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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自诉人章某与被告人朱某两家原有矛盾。2002年7月24日重5时许,章某拿着铁叉坐在本村十字路口说孬话。这时朱某在一村民家里打牌,在旁边的刘秀英说章某在外边骂人,朱某留意听一会儿,没听清骂的啥。朱某走出去,在距章某十来米远处停下问章某骂谁,朱说骂派出所处事不公,朱某不让骂。这时章某起身拿着铁叉追刺朱某,朱某边躲边往南跑,章某在后面穷追不舍。追出五、六米远,朱某从地上拾起一块砖,砸在章某的腿上,章某仍追赶朱某,朱某又从地上拾一块砖,砸在章某的腿上,章某倒地。经法医鉴定,章某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系轻伤。章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朱某犯故意伤害罪,要求追究朱某刑事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诉人章某与被告人朱某发生口角,即持铁叉追刺朱某,朱某在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制止章某的不法行为,砸伤自诉人,造成自诉人轻伤,此行为第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正当防卫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自诉人要求被告人给予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夏邑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朱某无罪; 2、驳回自诉人章某要求被告人朱某给予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从伤害后果来看,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自诉人轻伤,已构成犯罪。但是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上看则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即为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本案中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所谓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存在客观的不法侵害 。 观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包括两种情形:犯罪行为和其它违法行为。有人认为只有对犯罪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因为这两种行为 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准许公民对违法行为实施正当防卫;另外,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它违法行为在当时也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行为限定为犯罪,也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如果行为入主观上无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对待。

    (二)不法侵害下在进行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应以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是不法侵害已不可能侵害威胁合法权益。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的“防卫”,称为防卫不适时,有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两种。这两种防卫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 。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o.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下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行为人只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对一般正当防卫的要求。如果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是防卫过当。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轻微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本案中,自诉人章某与被告人朱某有矛盾。自诉人在骂人时,被告入制止.自诉人手持铁叉追赶被告人,并说要刺死被告人, 自诉人追赶被告人目的已十分明显,那就是伤害被告人。被告人因害怕而逃跑, 自诉人持铁叉追赶,当被告人距自诉人只有五、六米远时,被告人的人身有可能随时受到自诉人的伤害c被告人情急之中拾一块砖抛向自诉人,虽投中自诉人,但仍不能制止自诉人的行为。自诉人仍不停止追赶,被告人的人身仍处于危险境地,被告人再次拾砖砸向自诉人,自诉人的腿被砸伤,倒在地上,停止追赶被告人。被告人拾砖是意识到来自于自诉人的危险已迫在眉睫,说明被告人此时具有自我防卫意识,抛向自诉人是为了制止自诉人对其实施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被告人的防卫适时、适当、其后果只是致自诉人轻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5个条件,属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无罪是正确的。由于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驳回自诉人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自是理所当然的。李献民 徐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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