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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酌定情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发布日期:2009-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20049月,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严打”产生的一些后果还对刑事审判发生着影响,笔者认为,应当彻底转变思想,紧紧围绕创建和谐社会的一目的,重视酌定情节在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把握从宽的尺度。

[关键词]  宽严相济  酌定情节

 

20049月,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命题;随后,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又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71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党在许多领域都进行了工作思路的调整。刑事司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权利的重要武器,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保障,因此,刑事司法工作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级法院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多经验,也提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在《刑法》基本原则指导下,充分转变观念,摒弃重刑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坚持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断创新,勇于开拓,紧紧把握住维护社会和谐这一宗旨重视酌定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以下笔者将结合司法实践,谈谈酌定情节在从宽量刑方面的作用。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顺应了世界刑事政策的潮流。现代国家基于对犯罪原因多元论的认识,受目的刑观念和刑罚经济学的成本效益观念以及刑罚人道化、轻缓化潮流的影响,自20世纪后半期以美国为代表,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两极化趋势,即对轻罪实行更轻缓的处理,对重罪进行更严厉的打击。“宽严相济”的提出与“轻轻重重”异曲同工,且对于轻重之间的协调和结合更为关注和强调。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是指根据不同的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对刑事犯罪要在区别对待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是辩证统一的,宽严相济中的“宽”是指宽大、轻缓,即该轻而轻,或者该重而轻,或者非监禁刑。也就是,对于那些较轻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或者对所犯罪行较重,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处较轻之刑;或者宣判被告人有罪,但不将其投入监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而“宽”的适用对象应当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刑事审判必须端正指导思想,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司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当宽则宽。同时,在审判实践中,坚持区别对待,根据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法准确的惩罚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宽严相济中的“严”是指对被告人处以严厉的、较重的刑罚。从行为性质来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严重暴力犯罪,如强奸、绑架等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从犯罪主体来看,“严” 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职务犯、累犯、贯犯、首犯、主犯。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从严打击的犯罪,在实体上“依法从重”,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从重惩处。如量刑时,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在程序上“依法从快”,即依法定的程序,在法定期限以内,对被告人及时审理、及时判决,达到有效地打击犯罪的效果。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重刑主义仍有影响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求我们做到宽严有度,就是应当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以实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重刑主义的影响,在案件的处理中往往就重不就轻,这种思想倾向有其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以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对可轻重的从重,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根本性作用。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和谐。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必须承认,在审判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处罚、轻矫正”等传统观念地影响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在个别审判人员眼中,宽严相济仍是一种选择性适用的措施,并不认为存在适用的必然性。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有将“宽严相济”的理解偏向“严”的一面,对于应当“宽”的一面重视不够;有宁“严”勿“宽”的思想,因为“严”不担风险,“宽”则担打击不力、影响社会治安、办“关系案”、“金钱案”等指责的风险。

正是因为以上观念,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去充分考虑酌定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只是更多的考虑法定刑,这不利于审判达到应有的改造教育目的。

三、重视审判工作中酌定从轻情节的理解运用,准确把握从宽尺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审判人员树立无罪推定的观念,从思想上坚决摈弃过去那种只要检察机关一起诉,只要你是被告人,你就一定有罪的认识,坚决避免先入为主,对照法律认真研究被告人的行为,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刑法规定,在量刑中,协调刑罚轻重的,除个罪的法定刑幅度之外,最重要的当然就是法定量刑情节。然而,法定量刑情节的根本特征在于,它已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司法者进行任意取舍的量刑情节,因此,法定量刑情节对刑罚轻重的调节是刚性的、固定的。而与之相对,酌定量刑情节则是没有具体规定在刑法中,法官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进行甄别取舍,因此,酌定量刑情节是掌握在法官手中,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弹性的、灵活的调节器。不仅如此,与法定量刑情节相比,酌定量刑情节是广泛存在的,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中都有酌定量刑情节的存在,因而,酌定量刑情节一旦受到充分重视,必然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起到不可小觑的作用。正因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酌定量刑情节具有天然的密切联系,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应当进一步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充分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对法定量刑情节的调节作用。近期某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就是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发挥调节作用,力图实现控制犯罪效果最大化的最好诠释。被告人李某(70岁),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20071112日下午,被害人在外喝酒,醉酒后回家要放火烧自家的房屋,而且把已经着火的房屋锁起来,不准他人救火,被告一家出于无奈只好向警方报案,警察赶到后将火扑灭,并准备将被害人带往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被害人非但不配合,还大骂被告及民警,被告气极将被害人打到在地,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事后,被告到公安机关自首。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害人一贯好吃懒做,酗酒成性,酒后放火、打人的事经常发生,而且被告家庭十分困难。于是,审判人员主动到被告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被害确实是好吃懒做,经常惹事,被告在村中却有很好的口碑,一直以来这个家庭全部负担都落在了被告一人肩上,被害人死亡后,还留下一个上小学的女儿要由被告供养。据以往的审判实践,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在量刑时往往控制得比较严,根据调查结果看,一但被告人被监禁,将导致一个家庭彻底崩溃,产生更大的不利后果。为此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本案的各种情节,决定减轻处罚并同时宣告缓刑。

这一案件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有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实际结合起来,注重酌定情节对量刑的作用以及对法定刑的调节作用,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控制犯罪效果的最大化,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在司法实践中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资源。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也必须或尽可能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托,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资源在很多方面对于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判与不判都有所规定,在总则部分也有酌定情节的相关规定,正确认识到这些资源的存在,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根据意义。其次,要全方位地转变观念,摒弃重刑主义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执法观念,宁严勿宽的思维方式,一直影响着我们的司法实践。一味从严并不能实现控制犯罪效果最大化的目的,过度从重反而会使处罚犯罪转变成对犯罪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害,以致于产生对立、对抗情绪,这就会背离刑法的立法宗旨。事实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在《刑法》的原则内,紧紧抓住个案的具体情况,尽可能地达到教育挽救的效果,以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最后,在审理案件中要把工作做深做细。在审判实践中司法人员要深入了解案件,以及与本案当事人相关的各种情况,不能仅仅局限于处理完一个案件,或者仅仅考查公诉机关起诉的范围,还应当认真听取辩护人和当事人家属的意见,以更全面的掌握个案的量刑情节,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总之,正确把握宽与严尺度,在司法实践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把握从宽的尺度不仅要看到法定刑及法定情节,还要特别重视酌定情节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维护社会和谐,实现控制犯罪效果最大化。

 雷超荣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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