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律师函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09-11-24 作者:110网律师
南京律师:律师函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法驭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天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与黄山市屯溪区**休闲中心就黄山市**休闲中心浴场装修工程工程款支付问题进行处理。本律师听取了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及有关人员的陈述、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应调查核实后,特致律师函给该**休闲中心。后经过双方谈判,促成纠纷顺利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摘取律师函全部内容,其中有关当事人姓名及名称隐去。律 师 函
黄山市屯溪区**休闲中心
总经理郭**先生:
江苏法驭律师事务所接受南京天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业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与贵方就黄山市**休闲中心浴场装修工程工程款支付问题进行处理。本律师听取了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及有关人员的陈述、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相应调查核实后,特致函贵方如下:
一、“**休闲中心浴场装修工程”履约过程回顾
2004年9月24日,贵方与南京天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黄山市**休闲中心浴场装修工程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4年9月28日,约定竣工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由于土建工程未完成,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实际进场时间为2004年10月8日。开工后,由于贵方原因(郭**有部分购房款未付清),房产开发商不提供施工用水电,导致此期间工程实际处于停滞状态,时间约为7天左右。恢复正常后,工程正式进行。施工中由于存在交叉作业(消防工程、中央空调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一度造成我方停工等待达15天之久,严重影响到工程进度,加上现场各种变更等情况,工程实际交付日期为2005年1月18日。贵方**休闲中心浴场于2005年2月18日正式开业经营。
二、“**休闲中心浴场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休闲中心浴场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于2005年1月18日交付贵方,贵方于2005年2月18日正式开业经营、使用。
其中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情况如下:(详见签证及验收报告)
2004年11月11日,浴区大池(下部原地面)防水验收,涂刷防水涂料;
2004年11月26日,二层浴区其他部位地面防水验收;
2004年11月26日,一至四层主管道给水工程水加压试验验收;
2004年11月25日,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工程验收;
2004年11月10日,室内(卫生间)给水系统管道安装验收;
2004年11月12日,三层隔墙、吊顶,四层隔墙、吊顶隐蔽工程验收;
2004年11月12日,整体排水工程管道通水试验验收;
2004年11月13日,电线电管敷设工程隐蔽阶段验收;
2004年11月12日,隔墙填充吸声棉隐蔽工程验收;
2004年12月11日,一层、二层隔墙、吊顶,隐蔽工程验收;
2004年12月11日,二层男、女浴区桑拿部位防水工程验收;
注:关于贵方所称“漏水问题”的说明
第一,现浇混凝土浴池由贵方自行分包其他单位施工,不是天业公司进行施工。
第二,目前漏水是由于大池混凝土浇筑不当,造成水渗透至天业公司施工的地面垫层下方,再沿墙体渗透至休闲大厅墙角。隐蔽工程水压力试验报告以及地面防水验收报告证明天业公司施工是符合规范和程序的。
第三,贵方声称漏水后天业公司没有及时维修服务,实际天业公司已于2005年9月左右对工程作了一次全面维修,包括浴区吊顶修复重刷防水乳胶漆,全部墙纸修复检查,所有吊顶裂缝修复刷乳胶漆,休闲大厅有水部位地面开排水槽,局部受潮地毯更换,在一楼顶部开孔安装排水管道等。
第四,从项目交付使用至今,贵方从未以书面方式向天业公司提出维修维保要求。但天业公司出于协助贵方工作以及及早收回工程款的考虑,对漏水问题进行了协助处理。
三、“**休闲中心浴场装修工程”决算总价
2005年3月天业公司向贵方上报决算总价为134.1722万元,贵方提出复核工程量要求。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双方于2006年1月27日签订协议,约定“对该工程决算书中所列项目的工程量进行实地复核。复核后的工作量经双方认可后,即按此决算总价结算。甲方并将工程尾款一次付清。”
2006年2月20日至2月22日,双方共同对工作量进行现场实际测量,并签字确认结果。根据上述2006年1月27日签订的协议,测量结束后我方于2006年2月提出第二份决算,总价为128.5056万元。
四、贵方工程款支付严重违约
贵方与陈**在上述《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6.2条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双方约定分四次进行支付(按合同暂定价100万计算),分别为:
合同签订开工前,支付总价30%预付款(30万元);
2004年11月1日前,支付总价30%进度款(30万元);
2004年12月1日前,支付总价20%进度款(20万元);
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90日内,付清余款。
履行合同中,贵方预付款和第二期进度款(共计60%)基本按合同履行。
贵方第三期20%进度款支付时间严重违反约定,于2005年12月3日支付10%(10万元),于2005年1月29日支付10%(10万元),比合同迟了约两个月。
贵方第四次付款严重违反约定,至今仅支付23万元(2005年10月22日付10万元,2005年11月21日付10万元,2006年1月27日付3万元。)
按照2006年1月27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同时根据双方复核工程量的实际情况,贵方应于天业公司2006年2月提出第二份总价为128.5056万元的决算后立即支付剩余工程款25.5056万元。非常遗憾的是,至今贵方未予支付。
按照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9.1条之约定,贵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10%支付滞纳金。
五、天业公司其他未主张之权利
1. 材保费。
按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7.1条,天业公司有权收取贵方供应材料价值5%的保管费。目前,天业公司暂未主张。
2. 规费。
按照有关规定,天业公司有权收取贵方工程总造价1.115%的规费(南京地区为1.215%),目前,天业公司暂未主张。
3. 税金
按照有关规定,天业公司有权收取贵方工程总造价3.44%的税金,目前,天业公司暂未主张。
六、律师声明
黄山市屯溪区**休闲中心系黄山市知名单位,有着相当的声誉。郭**先生2005年度在缴纳地税的个体工商户中也名列前茅,并于2006年被评为全省优秀个体工商户,……,各种荣誉来之不易,我们对您也非常钦佩。天业公司能有幸与贵方合作,也深感荣幸,但大量材料款、民工工资的资金压力使得天业公司必须面对事实,必须拿起法律武器。
本律师认为,贵方已从当初的拖延付款行为转化为现在的恶意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这与贵方及负责人的各种荣誉和身份是极不相称的!在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之前,特向贵方发此律师函,以期保留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最后可能。可以说,贵方如果进行一场并不在理的诉讼,无论经济上还是名誉上,都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并且一旦我方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我方委托人(天业公司)的全部损失都将由贵方进行承担!具体包括:怠工损失、违约金损失、利息损失、诉讼费损失、交通费损失、误工费损失、律师费损失,以及天业公司有权主张而暂未主张的其他权利而给贵方带来的损失等。我们认为这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因此,本律师希望贵方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解决好上述工程款支付问题,请贵方于接函后五日内与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或本律师联系、解决!
特此函告!
顺颂商祺!
江苏法驭律师事务所
律 师:
日期:
南京律师 李燚 ( y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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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江苏法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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