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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发布日期:2009-08-18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内容摘要】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禁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并对家庭暴力理论与干预对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揭示了家庭暴力的现状、特征、原因、危害,提出了干预家庭暴力的对策建议。这些建议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及社区工作和医务人员、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社会救助等各个方面。反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的私事,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只有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才能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给家庭弱者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家庭暴力 现状 特征 危害 原因 对策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is a kind of violence happening among family members ,which damages seriously the victims' health, infringes their lawful rights and destroys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has caused widely social concerns .Now in the world there're many countries and regions which have promulgated special laws to ban the family violence and  studied the theory and interference countermeasures of family violence profoundly. This paper reveals the present situation ,characteristics ,causes, damage of family violence ,and offers some suggestions about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family violence. These suggestions refer to legislation, execution, judicature, and all aspects of social salvation such as community work, medical staff, social groups, and mass organization act. Anti-violence in the family is the common duty of the whole society rather than private affair. Only by building up the social support system of law, society, psychology and other aspects, can we give victims of family violence more comprehensive, more specific, more suitable assistance; so that we can get better effect. Which can lift up a blue sky free from violence for the weak in the family, and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harmoniously.
 
Key words:  family violence;  present situation;  characteristic; damage; cause; countermeasure.
 
 
 
1、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在我国是一个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全国妇联一项调查统计显示,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毁容、残肢、烧妻、杀夫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高级法院2000年上半年审结的52件故意杀人案件中有9件是因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将丈夫、妻子、父母等亲人杀害的,占杀人案件的17.3%,这说明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有相当的比例。同时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52.74%。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74.4%。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诈骗、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49.6%;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13.6%。
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 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
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
而现实生活中遭遇家庭暴力的不仅是女性,部分男性也得长期忍受。我国家庭的离婚率为1.54%,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祸起家庭暴力。
    那么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如此严重。究竟什么才是家庭暴力?原因何在?该如何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和探讨。
2、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有不同的认识。          
2.1  国外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1]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而且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2.2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2.3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总之,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因此,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
)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
)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3、家庭暴力的特征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
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社会上的暴力不同。  

3.1  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
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3.2  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
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受害者的临床损伤特点典型损伤包括:挫擦伤,小的撕裂创,主要集中在头面部、颈部、躯干部,与其它致伤原因、类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损伤较为常见。
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3.3  施暴者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
有的男方为强占房子、财产殴打妻子,逼其先提离婚;或是第三者插足以后,丈夫对妻子拔拳相殴,逼其离婚;有的双方或一方为下岗或无业人员,生活困难,男方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闷殴打妻子和孩子等等。
4、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往往是掩盖下的虐待,它严重破坏了家庭成员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并且不利于社会利益。而我国家庭暴力有日趋严重之势,家庭暴力犯罪率日益上升。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施暴者的施暴或是受暴者不堪忍受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不但直接损害家庭弱者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4.1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施暴行为使受暴者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感情。
4.2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4.3  导致以暴制暴
    
家庭暴力是对受暴者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者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他们只好采取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他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特别是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2]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4.4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弱者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5、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其产生和存在有以下多方面的因素:
5.1  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5.1.1 
男权主义的存在是产生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
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5.1.2  父权思想。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父母的,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父为子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5.2  社会的漠视态度是助长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家庭婚姻腐败现象[3]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家庭暴力成了真空地带,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5.3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5.4  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5.4.1  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5.4.2  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特别是男士通常认为被别人知道自己遭遇妻子的暴力比遭受暴力本身更没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施暴行为,不愿施暴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5.5 家庭不和睦是重要原因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孝敬父母、尊敬长辈这种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上受到极大冲击,甚至被某些人淡忘和漠视。这种情况在青少年中更为普遍和严重,结果导致了父母、祖父母去“孝敬”儿女、孙子女的反常现象。在家庭不睦、夫妻感情不和的背景下,青少年对长辈施加暴力及夫妻暴力的事例,不断发生,并且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5.6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同时司法方面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6、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虽然家庭暴力在目前而言不能完全消除,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和救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仍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但通过努力,家庭暴力是可以得到预防、制止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                            
   
