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
发布日期:2009-08-29 作者:阎庆律师
原告:桑,男,55岁,
原告:黄,女,51岁,
被告:孙,男,39岁,司机,住:修水县义宁镇站前路号。电话:
被告:修水县宏强汽车运输服务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水县支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8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5月21日上午8点10分,被告孙驾驶赣G52号汽车在庐山大道老年活动中心红绿灯路口,将正在骑电动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九江市中医院治疗。
2009年6月1日,九江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作出事故处理认定书:被告孙盛柳承担主要责任。赣G52406号汽车车主是修水县宏强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并且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修水县支公司投保。
原告出院后,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依法向贵院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此致
庐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8月28日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在交通事故中对方起诉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案,能判缓刑吗? 6个回答0
- 交通事故起诉状中相关问题? 3个回答10
- 交通事故结案后赔偿出了问题可以在起诉么。 5个回答0
- 民事诉讼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2个回答0
- 交通事故被起诉了 3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太原
郭亚敏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赵自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东城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