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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09-08-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比较少的,其多数都是犯罪分子为实施其他犯罪而采取的一种手段行为,因此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适用范围较窄,大多数都是在不能以目的行为定罪处罚的情况下才考虑能否追究手段行为的刑事责任,这就涉及到如何正确理解和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问题。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该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进入,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下面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简要分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与社会关系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其旨意在于私生活自由与安宁。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住宅,是指供人居住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住宅和不经常居住的别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饭店、招待所等供人租住的客房。非供人居住的办公室、仓库、剧场、车间等不是住宅,不属本罪侵害的对象。所谓他人住宅,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住宅。这里的“他人”,既可以是住宅所有权人,也可以是住宅的承租人、借用人,还可以是宾馆、招待所客房居住的客人。非法侵入尚未分配、出售或出租、无人居住的住房,则是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不依法定程序的强行侵入。即侵入者无权又无正当理由,如果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则不是“非法”。例如,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进入他人住宅进行搜查、逮捕、拘留、查封或扣押财物等职务行为的,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侵入”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未经住宅主人允许,不顾主人的反对、劝告或阻拦,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二,进入时住宅主人并不反对,但主人要求行为人退出时行为人不肯退出,行为人虽是经住宅主人同意或默许进人的,但住宅主人既已要求退出,仍滞留在内不肯退出,实质上和未经许可强行侵入的行为没有区别。刑法对此虽然未作明文规定,但并不能将这种不作为排除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范畴之外。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住宅而故意非法侵入,意图在于破坏他人生活的安宁。误入他人住宅,一经发现即行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或者未经主人允许进入他人住宅并非恶意的,因主观上不具有侵入他人住宅的故意,就不构成本罪。

二、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有的学者认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即看是否具有下列严重情形:(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或者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给他人造成极大精神伤害的;(4)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损毁屋内设施、破坏房屋结构或者封闭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居住安全的;(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而有的学者则持不同观点,认为刑法理论中的情节犯必须是“法定的”,既然法律条文中对非法侵入住宅罪没有“情节严重”的规定,那么无论是学理解释还是司法实践都不能够给该罪凭空增加一个附加性的条件。

前一种观点表明不能把所有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畴,符合现实状况,合情合理,但似乎又于法无据,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予以支撑,不符合刑法对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后一种观点虽然符合刑法的规定,但又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会使所有的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均被纳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范畴。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即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条件。要求达到“情节严重”也并不是于法无据,而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下面这一结论:行为人虽然非法强行侵入了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但如果没有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那么行为人的这一行为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并不是所有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如果认为所有的这种行为均构成犯罪的话,那么会错误地将一些民事纠纷纳入到刑事法律的管辖范围。

三、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常常是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等。笔者就以入室盗窃为例浅析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入室盗窃就必然会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就涉及到了一个入室盗窃行为是否应定罪、如何定罪、定什么罪的问题,是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是定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入住宅罪又或是数罪并罚?这些在理论上都还存在争议,在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例如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盗窃了现金人民币3000元,如果对甲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的话,那么就存在着不合理性。因为:(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公民的财产不是藏在其身上,就是藏在其住宅或其他可以藏匿的场所,刑法规定盗窃罪本身已说明,盗窃的方式不仅包括直接从被害人身上窃取,也包括从被害人住宅或其他地方窃取。(2)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居住安全,这里已经隐含着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意思,只不过这里是从一般的意义上加以规定的,而盗窃罪是对公民财产利益的特别保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从表面上看来,行为人实行了两个行为,前后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但是,这里的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特殊性,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已和盗窃行为一起被法律拟制为一个行为,只适用盗窃罪就能对行为人的不法内涵做出全面的评价,非法侵入住宅成为不可罚的前行为,没有必要再适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法条规定。

但是,如果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只盗窃了现金人民币300元,那么又应不应当定罪、定何罪呢?在此案中,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手段行为,盗窃行为是目的行为,但因其盗窃金额尚未达到刑法的追诉标准,因此不构成盗窃罪。那某甲的行为能不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呢?这就要看其行为是否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如果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则应当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因此,由此看来,入室盗窃且已构成盗窃罪的,就直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入室盗窃尚未构成盗窃罪的,但严重影响了住宅居住者的生活安宁、居住安全或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其他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手段的犯罪行为同入室盗窃类似,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以目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目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但手段行为情节严重的,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四、观点归纳和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有了相对比较清晰的认识,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同样是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由于法官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理解上的不同,会导致在有的法院被判刑,在有的法院则不被判刑。这样的状况有损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笔者认为,做好这方面的立法、司法解释工作,将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避免同样案件出现不同判决结果情况的发生。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林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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