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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争议公司赖账 证据在手员工胜诉

发布日期:2009-10-19    作者:110网律师
来源于20081222日《人才市场报》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温明律师 评析:
案情
20059月初,来自东北的曹先生被秉尊公司录用为建筑设计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595日至200694日的《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他享有年休假等有薪假日,秉尊公司按月支付他实得工资6000余元至9000元不等。
   2007年1月1,秉尊公司和上海雇员人才公司签署了《派遣合同》。曹先生与雇员人才公司签订期限为2007年1月1至12月31的《劳动合同》,约定雇员人才公司派遣曹先生至秉尊公司工作,曹先生的劳动报酬为2350元等条款,秉尊公司在该《劳动合同》上盖章。同时,曹先生还与秉尊公司签订了《入职协议书》和《保密协议》。其中《入职协议书》规定曹先生享有年休假等有薪假日。20071月起,雇员人才公司按月支付曹先生实得工资1910元,秉尊公司则仍按月将钱款打入曹先生的银行帐户。
2007119,曹先生书面提出辞职。1226日,曹先生以秉尊公司为被诉人,向管辖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秉尊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克扣的社会保险费等,该会于2008318日作出裁决,由秉尊公司支付曹先生克扣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
20084月上旬,对该裁决不甚满意的曹先生起诉到法院,称自20059月,身为秉尊公司建筑设计师的他进入该公司工作,月薪收入为1万元。之后,又与雇员人才公司签合同,受派遣再入秉尊公司工作至200711月辞职止,期间累计加班达320小时,故提出各类达5万余元的费用及25%的赔偿金。
先生还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署的《聘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约定自己享有带薪年假。还提供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存款凭条及银行出具的转帐单位名称,证明自己的月薪为1万元。在2007年之前,均由秉尊公司全额支付打入自己的银行帐户。20071月开始,由雇员人才公司月支付1900余元,由秉尊公司支付7000余元,工资全部打入自己的银行帐户。在20074月、5月考勤统计表中,证明秉尊公司由专人制作考勤统计,再由员工签字确认,该统计表证明自己在扣除调休的情况下,尚有320小时的加班等相关证据。
但秉尊公司却不认可曹先生的诉请,提出曹先生的月工资数额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2350元为准,且合同中也没有关于带薪年假的规定。2007年,因曹先生没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扣发了曹先生的工资,公司对于加班有严格的流程规定。举证公司的调休单,已经安排了曹先生的补休, 不存在320小时的加班事实。还提供了两名公司员工佐证,证明加班考勤要得到公司总经理签字认可或授权行政主管审批。雇员人才公司则辩称,200711日,与曹先生建立了劳动关系,派遣曹先生至秉尊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350元。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作出判决由雇员人才公司支付曹先生工资差额2200余元;由秉尊公司支付曹先生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和未休年假总计2.7万余元;另由秉尊公司退还曹先生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1329元。曹先生对争议钱款主张25%的赔偿金,法院认为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温明律师 评析
   这起案件引发了两点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如何确定。二是加班工资如何主张。
首先,工资是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劳动对价的直接体现。工资并不仅仅是“基本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奖金,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分析本案,曹先生07年与雇员人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2350元,但实际用人单位秉尊公司每月又固定额外发放7000元。这样,曹先生每月收入的数额是固定的。另外,法律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在秉尊公司声称每月支付的7000元为报销费用,却提供不出相应证据时,秉尊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每月支付的7000元应为工资报酬。
现实中,很多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约定的工资往往比实际发放的要少。劳动者保留好工资条,工资卡、工资签收单等,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就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收入高于劳动合同的约定了。
其次,曹先生由于提供了考勤记录获得了法院对其加班工资主张的支持。这说明主张加班工资需要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法律对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对于加班工资主张的举证责任并没有确定为用人单位,因此按照民诉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看,劳动者需要证明自己有加班。
用人单位若要求劳动者加班,必须与劳动者或工会协商,不能强制加班,这是法定的前提条件。但若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保留考勤卡或者其他工作记录等证据来确定,但是必须经用人单位的相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的书面确认,若书面确认有难度的话也可以进行录音来保留加班证据。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为计算基数。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支持两年加班工资的实体权利,即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时间的加班工资可以主张得到。但根据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快一年时才申请劳动仲裁的,那么加班工资可主张的实体权利只剩下一年了。因此说,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工资一定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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