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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未成年人保安处分——从社会心理学角度

发布日期:2009-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心理学  特殊预防   保安处分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是不可遮掩的社会现实,一味地强调不对未成年人处以刑罚,而不采取相应措施遏制其不良行为的恶化绝对不是积极的良策。近代学派所主张的社会责任论,否定自由意思,以犯罪是由行为人的素质和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的决定论为基础,并主张对这种犯罪所处的刑罚的效果和界限,也必须从经验的、合理的角度来加以考虑。在与请少年犯罪作斗争方面,德国1923年的《少年法院法》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现代刑事政策的要求,冲破了报应刑的思想,赋予适合青少年个性的教育措施以优于刑罚的地位。本文以近代刑法学派的观点为基础,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出发,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机制,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是社会及其在微观社会中培养成的个性相互作用的结果。要抑制未成年人犯罪,应从未成年人个人出发,通过改变其环境,说服教育,矫正的方法,尽可能使其脱离微观消极环境,融入大社会,接受正面的价值观,以从其个性根本上抵御消极思想的作用。由此提出社会帮教、工读学校、指示与监管令、社区服务令、少年禁闭、司法感化院之收容等少年保安处分措施,逐步深入,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干预行为变形少年的畸形成长。以预防未成年人的严重危害行为、防卫社会、改造未成年人罪犯。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7%-17% :重新犯罪率20世纪80年代为7%,90年代上升到17%,现在还在继续上升。

未成年犯罪人比非犯罪人在更大程度上受微观环境集中的和不良的影响。实施犯罪行为的少年的微观环境,与他们表现良好的同龄人相比,在更多的场合是一贯坚持其违法立场——为各种犯罪行为辩护,而且不肯揭发这些行为。在发生冲突的条件下,未成年违法人更多地是选择违法行为,其原因在于他们不怕社会舆论的谴责。因为,他们或已落入“不堪救药的犯罪人”行列,或已吸受了消极团伙的观点,他们不认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非常可耻的现象,或根据个人和熟人经验作预测,指望社会对自己采取宽容态度。

7.68%——15.94%:根据统计,在2000年至2004年间,在全国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少年犯”中,被判5年以上刑期(重罪)的未成年人增加了7.68%,而截止到2005年7月,这个数字同期增长了15.94%。自2002年以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案件名列榜首,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4类刑事案件则紧随其后。

可以把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划分为两种类型:暴力型和贪利型。[1]暴力型,犯罪人个性具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自我肯定和自我表现的愿望,也非常强烈第希望得到周围的人们对自己作出很高的评价。想通过显示自己“强壮”“正义”“富有同情心”的性格和随时都能拔刀相助的天性以赢得这种评价。但归根结底这种倾向是一定范围内为达到自我肯定服务的。他们整体上说是利己主义的,通常带有团伙的性质。非法团伙自有一套自我表现和赢得尊重的特殊方式。[2]贪利型个性不具有团伙的利己主义,而是个人的利己主义。他们的个性在社会目的价值定向有问题。其相应违法观点和不道德观点往往是在定势的水平上形成的,其特点是确信,不惜以违法手段以满足个人的物质和非物质性利益。实施贪利犯罪行为的少年,比起只“局限于”暴力行为的少年来,更易为社会所“忽略”,他们从实施贪利的违法行为开始,很早就参加违法活动。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属于混合类型。

如果剥夺了自由的少年的观点不进行根本的积极改造,那么,他们个性的犯罪变形可能加深,甚至扩大自己的犯罪领域。

70%: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有70%的少年犯因受互联网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严重犯罪。

200万——2000万:2005年11月23日,中国互联网研究中心发布我国第一个网络成瘾调查报告,中国有2000万左右的青少年玩网络游戏,其中网络成瘾者约200万。

