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其他经济案例 >> 查看资料

土地使用权转让专项法律事务

发布日期:2009-12-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简要事实:※※公司购买2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配电、通水、生产车间等地上建筑物后,因缺少资金生产项目无法启动,故将其予以出售,销售额3500万元,土地增值税准予扣除项目后,依其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纳税税率60%,营业税率5%。 律师方案: 项目公司独立运作――※※公司与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公司合作,※※公司将其已开发建设完毕的土地(包括地上建筑物)以房地产权出资,受让公司以货币出资,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方式设立生产型企业××公司,从而启动生产项目。 法律解析: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4※※公司以其开发建设完毕的不动产作价入股,投资到新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公司,与受让公司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行为,既启动了生产项目,盘活了企业资产,又依法可以不予缴纳营业税、暂时免予缴纳土地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负。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