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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能否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

发布日期:2009-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甲(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2003年,张甲在外出经商期间与胡某(女)长期同居并于2004年生下一子张乙,2005年张甲为躲避债主追债外出未归,下落不明。2008年,张乙因患病生活出现困难而提起诉讼,要求张甲支付抚养费2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被告张甲有个人财产,但查明其妻李某在银行有存款数万元,张乙因此申请财产保全其中的2万元并要求以此支付其抚养费。李某则认为张乙是丈夫的私生子,自己没有抚养义务,张乙的抚养费是张甲的个人债务,而这笔2万元的银行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用于偿付个人债务,张乙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分歧】

    就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甲系夫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张甲不履行对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张乙要求李某从共同财产中支付抚养费,是合法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与张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收入依法虽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依照《婚姻法》“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仅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张甲对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属于个人债务,该债务依法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婚后财产制度是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共同财产是法定财产制下夫妻财产的主要形式,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本案情况不难看出,本案张乙诉讼请求的李某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张甲对张乙的扶养义务属于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是有法可依的,但本案中张甲因抚养非婚生子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一方婚前的债务、个人财产所负债务、个人不合理开支或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而本案中张甲对非婚生子张乙所负债务则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该条司法解释未明确抚养义务的是否包括“私生子”,但笔者认为该解释的原意应是夫妻中的一方因抚养双方子女或继子女而产生的债务,而非一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为共同财产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如果不经过一方同意,又不是为了双方利益而去偿付只是因某一方的利益或义务产生的债务,便会严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尽管根据《婚姻法》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这个权利很大程度是针对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本案中,原告张乙与李某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负有抚养义务的仅是夫妻中的一方张甲,李某对张乙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义务,一旦把夫妻共同财产用于抚养“私生子”,在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将李某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用来承担张甲对张乙的义务,显然侵害了李某在共同财产中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还显失公平,也难以被公众普遍的道德观认同,是对我国《民法通则》公序良俗原则的一种背离。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李某对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不应将共同财产用于偿付张甲的个人债务。

郭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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