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治疗措施不当而死亡不构成非法行医致死
2007年9月25日晚,骆某在自家院子内乘凉被蛇咬伤小腹与大腿部,便在家人陪同下来到被告人丁某所开的蛇医诊所(无许可证)进行治疗,丁某察看伤情后,判断是银环蛇咬伤,便为患者开具处方,采取内服外敷的治疗措施,但效果并不明显,后骆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告人丁某开具的药方和药量及其它治疗措施并无不当。
[分岐]
对被告人构成非法行医罪均无异议,但对其是否构成非法行医致死存在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并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即构成非法行医致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实施了非法行医行为,但其治疗措施并无不当,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原因,故不构成非法行医致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非法行医致死,属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已经满足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有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发生致人死亡后果的加重处罚,即非法行医致死属结果加重犯。
2、被告人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偶然因果关系说还是条件说都认为,只有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的条件之一时,才能认定为因果关系。本案导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可能因素有:毒蛇咬伤、被害人特殊的体质、被告人的治疗行为。其中被告人的治疗行为只有在用药等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才会加重被害人的伤情,也才能成为被害人死亡的条件,而事实上经鉴定部门鉴定,被告人的治疗措施并无不当,因而不能成为被害人死亡的条件,故其治疗行为与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致死。
洪和木 陈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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