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11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成房发〔2009〕167号
市房管局各相关部门,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二次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府发〔2007〕86号文件出台后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购房家庭拥有有限产权。
(一)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含法院判决、离婚、继承等),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购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完善产权或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审查,对违规购买的,按照《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经审查不属于违规购买且符合完善产权或转让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书。
二、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的,购房家庭应在申请转让时一并申报转让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机构可优先回购。市住房保障机构决定是否回购,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决定回购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相关程序进行回购;决定不予回购的,购房家庭须以不低于申报的价格自主上市交易。
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或完善产权时,购房家庭应按照届时该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该比例根据政府在该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土地投入和税费减免占经济适用住房总投资的比例确定。
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该住房市场价格按照该住房的申报价格确定;完善产权时,该住房市场价格按照届时评估价格确定。
四、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对购房家庭进行跟踪管理,凡发现购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后进行处理:自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出售价格回购;自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购房满5年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或购房家庭按照完善产权的程序补足土地收益等价款(含土地出让金)。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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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须审验房屋产权证明,对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不予登记备案。
六、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得代理未向政府补缴收益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出租业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若违规代理,则注销其机构备案和取消其机构的网签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七、五城区(含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居住情况进行上门登记和动态跟踪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受聘为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负有对服务住宅小区内违规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现象的举报责任,对不履责的物业服务企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信用记分。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应在住宅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信息,并配合区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等动态跟踪工作。五城区(含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加强社会监督。
八、市住房保障机构接到经济适用住房违规出租情况的报告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对该购房家庭的违规出租行为进行核实。
(二)经核实确有违规出租行为的,市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通知,要求限期纠正违规出租行为,并书面通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违规出租的购房家庭的住房和收入等情况进行倒查,确定是否属于违规购买,并分别予以处理:
1、属违规购买的,按照《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违规购买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处理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5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2、对虽不属于违规购买但逾期拒不纠正违规出租行为的购房家庭,市住房保障机构根据购房时间分别予以处理: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购房满5年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回购或购房家庭按照完善产权的程序补足土地收益等价款(含土地出让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购买或违规出租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将违规情况情况抄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九、其他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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