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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9-09-14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宋泉律师发布于 2005年12月13日 16时40分 | 已阅读: 2356 | 发表评论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
我受本案申诉人张洋的委托 7 黑龙江清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 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o 申诉前我会见了张洋,查阅了卷宗,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别是申诉后,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 使我完全的了解了本案的全部情况,现就本案有争议的几个问题 , 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 如无不当之处 , 敬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采纳 :
    a 、一、二审法院事实部分认定错误。 l
l、 申诉人犯罪前表现很好 , 并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无职业 , 而是个体司机 ( 有驾驶证为证 ) 。在学校学习期间,表现的就很优秀,参加社会劳动后,能够任劳任怨(有学校、派出所和村委会的证明为证 ); 是由经常打仗斗殴游手好闲、生活堕落并被判刑的累犯张贵峰带坏 (有肇东法院判决书为证) 。偶尔不慎胁从犯罪(有给张贵峰拿100元钱购买犯罪工具为证),如果不是胁从的话,谁愿意自己拿钱买凶器,如果是主犯的话,具有指挥的权力,还用自己花钱吗?谁都知道挣钱是不容易的,这是不争的道理,所以本律师说:一、二审法院把申诉人认定为:“提出犯意的主犯是错误的,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有张铁成、姜洪伟的证言为证),再说犯罪预备阶段最重要的行为是张贵峰实施的,是其购买的刀和绳子。
2、在抢劫杀人焚尸过程中,申诉人所起的作用更小 ,是张贵峰用刀逼住了受害人安静春,使其失去了抵抗的能力,申诉人只是打下手,用绳子捆了受害人 , 而后是张贵峰用刀看住了受害人安静春,使其无法逃脱 , 申诉人开车起辅助作用,申诉人提议将受害人扔到大沟里,是张贵峰怕被认出来,将受害人活活勒死的(有鉴定书、受害人头部受伤的血染到张贵峰的衣服抽上 , 足以证明是在勒受害人时所染的血渍),张贵峰衣服上的血迹有洗衣店老板张梦虹的证言可证实。如果是申诉人与张贵峰共同勒死受害人,向一审法院认定的一人拽一头绳子的话,那谁的身上都不应该有血迹。因为  申诉人平时杀鸡都不敢 ,怎么能杀人呢?对于焚尸问题更是颠倒黑白,明明是张贵峰点火,却认定申诉人焚 尸。从整个犯罪实施中申诉人均是起到辅助作用,所以本律师说 : 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把从犯的申诉人认定为 主犯。(以上事实有张铁成、姜洪伟等人的证言为证 )。
3、申诉人已向法庭举证了绥化市晚报,该报明确的报导了是张贵峰把受害人安静春活活的勒死,而申诉人也向公、检、法说明了是屈打成招,辩护人也向法庭申请调取安达市与兰西县看守所2002 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2002年ll月 19 日至 12 月末在押审询提人记录,明确记载申诉人被打脱臼的情况,和同监号的犯人张春生(抢劫犯被判 15 年 )、房云龙( 盗窃罪现转呼兰监狱 )、刘某( 诈骗犯 19 岁 ) 、燕大夫等人也能证实被打的情况,兰西看守所同监的犯人张铁成、姜洪伟、谢伟东、姜洪星也能证实被打的情况。可法院不作为,把屈打成招的假供述询问笔录认定为有效证据,所以本律师说: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了。
4 、申诉人被抓后主动交待罪行,并想立功,才举报出主犯张贵峰 ,否则张贵峰怎么能到案呢 ? 侦查部门怎么能知道主犯张贵峰呢? 因为该案是从销赃时被侦破的 ? 主犯张贵峰没有接触销赃.本律师认为,这是检举他人犯罪立功行为,可公、检、法不但不认定这一事实 , 说申诉人的认罪态度 不好、真不知道什么原因 ? 怎样执法 ? 以上这些事实足以说明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b 、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对象错误。
1 、一、二审法院因为没有调取申诉人提供的被屈打成招的事实证据 ,错误的认定了屈打成招的假口供,才把申诉人列为本案的主犯 , 而把真正的主犯并且是累犯的张贵峰说成是有悔改表现、认罪态度好,为其掩盖了恶劣的犯罪情节,把主次颠倒。所以本律师说 : 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对象误。
2 、由于一、二审法院不作为 , 使未查清的事实得以错误的认定 ,导致适用法律对象错误 , 而又不尊重我国法律规定:“不轻信口供,而重证据”的原则,又不结合其它证据综合考虑,导致适用法律对象错误,把应该从轻的判了重刑 ,而把从重的判了轻刑 o 所以本律师说 : 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对象错误。因为该案是 " 结果加重犯 ", 死亡焚尸的行为是张贵峰 , 而非是张洋。
    c 、适用法律对象错误的动力因素是张贵峰家属行贿。
l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张贵峰家属向法庭交了145,000.00元 , 除去赔偿受害人 85,000.00 元,剩下的 60,000.00 元不知去向 ? 既没有收入法庭帐户 ,判决书又未体现出罚金,只能说落入个人手。( 这一事实有张贵峰的五叔与张俊英谈话录音为证)。所以本律师认为 : 拿钱也不能买命 , 只能作为一个酌定情节 ,但不能把事实也认定颠倒 ,更不能适用法律对象错误。
2 、一、二审卷宗未发现安达市刑警队询问二当事人的笔录,因为这几份笔录是能够说明、也能够证明申诉人是从犯而不是主犯。否则,安达电视台和绥化晚报不能公开的播放和刊登 " 张贵峰活活将安静春勒死 " 。本律师认为:这是张贵峰家属拿钱后, 卷宗材料相互矛盾 ,侦查部门或一审法院将卷宗材料抽出不入卷宗的枉法行为。而二审法院又未开庭审理 ,又未深入调查,只是卷审 , 怎么能知道其中能有如此利害关系 ? 为了不冤枉好人 ,也不放过坏人 , 使案件能够正确的判决 , 严肃执法者的威信,请申诉部门将案件发回补充侦查或重审 o
 综上所述,属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而又不作为和调取证据,二审法院程序简化 , 由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对象错误,而又由适用法律对象错误导致错误的判决,请受理申诉部门认真审查主从犯的关系,撤销一、二审判决 3 给申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 !
张洋的辩护律师:宋泉
二OO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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