实际上,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泛指一般。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家庭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借鉴国外有关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的改革与实践经验,制定具体化、细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从立法、司法等方面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6.1  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在我国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而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6.1.1  立法原因:
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可知: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6.1.2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第一、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 ,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劣作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犯罪及其程度,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明确、具体地规定何种程度的虐待或暴力行为为情节恶劣,构成何种罪名,应受何种惩罚。这就使定义家庭暴力更具可操作性,避免施暴者逃脱法律制裁。
    
第二、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机构。

我国现在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主体主要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机关,干预主体部门多,就更需要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及部门特点明确其分工,突出部门优势,整合部门资源,避免因干预主体不明确而造成对家庭暴力制裁不力。
    
第三、家庭暴力案件的取证、制裁办法以及赔偿等也都需要具体的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第四、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2002年11月15日-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中,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就是针对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统一立法的现实努力。建议稿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济、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草拟这部建议稿的目的在于推动相关立法。我国是《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等条约的缔约国,因此应履行国际义务,将我国消除家庭暴力的国家承诺充分体现在现行立法中。
   
第五、通过立法,加大司法干预对家庭暴力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常不得不面对一种尴尬的局面,许多受暴者由于受到施暴者的求情、威胁或已经与施暴者达成协议,而拒绝与警界合作,或者拒绝出庭作证,甚至不愿意施暴者受到处罚,家庭暴力的撤案率也一直较高。可以尝试通过立法使司法干预即使在受害者撤消指控,公关和公诉机关在没有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施暴者提起诉讼。家庭暴力的犯罪比陌生人暴力犯罪具有更为恶劣的社会效果,在立法中该体现这一点,以立法的形式向社会表明,家庭暴力不仅是犯罪,而且是严重的犯罪。这将有利于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6.2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
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妻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6.2.1 用足现有法律,推进立法完善
   
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司法人员只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裁判公正,就可以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反家庭暴力这条主线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串起来,融会贯通。充分运用每一个可能用上的法律条款,将家庭暴力的多种情况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和不足,极大地提高反对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进而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出台和完善。

6.2.2 以司法控制为核心
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
    第一、受害人可以申请禁止令
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的经验,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请禁止令(保护令)[4]禁止施暴者靠近处于危险中的受害者。如果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人,除了有可能引发其它刑事、民事的藐视法官的诉讼程序和受到制裁外,还可能被处罚款和受到逮捕和刑事控诉。这一方法有效的避免了造成暴力的严重后果,降低了受害者受到严重家庭暴力的可能性。
   
第二、设立专门的家庭法庭

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法庭,选派专门人员,依专门的程序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为受害者提供更为及时,方便有效的帮助。同时,也积累了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资料和信息,为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积极的推广作用。目前,我国山西、湖北等多个省市的法院也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尝试。
    第三、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
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就受虐引起的各种损害要求经济赔偿。赔偿内容可以包括:工资损失、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咨询费用、逃避暴力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生活费等。
    第四、对施暴者的强制治疗
心理治疗干预是一种有效的、极为重要的家庭暴力干预手段。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施暴者接受心理方面的治疗和培训,并将这种手段作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一个重点。
第五、有效运用举证责任制度
   
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面临的困难。一方面是由于家庭暴力本身有明显的封闭性、隐私性特点,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同时也在于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可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正责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灵活的运用,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取证责任。这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
    
第六、建立及时规范的司法鉴定
   
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侵害,应对受害人尽快进行活体检验,取得法医的伤情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敏感度。
    
第七、做好反家庭暴力案件的登记、统计与管理
   
可以考虑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疑难杂险案件重点审理,并进行专门的登记和统计。通过对家庭暴力案件及处理情况的统计,对其数量、表现形式和特点、发生原因、处理困难等进行调查研究,可以进一步认识家庭暴力发生的规律,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为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提供有利的资料。同时,通过对家庭暴力分性别的统计可以全面真实的把握家庭暴力的状况,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深刻认识家庭暴力是如何基于性别不平等而产生的,挖掘其产生的更深层次有原因,探讨更有效的防治方法。

    第八、加强培训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各种培训,特别是有关社会性别和家庭暴力干预的培训,使司法人员增强社会性别意识,彻底改变对家庭暴力认识上的误区,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原则、处理程序和方法等。

6.3  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有力的执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但是家庭暴力不是一下通过适当的法律干预就可以消除的简单的法律问题,它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我们仍需多方面的努力。
6.3.1  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首先,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家庭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家庭弱者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

