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说明义务 事故后应理赔
某批发零售商店(简称某店,即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为其企业所有的一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各类险种,双方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所属性质为企业所有,保险期间自2007年3月21 日至2008年3月20日。2008年3月1 日,该店的一驾驶员驾驶该货车为客户运送啤酒,途经市花桥镇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倾覆、损坏,某店为此花费了车辆施救费800元及维修费6,000元。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相关损失,故某店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某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某店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否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了投保人营业用途和非营业用途的概念及其区别。二、2008年3月1日,投保人使用其保险车辆为客户运送啤酒,是否属于营业用途的范围。
[评析]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与该店所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合同属于固定的格式合同,其险种中规定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法院查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投保人有关营业与非营业概念和定义的区别,该机动车保险条款中也未对营业与非营业的概念和定义作出说明或解释,说明该保险条款存在明显的瑕疵。非营业车辆的概念和定义,一般解释为:在从事公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车辆,包括客车、货车和客货两用车辆。本案中投保车辆属于投保人的自用货车,其自用货车也仅仅为自己客户购买的商品提供辅助的运输服务,而并未利用保险车辆直接或间接地向客户收取运费或租金。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之规定,该案其投保车辆因被解释为非营业车辆,故保险公司应理赔原告交通事故车辆的相关损失。
作者:德兴市人民法院 祝文锋 汪细琴
- 交通事故私了,保险公司理赔 7个回答25
- 交通事故理赔问题 2个回答0
- 请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能理赔吗? 5个回答10
- 因交通事故理赔的被告,自调解日期起,多长时间内兑现理赔金额?? 4个回答0
- 事故理赔 3个回答0
- 一女子为参与网络赌博和归还赌债谎称以可办理社保、医保为由诈骗他人钱财获刑七年十个月
- 驾驶人重大过错不免除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
- 下车后被撞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畴
- 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银行为受益人的效力探讨
- 车牌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 车牌与保单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 无证驾驶肇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 该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
- 也谈无证驾驶造成事故是否属强制保险范围
- 该案中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 “套牌车”发生意外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 顾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 盛中亚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张一慧诉蒋文、都邦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