不良的社会条件,通过相对地形成牢固的消极个性特征产生间接影响。没有工作和不学习的少年处于几乎受不到国家机关和社会机关正面影响的状态。由于微观环境对政府认可的规范接近性特殊的再传播,由于已形成消极定势,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往往错误地理解那些规范,这造成了个人的社会环境的特殊性。[3]广泛的社会环境对这些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不同于对他们同龄人。世界被缩小到微观环境,他们从微观环境的消极观点出发,认识和评价所发生的事件。微观环境的规范往往同我们社会的法律和道德指示相对立。

90%:青少年罪犯中,大都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初中(含初中中专)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

他们许多人在学习时期往往由于成绩不好、学习上落后于同学、同教师和同龄人发生各种冲突而常感不快。无论谁都不可能长期受压抑,生活在亲人和朋友怀有恶感和受恶语指责的环境中。这种沉重的负担超出了人的忍受程度。感情上得不到的满足,在团伙中通过自我肯定得到弥补。这种团伙对所有的未成年人都是极其重要的因素,而他们对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来说,往往比对“没有问题的”少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因此,当消极团伙的客体是失去同家庭和学校应有联系的未成年人时,这种团伙的危害性就特别大。[4]

 

12岁——15岁:据广东省2006年一月公布的最新调查结果,青少年中最易发生的8 种不良行为是:吸烟与喝酒、离家出走、偷拿家中财物、赌博、殴打与辱骂他人、打群架、看黄色录象与图书、参加暴力性团体。违法犯罪之前发生上述行为的比例非常高,普遍超过50%,吸烟与喝酒发生率最高,达83.7%;而初始发生年龄在从5岁至17岁的各个年龄层都有分布,但以12至15岁的初始发生比例最高。

研究表明,许多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特点是,他们年龄所特有的社会立场发生了变形。例如,缺乏或过早丧失学生、社会组织成员等应有的正常立场,这种立场能保证国家、社会组织发挥相互强化的、有目的的作用;同时又发展了同参与消极小团伙有关系的不正常立场,主要是提高了小团伙对个人的作用。

14岁——15.7岁:犯罪低龄化是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征,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已经降到15.7岁,许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犯罪当中,他们经常性地实施盗窃行为,甚至与其他成年或未成年人一起实施抢劫、伤害和杀人

一个少年不能,而且在某一阶段又不愿意同犯罪环境断绝关系时,他就服从这个环境的规范,结果,在他身上也就发展了同这个微观环境相适应的品质。未成年人越适应于自己周围有犯罪倾向的环境,则从“大社会”的价值观和规范来看,他的不适应程度就表现得越严重。

4.2倍:最新调查发现,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影响很明显。我们统计一下,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家庭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

家庭、学校、同学集体是所有少年共有的自然环境,因此,对他们具有很大的作用力。家庭有着特殊的作用,因为家庭不同于其他教育机关,它通常能够影响认得一切方面,影响人的整个一生。

14.18%——23.96%:从2000年至2004年,在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14.18%的幅度逐年上升,而截止到2005年7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96%。

72% :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青少年占72% ;80%: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80%为初中以下文化 ;81.6%:未成年人初次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在14岁,15、16岁越来越严重,其中在14至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81.6%

可以看出近年青少年犯罪的趋势,“四多四少”和“两低”。 四多四少:暴力犯罪居多,一般性犯罪少;以侵害财产、人身伤害为主要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居多,其他复杂犯罪动机和目的的少;共同实施犯罪的居多,单独犯罪的少;突发性犯罪居多,预谋犯罪少;两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日趋低龄化;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低。[5]

 

二、建立少年保安处分制度实现少年犯罪特殊预防

1 少年犯罪原因分析

一个少年,没有名牌的手表,他感到有名牌手表的人对自己态度“傲慢”,这是,他可能采取不同的行动:向父母要钱去买,自己挣钱购买,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犯罪以得到手表;试图以轻蔑态度评论手表和示威性地带另一种饰品来自我肯定;通过侮辱、殴打有名牌手表的人以刹他们的威风等。可见,这是以不同的个性为转移。

社会决定个人的犯罪行为有三重机制:[6]

