稳定,认识能力有限,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偏弱,如有不良因素的诱惑,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全国未成年犯调查结果显示,犯罪前处于闲散状态的未成年犯占到61.2%,其中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占88%。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不断增加,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其中就包括不少的未成年人。而他们进城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赚钱。可是一旦通过正常的途径不能满足这一需求时,他们往往不择手段进行抢劫、盗窃等犯罪。

    2、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未成年人喜欢结交朋友,盲目随从,容易拉邦结派,组成小团伙,他们在作案时存有恐惧心理,往往依仗人多势众,尤其是抢劫案中,大多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点一般选择在学校附近或自由市场等繁华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语威胁或拳打脚踢等行为,这些团伙犯罪的成员多数居住在同一区域或是同学,平时闲荡在社会上无所事事,三五成群聚在一起讲所谓的江湖义气或者面子,基本是由流氓行为或不良恶习而发展演变为犯罪行为或持械抢劫作案。再者,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故单独作大案的较少,而结伙作案,可以相互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因而采取团伙形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

    3、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智能化

    一方面,由于受一些渲染暴力、大要案侦破纪实等影视片和报刊的影响,未成年人模仿剧情作案,智能化越来越明显,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在作案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路线等方面都进行周密的策划,充分准备,作案后破坏现场,毁坏罪证,增加了对案件的侦破难度。另外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文化事业的迅猛发展,现代化的信息流动加快。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也有向成人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的趋势,较之过去隐蔽、狡猾,反侦查、逃避打击的能力明显增强。一些未成年人作案时,还充分利用现代化的通讯联络、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等进行作案。笔者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一些年仅14、15岁的少年竟成为违法犯罪团伙的首犯或主犯。

    4、未成年人作案的盲目性和案件的突发性

    纵观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虽然未成年犯罪在朝着有计划、有预谋犯罪方向发展,但是绝大多数犯罪还都是临时起意盲目为之,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往往因一句话,一件事就可以诱发犯罪,在作案时通常是无明确分工,主次难分,且大多是共同犯罪,共同分赃。一方面,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遇事往往不加思考,突然起意,导致“激情犯罪”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辨别能力差,经不起外界诱惑,盲目交友,容易被社会上的一些闲杂人员利用,稀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北京“黑衣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事发前,中学学生之间就因多看了对方几眼,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在被同学拉开后,被告方感到很生气,就让朋友找人来报仇。而被找来的同学告诉后来采访的记者说:朋友叫我们,不好意思拒绝,在过去的路上,我们得知对方有刀,但再回去太没面子,就硬着头皮过去,为了防身,就在路边捡了砖头和木棍,准备过去看看再说。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家庭原因

     第一,部分农村家庭经济贫困,使一部分未成年人辍学。在农村,绝大多数农民仍然从事着传统的农业生产,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基本上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命运,加之农业耕地日益减少,农民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持观望态度的较多,同时缺乏科学技术和资金来源,因而村家庭收入普遍较低,几乎只能维系全家人温饱问题和少量的教育的开支。在目前农村中、小学辍学着绝大部分是由于家庭贫困导致的。

    第二,农村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法制意识薄弱,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农村未成年人父母为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大有人在,他们对子女或是放任自由,或是娇生惯养,或是简单粗暴,对孩子根本起不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

    第三,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父母不和、离异,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非常大。一反方面,畸形家庭使许多未成年人在性格上变得孤僻、内向,不善交往,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另一方面,该类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又因为失去了父母的爱抚和管理,逐渐与其父母的感情淡薄, 从而控制他们的力量减少了,这时只要有人稍加引诱,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更有甚者,父母本身就品德低下,问题多多,不可能不影响到未成年子女。

    (二)学校因素

    第一,部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偏移,教育方式陈旧。部分学校没有真正落实素质教育的标准和要求,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求,对成绩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状况,这引起了部分学生产生抵触的情绪。有的学校对法制、人生观、道德规范和教育不重视,不注意对学生进行正当的引导,造成一些学生不懂法,不讲道德,不懂得自尊、自重和自爱,缺乏修养,无正确人生观和奋斗目标。这些学生一旦走向社会便迷失方向,陷入违法犯罪的行列。

    第二,个别教师辱骂或体罚未成年学生,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虽然现在社会各方面关注学校的体罚现象,但仍有少数未成年学生时有或偶尔被老师体罚、训斥。有些教师缺乏对学生的热爱和基本法律常识,歧视差生,不是放任不管他们,就是讽刺挖苦、打骂体罚他们,甚至把他们编入插班后座,禁止其他同学接近他们。许多学生中出现新的“厌学”情绪,至使许多未成年人退学,过早地走向社会,从而形成了社会管理未成年人的“真空带”和“断裂层”。他们由于没有机会接受高中或中专以上教育,也不具备参加工作的知识技能,整天闲逛在社会上,极其容易被社会上的坏人拉拢腐蚀、教唆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三,部分学校周边环境恶劣,干扰学校和未成年人正常的教育和学习秩序。学校应是“一片净土”,但是部分地处县城乡镇的中、小学校周边环境较恶劣。许多中小学校周围布满了网吧、电脑游戏厅、录象厅、桌球室、卡拉ok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 ,使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接受了一些不利于成长的东西。

    (三)社会影响

    一是黄色传媒。 它主要是有暴力凶杀、淫秽色情、低级趣味等内容的淫秽物品。黄色传媒扩散快、毒害大、遗毒深。由黄色传媒诱发的强奸、流氓、抢劫、凶杀等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黄色传媒本身,黄色传媒不仅对人产生消极影响,更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种毒害对未成年人尤为明显,因而被称为“精神鸦片”。

