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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特别程序是否应作为某些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

发布日期:2009-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

    2009年2月26日,李某前来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王某离婚,并提供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法院依法向李某提供的王某地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司法文书,结果无法送达,后在举证期限内李某向法院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王某自2007年2月25日起至今下落不明的证明一份。

    分歧

    观点一认为,法院可依法向王某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若王某还不来应诉,则可依法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

    观点二认为,李某应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而后再起诉离婚,此时,法院可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

 

    管析

    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

    离婚诉讼不仅涉及财产、孩子抚养问题,而且最主要的是要解决夫妻间的身份问题。所以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若确有困难不能到庭的,对于是否同意离婚,不能到庭的一方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法律这样规定是保证双方当事人离婚自愿。因为离婚诉讼不同与其他民事诉讼,其生效后是不能逆转的,出现问题是不可挽回的。该案王某不能应诉是因为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司法文书送达不到。而公安部门出具的王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也是不能认定的。因为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不同于其他有关财产的民事案件,被告不应诉的,法院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可以缺席审理。本案是有关身份关系的离婚案件,公安部门的证明应在宣告失踪特别程序中予以认定后,在离婚案件中才能采纳认定。故,李某应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而后再起诉离婚,此时法院才可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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