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精神赔偿价几何

发布日期:2009-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精神无价,是否意味着当他人的侵权行为给你造成了精神损害时,却以这损害是看不见、摸不着而逃避责任?或者在你自己要求精神赔偿时动辄几十上百万地“狮子大开口”,以表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那么,精神赔偿在全国是否有个“统一价”呢?

    精神赔偿 备受关注

    面对精神损害这个在法学界、司法界都引起了广泛争议的热点话题,我们还是从身边的相关案例来谈起吧。

    2002年9月22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状告不忠妻子索赔精神赔偿案,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郑州市民王刚(化名)解除与非亲生女阳阳(化名)的父女关系,妻子兰婷(化名)退还万刚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及相关费用共计9000元。

    1990年3月,王刚和兰婷结了婚。婚后,王刚发现无论自己对妻子怎样好,都不能换来兰婷的笑脸,对此,王刚总觉得是自己做得还不够,妻子对自己不满意。1992年兰婷怀孕了,不久,兰婷生下了一个漂亮的女孩,取名叫阳阳。1995年,王刚怎么也想不到,兰婷突然向金水法院提起诉讼,执意要和王刚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女儿随兰婷生活,王刚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105元。王刚不能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6年中院驳回王刚的上诉,维持原判。

    以后的日子里,王刚经常去看望女儿。但令他痛苦的是,女儿一天天地在和他疏远,反而对一个姓秦的男子非常亲热。这令王刚疑窦丛生,他忽然想起自己因公出差于1991年11月到海南去了6个月,而妻子却是在1992年1月怀的孕,莫非阳阳不是自己的亲生女儿?为了解开这个疑团,2001年,王刚委托有关部门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王刚果真不是阳阳的生父,这个结果令王刚痛不欲生,自己视如珍宝的女儿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2年4月,王刚将妻女推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和其他费用共计3万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经鉴定,王刚不是阳阳的生父,他要求解除与女儿的父女关系的理由成立。对于王刚要求妻子退还给女儿支付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于证据有力,予以支持。鉴于兰婷对王刚的不忠实,给王刚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使王刚的身心俱损,对此王刚要求兰婷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而且必需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庭审判长乔艳说:“目前,许多人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已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扩展到了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而且提出的赔偿数额越来越高,几千元甚至高达上百万元。而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时,都是以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构成赔偿的,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宜过高。”

    精神赔偿 标准不一

    目前,我国对精神赔偿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省、市因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数额因此有所差别。

    率先为精神赔偿开出底价5万元的广东省就明确规定:精神赔偿仅限于“经营者以暴力等方法公然侮辱和诽谤消费者,搜查其身体和物品,侵犯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范围,只要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就因“应当停止侵害等行为,,并给于相应的的精神赔偿”。今年9月19日,四川省高院出台规定精神赔偿最高为10万元,其中侵犯物质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侵犯精神性人格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为500元-5万元。

    那么,针对精神赔偿,河南省是如何规定的呢?据记者了解,截止目前,河南省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具体规定。河南省高院民庭的吴庭长解释说:“省高院在1997年、1999年分别起草了有关精神赔偿方面的相关指导意见。但由于各市、区法院都有独立的审判权,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上,主要还是依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因此,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2001年3月10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施行,使得各级法院在关于精神赔偿方面的案件审理中做到了有法可依。”

    2001年元月25日,厦门市民林某和丈夫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经鉴定:林女士腹中七个月大的胎儿夭折,左耻骨全骨折伴脑震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判定由于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应负完全责任。这件事如果发生在几年前,也许林女士只能得到医疗费、误工费等一些有形损失的补偿。但她万万没有想到,自己愤然向法院起诉的举动竟创下了一个厦门精神损害赔偿之最的记录。

    12月10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围绕精神损害赔偿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指出: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院《关于精神赔偿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中,由于被告方的过错,致使林女士身怀七个多月的男婴夭折,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生理上、心理上的创伤和痛苦,日后能否正常生育还不确定。事故后林女士的记忆力衰退,直接降低了工作能力。根据福建省高院的有关规定:特别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最高可达10万元。因此林女士要求被告赔偿自己损失1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10万元。

    被告方则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过去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中没有先例,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2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精神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赔偿不仅维护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更体现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观念和司法保护水平的进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包括75000元精神损害费在内的各种款项95841元。

    这个数字创下了厦门精神损害赔偿之最。

    河南省金博大律师事所律师蓝澜说:“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突破,是人权和人道精神双重体现和提升的象征,对今后类似的侵权案件有一定的影响和促进作用。”对精神赔偿确定数额限制的做法是否可取,蓝律师认为:“规定一个上下限是不科学的,尤其是上限。精神赔偿主要作用是抚慰受害方,规定上限,等于封顶了,这样难免使一些被损害程度小的人得到多的赔偿,而损害大的人得到少的赔偿,这就失去了一个公平的氛围。”

 

    精神赔偿 存在漏洞

    2002年7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待了一个在校女大学生宋某,她以自己在2001年3月放学途中,被一男子李某(已被判刑)强奸、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为由 ,要求法 院判令李某赔偿自己贞操权8万元。

但令人遗憾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颁布的一项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金水区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此案。

 

    由于对侵犯“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漏掉”了,许多法学家指出《精神赔偿解释》有尚待完善之处,目前对于贞操权的侵害,就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贞操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其实强奸、猥亵等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精神赔偿 勿入误区

    由于我国没有出台相应的《精神赔偿法》,对于精神赔偿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至于人们在精神上受到伤害时,不知道如何索要适当的精神赔偿,高了怕白送诉讼费,低了又得不到起码的尊重。 

    10月12日下午,某市市民张女士在一家健身中 心沐浴后,在过道中看到两名携带摄影器材的女子。 张女士认为她们可能对自己进行了偷拍,经过多 次交涉, 在确认对方未对她进行过拍摄后,她仍以其人身 权利受 到侵害、人格受到伤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健身中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费人民 币60万元。

    法院经查明事实后认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构成与 否,应当根据侵权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 为与损 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 定。由于 张女士无证据证明他人有侵权之举,故她诉称隐 私权遭 到侵害,显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 要件与 特征。法院据此驳回了张女士要求健身中心向自己赔 礼道歉、 赔付60万元精神损害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 币1101 0元,由张女士负担。

    在本案中,当事人提出数十万的精神赔偿金,与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有很大距离。由于当事人盲目地追求高额赔偿,不仅贬低了 精神损 害赔偿的意义,误导人们追求不当利益,而且造成许多当事人认为要求高额的精神赔偿,有利于胜诉。许多人对精神损害赔偿认识上的误区往往会导致滥诉情况发生,无谓地增加诉讼负担。因此,提醒人们,当他人的侵权行为给你造成了精神损害,在索要精神赔偿时,要量力而行,不可盲目追求高额赔偿,

    现实生活当 中,类 似朱先生的不当诉讼请求并不少见。如在一些相邻纠 纷中, 有的当事人提出诸如噪音污染引起精神焦虑的精神损 害赔偿 请求;在合同纠纷中,有的当事人提出合同期待利益 丧失引 起精神痛苦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甚至有的当事人为 邻居保 管一辆自行车,因车遗失而被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 讼,要求 赔偿数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等等。凡此类纠纷,一般 不适用 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它在法律上没有依据,造成的后 果,主 要也是对财产权益方面的损害,因此,它只能通过责 令停止 侵害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其他民事经济手段弥补损害。作者:  党玉红 林宇峰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