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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变化解读(肖强律师)

发布日期:2009-11-16    作者:110网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变化解读(肖强律师)
 
序: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较之原来的规定有很多进步之处,本文将从一个重点、两大亮点、六点修改、八个增加内容方面简单分析如下:   一个重点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性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两大亮点1“自行协商”程序防拥堵
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原规定对当事人是否能“自行协商”并未明确。当事人针对轻微的交通事故可以进行自行协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对更好地处理交通事故会有很大的帮助。这样减轻了交警的负担,也可更好地平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在目前设有的“简易程序”的基础上,“新规”增设“自行协商”程序,“自行协商”时,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实际上,许多地方已在探讨交通事故“自行协商”的办法。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后,当事人如何进行保险理赔?这些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细化。 2、救济渠道    一般情况下,复核的结论包括两种,即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及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然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根据新《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六点修改: 1、未撤现场造成堵塞可罚200 “原《规定》虽说也要求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事故,但无强制性规定。即使是交警在现场,也只是笼统规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新《规定》则对此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即在车祸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且车辆可移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孕谐防胂殖。??闯防朐斐山煌ǘ氯?模?痪?啥韵喙丶菔蝗舜σ?00元罚款;驾驶人如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2、 先设警戒区再抢救伤员 “在交警对于事故现场的处置上,原《规定》的程序首先是组织抢救伤员,第二步是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而新《规定》则相反,要求先设警戒区域,第二步再组织抢救伤员。”李成解释说,在步骤先后上作出调整,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另外,驾驶人在驾车遇到事故现场时,要注意减慢车速,小心避让。 3、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原规定:五日内 4、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 在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上,原《规定》的程序是当事人先写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然后再撤离现场;新《规定》则相反,要求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即先撤离、后协商。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撤离现场后,直接前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处理。“这种程序上的颠倒,目的就是要尽快恢复交通,保证道路正常通行。” 5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原规定: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需要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移送案件之前,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6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的检验、鉴定都由公安机关委托,群众不能自行委托。但损害评估、伤残鉴定不包含在内;交警部门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必须开具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经审批可延长三十日;新程序取消了可请律师到事故现场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或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通民警,要及时地向其所在的大队、支队或公安纪委、督察部门进行投诉。 增加内容  1、 车辆移动 新规定明确了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并规定如具有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无牌无证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情形之一的,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2、先撤离再协商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明确规定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提高效率,防止堵塞和二次事故。
 3、抽血检验
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也是此次修订增加的新规定。按照此规定,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不论该驾驶人有无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嫌疑,都必须及时抽取心脏血液进行检验。对于在现场已明显死亡的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尽快抽血,不受本规定其它条款有关死亡确认规定的限制。对死亡驾驶人抽血的记录应当请死者家属或见证人签字,家属不在场或没有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此规定对肇事当事人进行抽血检验更具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认可。
 4、简易程序
新规定扩大了简易程序的处理范围,规范了快速处理程序,增加了由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情形。也就是仅造成轻微伤的事故及所有财产损失事故,均适用简易程序。这大大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也缓解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交通拥堵。 5、扣押物品期限不超三十日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关于抢救费用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或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书面通知。口头、电
话等非书面方式通知均不能视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了应承担的通知义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不能因为受伤人员抢救费用已由当事人、有关单位、受害人家属等先行垫付而不履行或停止履行
通知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才能充分发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交通事故中的社会保障作用,才能够真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的原则。
7、驾驶员有疏散责任
第九条规定: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以前没有此类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以后,疏散的责任往往交给警方,司机不负责组织疏散,往往造成
次生事故。在新的处理程序中,司机有一定的疏散义务,这是一种人性化的规定。
  8、外国人“肇事”禁止出境
第六十九条规定: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肇事的司机或者保险公司主动出面,被害人的权利还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是司机如果是外国人而能直接出境,交通事故处理就会遇到麻烦。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在新的处理程序中规定了,该规定可解决外国人肇事后离境,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问题,可以较好地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外国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未处理完毕前,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以解决外国人肇事后离境,导致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问题。而这些内容在原规定中,均未作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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