    二是电脑网吧。电脑技术是信息时代到来的标志,它给社会生产、科研、学习和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电脑多种功能使未成年人沉迷其中,如网聊、网恋、播放影碟、玩电脑游戏等。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合理,导致网吧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而没有强有力的部门和技术控制,黄色网站和反动邪教网站被未成年人访问,这就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带来无穷的后患,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诱因。

    三是司法环节。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非常重视的。近几年,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关于预防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对有关防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宣传并不到位。另外,由于政府财力、警力等方面的限制,许多监狱、看守所目前还无法做到对未成年犯罪与成年犯罪分管分押,使一些未成年罪犯很容易学习更多的违法犯罪手段,沾染更多不良的恶习。

    四是文化环境。近年来,大众传媒渲染的各种暴力手法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他们对非正式传媒的权威性深信不疑,也没有能力用正常的社会标准去判明是非,而是单纯地模仿或认同。英国心理学家威廉.爱.贝尔逊研究了1565位12——15岁的少年常看的电视节目及其后的行为,发现故事片中逼真的暴力行为,对他们有极大的危害作用。在喜欢看暴力镜头的孩子中,约有47%的少年有不良举止或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许多暴力色彩的文艺作品向未成年人展示“正义”或“侠气”的行为,为犯罪的暴力涂上了一层保护色,未成年人在将主要人物视为偶像或学习榜样的同时,实际也就接受了不良的社会暗示。在一些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看来,采用暴力手法去“行侠仗义”完全是可以接受的。

    (四)法制环境

    忽视法制教育,导致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薄弱。未成年人不懂得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冲动地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讯问后要求回家的情况,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匮乏程度令人担忧。笔者与家乡的一位小学校长聊天了解到:小学虽然开设了法制课,但是学校没有法制方面师资,也不用参加期末考试,所以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课只是走了个形式。

    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性思考

    (一)营造良好环境,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要加大对音像、书刊市场及娱乐场所的整治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政治力度,对那些扰乱教育秩序,骚扰校园治安,教唆学生犯罪的要及时依法严惩,对学生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依法严肃处理,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紧。要加强社区建设,关心单亲家庭的孩子和孤儿。各社区基层组织、邻居、相关机构应多给予孩子关心、爱抚,从而使孩子们真正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

    尽管全社会都十分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当未成年人遇到困难或者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除了学校、家长,他们很难寻求其他的帮助渠道,甚至在他们向老师或家长处都无法得到帮助时,他们便无法找到值得信任的咨询部门。因此,应该进一步发挥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作用,积极搭建倾听未成年人心声、解决未成年人困难、帮助未成年人成长的平台。特别是要进一步抓好未成年人中的“弱势”群体解疑答惑、排忧解难工作,全力以赴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二)加强政府支持,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机构 

     政府部门应该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机构,明确赋予各相关组织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权力,明确规定各方的责任、任务和工作内容,配备专兼职人员,招募志愿者,建立责任制。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管理工作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在人员、资金和场地等方面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共同抓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管理工作。各相关组织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特点、对策的调查研究,深入有效地研究未成年人的思想、心态及需求,剖析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新思路,为制定和实施科学的预防举措提供理论支持。尤其要加强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既要注重作案人研究也要做好被害人的研究,为决策、立法部门提供依据,及时预防犯罪,挽救未成年人。

    (三)加大普法力度,普及心理辅导教育 

    笔者认为,通过加大普法的力度和普及心理辅导教育两个方面工作,可以正确的引导未成年人自身的行为规范。

    普法方面:首先,将法制教育课程从思想政治课程中分列出来,单独规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7条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当然,这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尚有许多工作要做。其次,编写专门的教材,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这样的教材应当不同于以往中学思想政治教材中的法律常识内容,避免泛泛而谈或空洞的说教,应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讲求内容的生动活泼,喜闻乐见,最好是以典型的案例分析为主。最后,对未成人的普法工作要从学校、社会、家庭多方下手,而各种普法活动也绝对不能流于形式。

    普及心理辅导方面:全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组组长王加绵认为,制止校园暴力仅仅依靠批评——处罚——送工读学校——进少管所的传统方法很难奏效,建议办家长学校,系统地向家长传授未成年人心理与生理发展的知识、科学教育的技巧等,避免孩子们的心灵从小受到压抑与伤害。此外,还应构建市、县、校三级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每一所学校都要建立心理咨询室,设心理辅导教师,从而使学生的心理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发现与矫治。 家长们应该与自己的孩子多交流。现在的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比父辈们来得要多、要复杂,而孩子们对各种信息的鉴别能力有限,遇到问题如果缺乏家长的指导,则很容易误入歧途。同时,家长只有多与孩子沟通,才能建立起与自己的孩子之间的相互信任,才能使孩子在需要帮助的时候能想起自己的家人,而不是自己去做一些幼稚的决定。

    (四)完善司法体系 

    完善司法体系,建立少年法院。针对少年犯罪情况,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美国伊利洛斯州在1899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法》,同时在芝加哥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世界少年司法制度的先河。我国从在1984年开始在上海长宁区法院设置了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到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已经走过20年。据有关资料统计,20年的发展,全国政法系统已拥有少年法庭2500多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人员有7500多名,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所以,如何面对少年犯罪,如何处理少年犯罪绝不是“小事儿” ,建立少年法院,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由专门的审判机构和专门的少年法官审理,对于全面、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正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

    2、康树华:《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4、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2002年版。

5、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991年10月8日。

    6、张小虎:《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王亚东、鲍遂献:《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8、魏平雄:《中国预防犯罪通鉴》(上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

9、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制教育全书》(上中下卷),西苑出版社1999年版。

10、康树华、向泽选:《青少年法学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1、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司法部转发1995年12月28日。

12、中共中央宣传部:《科学发展观学习读本》,学习出版社2008年版。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刘丛国 陈金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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