(一)使个人形成这样一种社会立场,即这种社会立场的总和本身可以把个人排斥在有效的积极影响范围之外,以保持消极因素对他起作用

(二)通过发出指示的途径,这些指示来源于所持的不符合法律规范和以此为基础的道德规范的立场(社会体系中各种关系的集中点,这种情况下所指的社会角色是符合某中立场的指示的总和),或者带有矛盾性质的立场

(三)通过个人社会立场和社会角色长期变形的结果而形成个性的途径,这种个性的形成影响这接受和执行相应指示的性质。

笔者认为对于“相对需要”[7]的满足所采取的方式手段的不同就是每个人个性的表征。“罪犯个性”这个术语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社会面目”,因为“个性本身是社会文化力量和心理生物学力量相互作用的产物”。“这就是指具有在各种刑事的社会活动中形成其全部社会品质的人”[8]个性不是天生的,是逐渐形成的。个性是人的社会历史发展和个体发展的后天产物。并不是环境本身或个性本身产生犯罪行为,而是它们的相互作用才产生犯罪行为。相互运动的微观是复杂的,决定犯罪行为机制的复杂性,并不排除确定相互作用的主导方面的必要性,也不排除有必要解决相互作用中所起的原发性作用和派生性作用问题以及研究因果关系的规律性。也就是说,环境与个性的相互作用产生犯罪行为,但作用方式是不相同的,环境起原发性作用,而个性的作用是派生的。犯罪行为,如同社会认可的其他行为一样,也是在一个人的身体、心理条件的范围内和在一定情境中实现的。如果不改变犯罪人个性的社会环境,不改变与这种环境相互作用的方式,实际上就不可能对犯罪人个性施加有效的影响。如态度—行为关系理论:理性行为模式,其核心是个体的行为意向能预测他的行为。行为意向本身有两个主要的预测变量:对行为的态度(他是否认为该行为对他来说有益)和主观的“社会规范”(他所处的微观社会让他觉得他应该怎怎么做)。[9]

 

Attitude toward the behavior

对行为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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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些没有包含在这个模型中的因素,比如外界的限制条件和机会、知觉到的易感性和恐惧。但是仅从强调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其个性及其个性形成机制的角度看,是很具说明性的。

个性对犯罪学具有独立的意义。个性不仅反映一定的外部条件,而且也是相互作用的积极方面。它的特点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社会条件常常在犯罪行为中得到表现,而且通过个性产生变化。在长期特殊的社会相互作用的过程中社会条件预先给个人打上了相对牢固的烙印,结果引起的不是个人的个别犯罪行为,而是在违法行为体系中表现出未定的违法倾向,这样的人,如果其本身不发生变化,即使在条件改变的情况下,必要时他会利用环境并克服出现的障碍,而实施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并非一律取决于受社会制约的稳定的消极的个性变形。犯罪行为和环境之间,有可能存在间接的联系。那么,应当在个性发展的社会情势和在这种情势影响下形成的个人品质中去寻找犯罪行为的原因。不同人在与环境相互作用中具有不同的社会活动能力,抵制环境消极因素的能力也是不同的。

未成年本身就大大地限制了个人的活动程度,因为社会上相互作用的类型、方式和范围往往是由成年人所决定的。他们在社会经济方面不能自立。一般说来,没有成年人的帮助,他们在不可能根本上改变自己同环境的相互关系(如脱离不道德的家庭等)。未成年人的社会发展时间还不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他们还没有形成象成年人那样的积极社会品质和消极社会品质。[10]由于年龄特点,少年接受外部条件时缺乏批判性,也常常不能正确评价这些条件,以致在特定情况下,上述特点可能在犯罪行为中得到反映。但是他们的年龄所固有的特点本身只有在不良的法律道德因素相结合是才能起到可能产生犯罪的作用。

未成年人没有那种能力和习惯使自己受环境影响所产生的愿望,既同自己又同社会的更广泛的利益联系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没有明确的和合理的计划,并且不能深入考虑选择一种行为而摒弃另一种行为时,就很可能产生所谓“未经大脑反应的行为”。应当对儿童和少年的高度可塑性和暗示感受性,以及激发性和类似的其他现象作出正确评价。

