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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发布日期:2009-08-12    作者:110网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原则的准则。当前,各国对道路交通事故采取的归责原则分为四种: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过错推定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四、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止证的原则。我国现行的《办法》,采用的就是此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应注意三个方面。其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或当事人随意扩大适用;其二,适用无过错责任,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亦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其因果关系;其三,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某些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也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它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对过错问题的认定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过错推定责任不能任意运用,只有在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二是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之前,学理上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高度危险作业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性质属于高速运输工具的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确定为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和第2款的内容如下: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此类交通事故的损害行为采取的归责原则是基本致的,体现了单行法与基本法相一致的立法原则。而关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的条文中也得以体现: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贯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前提下,有条件地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利于敦促公民遵守交通法规,有利于民事赔偿纠纷的解决,体现出民法的公平原则。
  综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是贯彻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为补充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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