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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无证、酒后、超载交通肇事致一死五伤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9-11-30    作者:肖小勇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本人为关某交通肇事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对本案指控被告人关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辩护人结合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的材料和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关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关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逃离、积极报案并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候交警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投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表现其悔罪服法,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本案被告人系在校学生,无收入来源,无单独赔偿能力。其父母在其十岁离婚,被告人由其母一人扶养,失业下岗多年、每月依靠低保维持生活,还要供被告人读书,其家庭已十分困难。事故发生后,其母亲及其他亲属立即从吉林赶到武汉,来从理受害人赔偿事宜。在了解到事故情况后,从多方面筹集赔款,包括将所居住的被告人爷爷的房屋进行了抵押借款4万余元,向亲朋借款近10万元。
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亲属分别已与死者家属、伤者、车损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总计达十四万陆仟五百元。所以,从安抚受害人家属,减少社会危害后果的角度讲,本案被告人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希望法庭酌情考虑这一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系初犯、其一贯表现良好且本案系是过失犯罪,符合适用缓刑要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在校期间长期担任学生会干部,并多次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在校表现良好,被告人此次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并且系初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所以本案被告人犯罪其主观恶性不深。联系本案的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的母亲体弱多病,被告人又系一个毕业年级的大学生,全靠被告人毕业后的工作来维系生活。联系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顺利完成学业、孝敬长辈、、回报社会的机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付受害人,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又自首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肖小勇  
                                  2006年12月8日
附:关某后被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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