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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官司?如何打赢?(三)

发布日期:2009-09-04    作者:110网律师
争取避开医学鉴定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在患者心目中往往欠缺公信力和权威性,提起医疗诉讼后,患者方一般都反对由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
    在实行医疗纠纷双轨制的地方,绕开医学会鉴定问题不大,但在规定医疗纠纷一律进行医学会鉴定的地方(比如上海),医疗鉴定似乎避无可避。但深究起来其实还是有空子可钻,这就是挑病历的毛病。
    因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医院的病历不真实,医学会不得进行鉴定。根据举证规则,医疗侵权纠纷,医院负有举证责任。医学会不鉴定,意味着被告举证不能,被告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接到医疗纠纷案子,一般原告前期的证据保全工作已经完成,该复印的已经复印,该封存的已经封存,接下案子要做的工作,就是从病历上看能否找到让法官、医学会接受不能进行鉴定这一观点的蛛丝马迹。这样的工作有一定难度,不是说找到病历涂改、签名不一致这样的证据,法官、医学会就一定会不鉴定,因为还牵涉到是否 “实质性修改”的问题。笔者就曾遇到经过司法鉴定说病历做了修改的案子,医学会照样鉴定。
    作为代理人,律师的工作是要把病历不真实与争议焦点相结合,说明病历不真实很可能影响到鉴定的进行。
    比如有一起案件,患者死亡而且已经进行尸检,结论对患方不利。笔者接案后,反复阅读病历,发现护理记录与医师病历记录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护理记录中护士签名笔迹前后不一,通过前后病历对比发现本来不在班的护士在护理记录上也有签名。法官向涉案护士调查,在事实面前她们不得不承认造假,医学会了解这些情况后致函法院终止鉴定,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如果在管辖法院、案由和医学会鉴定方面都无法 “另辟蹊径”,那就只能围绕医学会的医疗鉴定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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