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张某系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立功复员军人。2004年8月张多次组织其他战友以没有合理安排为由进省进京上访,给当地镇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镇领导反复规劝无济于事。2005年3月“两会”期间,张某又扬言组织人员进京上访,镇政府派人做安抚工作张某提出安排其女儿到县重点高中上学可停访。鉴于当时信访稳定工作的紧急情况,镇政府领导被迫答应了张的无理要求,从镇财政开支9000元为张某的女儿代交了择校费。2005年4月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其刑事拘留。
[分歧]
对于该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其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评析]
本案中从主客观结合的角度分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张某并未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由本案可以看出,张某就是利用镇政府不希望其上访这一点,于2005年3月“两会”期间,仅仅是“扬言”组织人员进京上访,这一言论阶段。在镇政府派人做安抚工作时,趁机提出安排其女儿到县重点高中上学可停访,并未达到“威胁或者要挟”的程度,也没有向镇政府强索财物。2、主观方面,张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强索公私财物之目的。由本案可以看出上访是假,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安排女儿上县重点高中,并没有要求镇政府为其女儿交纳择校费。3、张某并无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故意。张某上访是法律规定的权利,镇政府应当对其上访事实及理由进行审查答复,但镇政府并未这样做,而只是采用规劝安抚的办法。从而导致张某提出安排其女儿上重点高中的无理要求,这固然不对,但镇政府不该一味迁就,用拿出9000元钱安排其女儿上学的方法,达到不让张某上访之目的。这不能说明是张某具有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故意,反而说明镇政府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地让步。因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其次,镇政府为达到不让张某上访之目的,答应张某无理要求,从镇财政所开支9000元为张某的女儿代交了择校费,使本来应当由张某承担的9000元择校费,转由镇政府承担,从而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而张某个人却获得了利益,显然属于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镇政府应当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张某返还代交的9000元择校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杨红 冯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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