其次,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使人们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逐步形成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形成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
   6.3.2  提高受暴者自身维权意识。
    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他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教育受害人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的罪犯,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6.3.3  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开辟了反家庭暴力热线电话,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并且成立反对家庭暴力行动的医疗机构,也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凿的伤害证据。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反家庭暴力。
6.3.4  从心理上给施暴、受暴方以辅导
南京心理学专家陶来力恒在对施暴者的心理特质研究后发现,家庭暴力干预的对象既应该是受暴者,也应当有施暴者,而后一个方面难度大得多。他认为,结构式小组辅导是目前较适合施暴者的心理辅导形式,打消辅导对象的戒备和防卫,是辅导中重要的环节,辅导中首先要进行社会性别观念的教育,而与施暴者对质施暴理念,促使他们反思施暴的动机和后果,教育他们与配偶相互尊重也是不可少的内容。通过心理辅导,可以帮助他们成为改善家庭互动模式、提升家庭生活质量的主动参与者。
相对于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男性遭遇家庭暴力离公众的视线比较远,法律和舆论很少涉及。男士通常认为被别人知道自己遭遇妻子的暴力比遭受暴力本身更没面子。女士遭遇不幸后可以向妇联投诉,寻求社会的庇护,而男人则投诉无门。应该给男人也建立一个男联,使他们在承受到某些不公平的待遇时也能有地方倾诉和得到特别的关照。 
心理专家分析认为,在有暴力行为的青少年中,伴有神经症症状的超过半数(60%)。其发病原因与施暴孩子的性格和心理冲突有关。因此给予以心理辅导。
6.3.5  健全社会反家庭暴力多重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正是因为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加强基层调解部门的力量是势在必行的。
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打破暴力家庭特区思想,对于施暴者,取决于社会职能部门对他们危害性的认识,以及相应采取的工作思路、工作习惯和工作态度;对于受害者则在于提早建立相应的社会系统,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社区民警通过社区警务工作,将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与入社区警务的日常工作相融合,不仅能够促使警察反思对家庭暴力干预的种种不利并努力克服,而且有利于广泛发掘社区防治家庭暴力的资源,建立群防群治的反家庭暴力社会系统工程,提升干预家庭暴力的效能。
   
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机构
  目前在国际上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解除受虐妇女心理压力救助机构,在辅导、资助、提供法律服务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如加拿大华裔中的“妇女自救会”、香港的公益辅助机构“和谐之家”等,都在努力帮助受凌辱的女性,使她们能尽快摆脱受虐处境。
  我国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家庭暴力的状况,通过问题热线、法律咨询部门等途径反映出来,但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是道义上的声援和报章上表示愤慨而已,对受害人的具体帮助效果不够显著,缺乏社会调节和监督机制,对构筑减暴压力的社会环境是极其不利的,因此,我们应该重视开发社区服务资源,成立反家庭暴力协会,接受遭家庭暴力的投诉,对施暴者视情节轻重,可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开办离异家长学校,维护受害者利益,保障家庭成员人身权益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投诉者在人身权益直接受到伤害并造成一定后果时,给予经济补偿,使更多的受虐者得到生活上的资助及法律上帮助,鼓励他们自立自强,争取早日改变家庭暴力环境。

7、结 语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公害,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立法、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备注:
[1] 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
[2]“受虐妇女综合症:(Battered Woman Syndrome)是社会心理学的名词,它用来指长期受家庭成员,特别是受丈夫或男友暴力侵害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是暴力循环(Cycle of Violence)和后天的无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这两个理论的结合体,最早由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 Walker)博士为解释长期遭受暴力侵害的妻子不离开施暴丈夫的原因而提出的。
[3] 家庭婚姻腐败现象: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的现象。
[4] 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请人,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
参考文献:
 1、王有佳,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人民日报,2003年4月3日
 2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法律服务中心,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刘梦,中国婚姻暴力,商务印书馆
4、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5、关于确定凝视侵权精神损害配上责任与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2001310
6、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200111月中国法学会在“反对妇女家庭暴力国际讨论会”上提交的
7、宪法,49
8、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3
9、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
  10妇女权益保障法,2
11、杨立新、秦季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2、中国妇女网(www.women.org.com)
13//www.stopdv.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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