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损失赔偿比例
发布日期:2009-10-08 作者:李英俊律师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交警根据交通参与者的违法情况作出的认定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之间应当承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包括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和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失的赔偿,是否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来确定分担比例?答案是否定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当事人调解或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交通大队在主持调解时根据认定双方的责任大小,要求有责任方承担无责任方(或大部分责任方承担部分责任方)的损失。
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有权利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原则上,法院首先在机动车强制三者险内判决作为第三人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超出三者险部分的部分,法官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由责任方根据责任大小(如30%、50%或70%)判决承担无责任方(或部分责任方或同等责任方)的损失。
在四川地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主要责任的,应当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同等责任的,机动车应该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次要责任的,应该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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