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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房产被法院查封惹纠纷 法院判决出让人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09-09-07    作者:张浩律师
买卖中房产被法院查封,使受让人买房后无法过户,引发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出让人王先生应归还受让人胡小姐首付房款22万元,并支付胡小姐违约金4.4万元;上海某房产中介所归还胡小姐佣金1万元。 查封房产无法过户     2008年4月12日,胡小姐与王先生、某房产中介所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由胡小姐以73万元的价格购买王先生所有的一处房屋。同月16日,胡小姐与王先生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与上述居间合同约定内容一致,由胡小姐支付王先生首期房款22万元后,王先生于2008年5月25日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于同年6月20日交房。同日,房产中介所收取了胡小姐佣金1.6万元,胡小姐亦将首期房款22万元支付给王先生。事后,胡小姐按约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却发现系争房屋已于2008年5月6日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现胡小姐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责任承担庭上争议     在法庭上,胡小姐认为,系争房屋被法院查封后,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对方当事人存在重大过错,故起诉要求解除自己与王先生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要求王先生返还房款2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4万元;要求房产中介所返还佣金1.6万元,并对王先生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先生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系事实,系争房屋在买卖中遭到司法限制,自己是无法预料的,责任不在自己。现胡小姐要求解除合同,其同意解除,并同意返还房款22万元,但不同意支付胡小姐违约金。     房产中介所认为,自己在履行居间合同中并未有过错,胡小姐要求自己对王先生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收取胡小姐1.6万元佣金是实,但自己已经促成双方签订了合同,居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不同意返还佣金。 法院判决被告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前,系争房屋已被法院司法查封,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责任在于王先生。现双方确认合同解除,王先生理应返还胡小姐已付房款,并按约承担已付房款20%的违约金。在居间活动中,房产中介所并未有过错,故胡小姐要求其对王先生应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而对胡小姐要求其返还佣金1.6万元问题,虽房产中介所促成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并未实现,但考虑到其在中介过程中实际花费了一定劳力和必要费用,故对房产中介所收取的1.6万元佣金可予酌定返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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