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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遗赠书引发的确认纷争

发布日期:2009-08-18    作者:110网律师
由遗赠书引发的确认纷争
2006-12-02  
李晓帆与赵秀梅签订了一份“遗赠书”,以李晓帆为赵秀梅养老送终为附加条件,赵秀梅遗产遗赠给李晓帆。不久,赵秀梅去世,赵秀梅的继女向法院提起告诉,要求确认这份“遗赠书”无效……     吉林省蛟河市人赵秀梅与王永贵是于1996年7月29日登记结婚的(均系再婚),但1998年12月26日,王永贵因病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赵秀梅与王永贵的女儿王树莲产生纠纷,并诉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01)昌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对此判决,王树莲不服,上诉。不久,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吉中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赵秀梅又不服,于2002年6月26日向中院申请再审。在中院再审期间,赵秀梅于2002年10月1日因病死亡。中院以“根据赵秀梅生前所立遗嘱,受遗赠人李晓帆应当参加本案诉讼”为由,撤销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1)昌民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2)吉中民一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03)昌民一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王树莲又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王树莲又向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以确认继承案中作为主要证据的2002年7月2日赵秀梅的“遗赠书”的法律效力,继承案便中止了诉讼。     这份“遗赠书”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围绕它产生这么大的争议?2002年7月2日,蛟河市司法局民主法律服务所的邹小民为赵秀梅代书了一份遗赠书,主要内容是:“我(指赵秀梅)决定将该案(与王永贵女儿继承纠纷案)审结后判归我继承部分的遗产遗赠给李晓帆,作为李晓帆照顾我晚年生活、治病及送终的一点补偿。以上遗赠内容以李晓帆为我送终为附加条件。”同日,此“遗赠书”在该所办理了见证,见证书上的见证人为邹小民、李刚。     面对这一决定继承案件继承人继承份额的“遗赠书”,作为继承人的王树莲认为此遗赠属无效民事行为。主要理由是:1.“遗赠书”不符合法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该“遗赠书”除遗赠人赵秀梅签名外,只有代书人邹小民签字,缺少另一见证人李刚签字;2.遗赠标的物是正在诉讼中的遗产份额,赵秀梅无遗赠权;3.见证书违反吉林市司法局文件,见证行为无效。     李晓帆是蛟河市火车站干部。她在庭审时说,赵秀梅生前曾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又请人代写了一份“遗赠书”,这两份文书的意思表示一致,“遗赠书”对遗嘱的有关内容再一次做了强调,均具有合法性。因此在法院审理她与王树莲等遗赠纠纷时,她只出示了其中的一份“遗赠书”,赵秀梅亲笔书写的遗嘱可以证明遗赠是赵秀梅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此遗赠行为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给予确认。     对于李晓帆的说明,法庭经过调查,依法给予了确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秀梅于2002年7月2日由蛟河市司法局民主法律服务所邹小民代书的“遗赠书”,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遗赠书”有邹小民、李刚在场见证,代书人邹小民签字、赵秀梅签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赠书为单务、诺成性合同,在遗赠人死亡时生效。蛟河市司法局民主法律服务所邹小民、李刚所承办见证虽违反吉林市司法局文件规定,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为有效行为,其违规行为可由其主管部门处理。遂判决驳回了王树莲请求确认2002年7月2日赵秀梅的“遗赠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王树莲不服,上诉。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关键词:代书遗嘱 说法:     主持人:本案“遗赠书”是什么性质的协议?     刘凤昌: 从“遗赠书”的内容看,虽标明“遗赠书”,但已注明“以上遗赠内容以李晓帆为我送终为附加条件”,故属“遗赠扶养协议”性质。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呢?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这种协议规定,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而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主持人: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有那些区别?     刘凤昌: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具有遗赠财产的内容,但它又不同于遗赠。它们二者有以下根本区别: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赠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赠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主持人:如何看待王树莲主张该遗赠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缺少另一见证人签字的问题?     刘凤昌: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订立规定了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并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根据遗嘱人的意思书写遗嘱全文,注明年、月、日。遗嘱由见证人向遗嘱人宣读或由遗嘱人审阅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三种人在代书遗嘱上同时签名所起的作用、法律结果是不同的,其他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所起的作用是证明该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口述的内容,代书人代书的遗嘱经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后被遗嘱人认可无误的。赵秀梅于2002年7月2日所立“遗赠书”,从形式上看,有赵秀梅本人及代书人邹小民签字,又经过见证人邹小民、李刚见证,并且邹小民、李刚又出具了见证书,足以证明见证是合法、有效的。在有见证书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以缺少另一见证人签字而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主持人:如何看待遗赠标的物是正在诉讼中的遗产份额,赵秀梅有无遗赠权问题?     刘凤昌:从“遗赠书”的内容看,“遗赠书”属“遗赠扶养协议”性质。赵秀梅遗赠标的物虽属正在诉讼中的遗产份额,但此属王永贵去世后,赵秀梅作为配偶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法律并未禁止遗赠。 ■相关链接 代书遗嘱谁见证 市民葛女士问:     我在办理遗产继承时,因为父亲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是我姐夫和丈夫,被公证处认为不合法。为什么?  答:     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同时法律还规定,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你父亲的代书遗嘱受益人是你,两位见证人一个是你姐夫,一个是你丈夫,都与你有利害关系,因此这份代书遗嘱形式不合法,你不能按遗嘱继承遗产,而应按照法定继承,即你父亲的遗产应由你兄妹共同继承。    来源:新文化报      
作者:[吉林法官博客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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