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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浅析

发布日期:2009-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给企业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并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但与此引发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在逐渐增加。本文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企业经营秩序的顺利进行。
  
  

  商场如战场,高科技的快速发展及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改革开放以来,商业秘密侵权逐渐增多,出现了“人才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致使企业破产倒闭现象,也有不法商人搞“经济间谍”窃取企业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我国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也必须增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问题》规定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未披露信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指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就其各部分的确切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该信息的人所普遍知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因为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
  从以上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可得知,构成商业秘密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秘密性。指该信息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问题》进一步指出: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价值实用性。即该信息能够在生产经营中被实际利用,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增加权利人的竞争能力。《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问题》关于实用性的规定是“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权利人主观上将其所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问题》对此表述为:“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用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当然,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相对的,可以被告知涉及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员工,亦可被告知保证保守秘密的其他人员。
  
  二、商业秘密的种类
  
  商业秘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的没有得到专利和商标保护的、仅为未公开过,未采取工业产权法保护的,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制造某种产品或应用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2、经营秘密。经营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与经营者的采购、金融、销售、投资、财务、人事、组织等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情报。具体包括市场预测情报、广告计划、货源情报、进货渠道、客户名单、竞争的秘密计划、原材料价格、财务资信状况、推销手段、投资计划、对外业务合同等。
  3、管理秘密。管理秘密指有关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指能给拥有者带来竞争优势的管理诀窍,如管理经验、管理公关、管理模式。[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途径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合同法》和《劳动法》。
  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8条的有关民事侵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权利人也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有关经营者不法侵权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也可依据《刑法》第219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若对方违反了保密义务,则权利人可依合同对其追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等。《合同法》主要针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在流转过程中给予保护。无论是权利人或以权利人为交易对象的相对人,都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保密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而《劳动法》主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果劳动者违反这些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四、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不但可以事前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而且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是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商业秘密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救济的关键性证据,只有企业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商业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对象。有鉴于此,企业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义,并及时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1、对商业秘密采取物理性保密措施,诸如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进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对秘密的原材料、模具确定专人管理;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度、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制的制度,并对文件采取可靠的销毁方法;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建立全面具体的计算机使用记录,对数据和软件加密,使用防毒软件和硬件,对计算机的外部通讯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等。
  2、要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措施,诸如对外来人员驻留、参观、来访等活动严格管理,防范商业间谍行为;对内部加强职工加密教育,限制知情范围,以减少职工疏忽泄露和恶意出卖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此外,有些相当一部分泄密是由新闻传媒造成的,这就要求企业要严格审查对外散发的宣传资料内容,特别是审查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报道、录像、录音,同时应掌握好宣传报道的程度,防止不必要的泄露。
  3、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在进行商业谈判时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因此,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应当将自己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经济技术信息进行有偿投入,诸如技术秘密、客户名单以及其他经营信息,都可以算作一方的无形资产投入。同时,应注意通过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即使想要建立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没有建立,谈判中提供的有关信息,也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保密。当然,也要尊重他人权益,对双方认可的保密信息,不能以没有明示合同为由而随意泄露,避免陷入商业秘密纠纷。
  针对当前有些知密人员特别是科技人员的“跳槽”、辞职等人才流动所引发的企业技术、商业秘密严重泄露问题,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并以合同为依据,约束企业职工和流动走的职工。
  
  参考文献:
  1、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吕梅:《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的反思》,《当代法学》,2001年第8期
  3、唐昭红:《商业秘密研究》,《民商法论丛》第六卷

刘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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