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婚内受伤害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6年底,汤阴县宜沟镇的李明与刘菊结婚典礼。2007年11月21日,生一男孩。2009年3月20日,因李明将小孩拉的屎倒在屋内垃圾桶内,与刘菊发生争吵,继而李明恼羞成怒,拿起菜刀朝刘菊就砍,一直从屋内砍到屋外,直至刘菊倒在血泊中。刘菊住院治疗,花费56000余元,现仍在治疗中。经鉴定,刘菊面部等处损伤属重伤,构成六级伤残。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害人刘菊能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产生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刘菊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刘菊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虽然刘菊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刘菊与李明是夫妻关系,依照上述法律,刘菊就不能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二、刘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刘菊和李明是夫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所以,不需要进行诉讼,刘菊就可以使用她和李明共有的家庭财产疗伤。其实,即使允许刘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李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明用来赔偿刘菊的财产必然还是他们的家庭共有财产。这样一来,刘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实际意义。三、那种认为假如他们的家庭共有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刘菊会吃亏的担心是完全不必要的。如果双方仍维持婚姻关系,刘菊就一直可以用他们的家庭共有财产弥补损失;如果二人离婚,刘菊则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依据民法、婚姻法的规定提起赔偿的诉讼请求,以弥补其现有的家庭共有财产用以赔偿的不足部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婚内伤害的被害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可知,《刑事诉讼法》对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没有特别的要求与限制,不论其是否与被告人存在婚姻关系。另外,在现代社会,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每个公民均有独立的主体性,并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因此,婚内伤害案中只要侵权关系事实成立,侵权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害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与其在婚姻关系中的角色无关。二、婚内伤害案应当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赔偿。修订后的《婚姻法》不但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制。这就为婚内人身损害确立了赔偿基础。如果双方约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个人财产,赔偿自然应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但在我国现阶段,多数情况下,夫妻对家庭财产共同共有,发生婚内伤害后,又往往没有离婚或者没有立即离婚。这就存在被告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够支付的情况。法院审理时,可先要求被告人以个人特有财产赔偿,个人特有财产不足时,再以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赔偿。当然,此份额不是现实给予,而是一种期待。如果婚姻关系继续恶化,终至解除时,这一期待的份额即可成为现实利益。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付文华 付培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郑兰运律师
广东佛山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王骏凯律师
江苏无锡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