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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建筑物自治管理组织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发布日期:2009-08-17    作者:110网律师
自治管理组织的成立和运作,有赖于相关组织和单位的协助,其中居民委员会与自治管理组织的关系较为密切,二者均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而且业主也都是居民自治区域内的成员,所以二者成员可能出现重合,这也带来了两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能发挥的纠纷。因此,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时。具体应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明晰
自治管理组织与居民委员会的
差异   
    自治管理组织与居民委员会的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主要职能作用是,协助基层政权做好居民群众政治思想工作,调解居民邻里矛盾,创造良好、和谐的社区人际关系。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应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同时又具有准政府机构的性质。因为居民委员会的大部分职责是办理政府交办的事项,所做的实际上是行政管理行为。[1]
    1
自治管理组织与居民委员会的相同点
    自治管理组织与居民委员会都是社区居民的管理组织,所以二者有许多相同之处,(1)二者都协助基层政权机关的工作,并受其指导。(2)二者的组织机构中的成员都由本居住地区的居民组成。(3)二者都是为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
    2
自治管理组织与居民委员会的差异
    居民委员会更多的是以行政关系为基础, 自治管理组织则以社会关系为基础,它们是不同的“关系共同体”,虽都属于城市社区的正式组织,但一个是私权范围内的管理,一个是公权范畴,带政府实施社会秩序的管理。我们应当正确的认识二者在社区建设中的关系。
  (1)性质不同。上文已述,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而自治管理组织在现阶段的性质可为非法人团体。
  (2)管理职能不同。居民委员会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它的对象主要是人。而自治组织的职能是对小区的公共部分进行维修、管理等的自治管理。
  (3
管理区域不同。居民委员会的管理具有区域性,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一般来讲,一个社区往往包含了几个楼盘和小区。而自治管理组织一般以一个小区为单位。
  (4)成员构成不同。居民委员会由本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居民是根据宪法上的公民人人平等原则参与行使,在实践中多由政府聘任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而业主大会则由小区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行使权利,是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建筑物整体的财产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可见二者在社区的管理、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 自治管理组织与居民委员会实践中的关系
        1.居民委员会对自治管理组织的指导、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可看到区分所有建筑物自治管理组织与居民委员会有协助关系、协作关系、且居民委员会有建议权。但这并没有否认平等关系的存在,上述规定只是基于社会公益上的考虑而要求一种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行为,但并不产生强制约束力。[2]居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监督、指导地位表现为:(1)对自治管理组织的指导、监督作用,如筹备组的组建,负责设立自治管理组织的工作等。(2)协助行政机关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进行宣传、教育等工作。(3)建立起社区与政府的桥梁,有利于基层民主意见的反映和弘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4)可以协调居民与自治组织的关系,建设和谐的社区。但是由于居民委员会具有带有政治管理色彩,导致了在实践中居民委员会对自治管理组织的干预,如强行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居委会体系等等。
    2居民委员会对自治管理组织的干预
    杭州早在
2002年就提出,要在区房管局的指导下,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党委以及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为此,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社区党委均配备了专人,有的还成立了物业管理科。他们有意识地将“共产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委会干部和其他社会先进分子”推举为候选人,并“首创”了居委会主任与业主委员会主任交叉任职的制度模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在履行选聘和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等职责时,还必须接受社区党委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3]体现了政府一直希望在基层留住权力而在各方面积极干预社区的自治管理活动,在社区建设中居民委员会对自治管理组织的干预表现在:
   (1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的人认为业主委员会还是小规模的,短期内还不能与社区范围的居民形成广泛的共识它的存在往往还只是限于一栋楼或几栋楼而居委会目前随着规模的扩大其地域性和广泛性就超出了业主委员会在社区组织中占有主导地位[4]因此居民委员会主动介入小区物业管理,在新小区落成之际,居民委员会就开始介入,并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直到产生业主委员会,其中还会有社区干部参与,从而接受居委会的监督管理。
   (2)业主大会作为居民委员会的的机构。有的人认为出于管理上的便利,以及能有效地统合、利用既存的社会资源,可以将业主大会作为居民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充分发挥二者的积极性。[5]将本应又自身完成的任务交给业主委员会承担。
   (三)自治管理组织与居民委员会协调发展
    笔者认为,居民委员会和自治管理组织为不同性质的社区管理机构,不能将业主委员会纳入居委会体系,居民委员会的组织监督、指导,有利于社区的建设。但二者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下的管理、领导,而是平等关系下的指导与监督。如果将公权力介入小区的自治中,不仅会扼杀业主委员会的独立和自治,而且也会为某些人借助公权力谋取私利提供空间。公权私用与市场经济不符,其结果注定是既损害私人权益,又损害公共利益。所以两者必须共存,居民委员会不能取代建筑物自治机构从事专业化的管理活动。自治机构也不可能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6]应进一步分清二者的职能,将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限定在政治性工作、社会工作和社会保障的工作范围内,协助社区内业主委员会搞好公益性服务工作的职责,使二者的职能更好的协调发展。



[1] 高富平、黄武双:《物业权属与物业管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9月第1版,第135页。 [2] 梅夏英:《物权法·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1,第183页。 [3] 姜朋:《游移与错位———透过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看居委会的法律角色》,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92页。 [4] 王琳:《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新形式——对广东“业主委员会的调查引发的思考》,载《探索与争鸣理论月刊》20068期,第111页。 [5] 彭建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业主组织与居民委员会》,载《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412月,第64页。 [6] 梅夏英:《物权法·所有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7月第1版,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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