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古今结婚制度之变迁

发布日期:2009-08-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中国的结婚制度自古有之,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西周时期便形成了“六礼”的婚姻习俗。当时“六礼”分为:第一,纳彩,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提亲;第二,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的姓名、生辰等;第三,纳吉,就是把男女双方的生辰合算通过占卜得到吉兆后与女方订婚;第四,纳征,就是男方把结婚聘礼送至女家,也就是彩礼;第五,请期,就是男方和女方商定婚期;第六,亲迎、男方在婚期日迎娶女子过门。这种所谓“六礼”婚姻过程,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甚至今天民间还广为流传,可以说古代的婚姻礼制相当于今天的婚姻法。完成这形式上的六步男女双方就是合法的夫妻,这就是所谓的明媒正娶。在古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子女的婚姻由父母包办。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在原配妻子之外还允许纳妾,妾的地位很低。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新中国解放。 

  1949年10月1 日新中国成立,婚姻法也应运而生。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正式产生。提倡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在形式上实行登记制度,夫妻双方以登记为要件,登记即为结婚。登记的手续比较复杂:双方结婚的申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批准、未婚证明等等。

  由于1950年的婚姻法不能适应时代的步伐,1980年9月10日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 2001年再次进行修改。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在历经1980年及2001年两次修改后,与之相配套的婚姻登记法规也历经了数次修订,由最早的1955年《婚姻登记办法》,到1980年的《婚姻登记办法》,再到1986年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又一次进行修改。

  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的制度,提出了事实婚姻。结婚的实质条件:一、双方自愿;二、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三、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四、 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不得结婚。在形式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作出了规定,但比50年婚姻法要简便:未婚证明;婚检证明;户籍证明。登记机关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

  2003年8月8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产生,与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其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取消办理婚姻登记需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取消了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权。在赋予公民更大自由权的同时,适当上收婚姻登记权,使婚姻登记适当集中,便于审查,体现了对防止违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高度重视。

  二、适当集中了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新条例则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或离婚手续,离婚登记也可以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由“户口所在地” 改为“常住户口所在地”,大大方便了婚姻当事人,适应了人员流动日益频繁的社会状况。

  三、取消单位介绍信和强制婚检,   对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改由“本人签字声明”体现了重视公民承诺和信用的契约精神。由身份走向契约。

  四、增加了补办婚姻登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新条例不承认事实婚姻。1994年条例规定如果符合当时的结婚法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五、取消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撤销权。

  六、在不予登记的疾病的表述上,更加尊重科学。1994年条例表述为: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而2003年条例则表述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

  七、在校大学生、劳教人员及变性人均可结婚。变性人必须按新的性别办理身份证后,才能办理结婚登记。现役军人需按《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制度从古到今的变迁,经历了从父母包办到婚姻自由从形式主义到登记主义,从登记手续繁琐到手续简便。体现了我国法制改革的进程,更体现了公民对婚姻的自由。

作者: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罗花瑛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天军律师
河北沧州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