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要求了我们要对未成年的犯罪人以特殊的对待。

 

2 保安处分制度简介

利用法制与犯罪作斗争要想取得成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正确认识犯罪的原因;正确认识国家刑罚可能达到的效果。[11]对刑罚的效能必须批判性地进行评估。在与犯罪作斗争中,刑罚既非唯一的,也非最安全的措施。并非所有的社会侵害行为都是刑法上的犯罪;即使对刑法上的犯罪,也并非总是可以期望只通过刑罚就能够获得完全的抑制以及矫正的效果。

例如,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行为,无论多么危险,都处在道义性刑法的范围之外;对限定责任能力者,通过减轻的刑罚明显难以实现对其将来犯罪的预防。刑罚制度应通过一个特殊的“处分”制度来加以补充:[12]一方面是对罪犯的矫正和帮助;另一方面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人的危害。

保安处分措施有两类:一类是对改善可能者,通过矫正、治疗、教育等改善措施,使之得到改善,重新适于社会共同生活;另一类是对改善不能者,通过隔离等排害措施,使之不能危害社会。

 

3 保安处分制度与少年犯罪特殊预防要求相契合

 从各国治理少年犯罪的经验教训看,家庭的解体、贫困、失业和流浪导致大量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出现,青少年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沿用传统刑罚手段,不足以防止他们继续违法犯罪,况且,青少年可塑性强,对他们进行教育感化要比单纯地惩罚,效果强得多。基于报应思想对少年犯处以刑罚并非良策,反而以立足矫正和保护的保安处分更为明智。

现代保安处分,是社会防卫理论设计的一项具体制度。从社会防卫的立场处罚,保安处分的适用,就是为了使已经犯罪者通过矫治、治疗、改善不再犯新罪,使可能犯罪者不致犯罪,从而确保社会安全。保安处分的具体目的是侧重于特殊预防。[13]保安处分理论认为犯罪原因是个人素质、人格状态以及生活环境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避免人犯罪或重新犯罪,就必须根据该个人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合他的社会防卫措施。保安处分就是这样的防卫措施。

保安处分理论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正好吻合了我们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对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其理论起点与我们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政策相契。

美国学者Finckenauer曾指出现代少年犯罪矫治思想可以总结为四个D,即转向(Diversion)、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非机构化(Deinstitutionization)和正当程序(Due Process)。除正当程序外的另三个趋势均有促成对少年犯适用保安处分的功能。总体而言,随着保障人权和刑罚人道化的理[念被广泛接受,现代国家发现了刑事司法过程中青少年的主体地位,认识到刑事司法中的青少年形象不仅是多元的、差异的“应受保护少年”的形象,还应当是基于将来的多样性而拥有自我成长权利的主体。现代少年法因尊重青少年的主体性,充分发挥青少年追求自我实现的动机,追求个人福利的能力;抛弃“罪与非罪”的分类方法,收敛正规司法机关的触角,约束国家不断膨胀的权力强调以青少年为中心的矫治辅导计划,刑事司法机关在其中只承担应尽的义务。[14]

 

青少年保安处分不仅仅限于消除青少年的危险性,它是通过对青少年的保护和实现福利来完成其目的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青少年与社会和谐同处,共同发展。[15]笔者认为,违法犯罪青少年是犯罪的后备军,如果不加以及时遏制,很多可能发展成累犯、惯犯。青少年个性中的积极社会品质和消极社会品质并不如成人般固定,对环境那个的影响暗示感受性强,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他们的人生还有许多的可期待性,对他们个性的重视,给予他们从根本上改造的机会,以此对于青少年更多的是需要教育帮助,从改善其福利待遇着手,净化其成长环境是传统刑罚无法完成的,保安处分因其与刑罚截然不同的功能,以处遇轻缓化、个别化、社区化的角色出现,强调针对青少年个人独有的个性、气质、家庭环境等,对青少年进行个别化处遇。应对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处以保安处分,强调矫正而淡写惩罚。

