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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发布日期:2009-10-10    作者:魏宪合律师
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上诉人就     不服(2008)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一、上诉人上诉状所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本不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非常清楚。答辩人所承包经营的土地是从六组承包而来的,答辩人与六组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该土地是1984年村委会将试验站土地分给全村十一个村民小组所有,六组将其所分土地与其他小组兑换所得的土地调整抵作答辩人家原承包地,且兑换土地均经上诉人同意,所以上诉人与答辩人没有土地承包关系。答辩人有兑地协议,有村委会划分试验站土地说明,给答辩人孙广玉家的补地协议,以及与六组之间的承包合同等证据能够充分的证明答辩人与六组存在承包合同关系。因此,上诉人所称答辩人与其存在土地承包关系纯属无稽之谈,上诉人上诉状所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本不能成立。
二、上诉人上诉状所称答辩人非法用地节也不能成立。
答辩人在承包地内建养猪场,与村民小组有合同,也给土地管理部门缴纳了相关费用,答辩人从事养殖也是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于农业用途的。再说答辩人用地是否合法是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事,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范围。因此上诉人所说答辩人违法用地一节的上诉理由也根本不成立。
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正确也不成立。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状所称适用《合同法》的理由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能适用《合同法》来确认他们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答辩人的承包经营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保护。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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