 

三 少年保安处分制度立法建议

1 审判程序:在对未成年人的审判过程中引入品格证据

“品格”一词在英国证据法中至少包含三种不同的涵义:一是指一个人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所享有的、公认的名声;二是指一个人所均具有的某种行为方式的倾向;三是指个人历史上的特定事件,如以前曾因刑事犯罪被判刑。[16]

    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要考虑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规则,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品格的了解,是正确对其适用保安处分的必要前提。

笔者认为,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应对其一下资料进行评估,然后适用适当的有针对性的保安处分或刑罚:关于同年龄的社会角色、道德和法律要求相适应的过去的行为资料;关于违犯正式规范的情境资料及在这些情境下行动独立性程度的资料;关于相应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的资料;关于对待犯罪的个人态度的资料;关于决定行为的价值体系,道德与法律观点、信念、定势的资料;关于已形成的具有道德和法律意义的行为习惯的资料等等;当然还有健康状况;心理有无缺陷;智力发展是否有障碍,情感和意志方面表现出什么特点也是很重要的。

 

2 可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保安处分

    笔者认为,实现对特殊未成年人的有效改造,只有立足于下列条件,才能奏效:

对个性和环境进行准确的犯罪学诊断;对环境和个性同时采取措施;在保证所采取的措施有连续性的情况下,长期地强有力地对有犯罪倾向的环境和个性施加影响;协调国家机关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的作用。

苏联犯罪学家道尔戈娃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了类型学分析,[17]①情境类型:即使这种个性的意识、行为及其微观环境中,存在不道德因素,这些因素也表现得不明显。在复杂的情境下,社会环境和个人相互作用的机制缺陷则更为重要。犯罪行为是在某种情境的决定性影响下实施的,但这种情境不是由于个人的罪过产生的,情境在某种程度上对他是不寻常的,因为在这种场合,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已为其他主体所破坏。在相应的情境下,个人可能为自己和他人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辩护。因为不知道解决冲突的合法手段和道德手段。在这里,犯罪情境起决定性作用;②情境犯罪倾向型:其特点是违反道德规范和实施非犯罪性质的违法行为,不适当地履行有益于社会的社会角色要求,这种犯罪类型是在矛盾的微观环境[18]中形成和起作用的,从道德和法律观点看来,犯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不利的情境所制约。在这种情况下,个性和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该类型的代表的犯罪行为可能同他们心目中的计划不一致,他们不是从现实生活方式和习惯性的行为方式出发,而是从自己的观点出发,认为这种犯罪行为可能过激的;③一贯有犯罪倾向型:在该类型代表者的微观环境中,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连续地遭到破坏,他们本身就在破坏这些规范;犯罪行为产生与行为的习惯方式,是由主体的观点、社会定势和定向决定的。通常,这种人不是简单地利用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境,而是积极造成这种情境,同时,不断克服事先犯罪意图过程中的障碍。这种类型的代表在必要时能够为了自己而“改变”具体环境,在已形成一贯有犯罪倾向的阶段,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

以下参考国内外的相关法规,结合以上的类型学分析,根据未成年人个性的危险性区别,提出几项针对性的保安处分建议,并从社会心理学角度解释其可行性与必要性。

 

适用于个性危险程度较小的情境类型的虞犯未成年人的保安处分:

社会帮教—虞犯少年的处遇手段

现代社会日趋复杂,对人们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要在其中生活并成功地与他人交往,人们必须学习比以往多得多的知识,这就要求青少年社会化 [19]的过程延长了。他们需要更多的帮助与保护。对于失教失养所导致“行为放荡”的青少年,区别情况给予不同形式的教育措施。

 

不同水平和性质的社会规范[20]向个人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要求,个人又按不同方式准备实行这些要求。各种规范的斗争是个人的社会环境及本身特定发展的根源。

由于微观环境对政府认可的规范接近性特殊的再传播,由于已形成消极定势,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往往错误地理解那些规范,这造成了个人的社会环境的特殊性。还通过直接的犯罪感染而实现的,这种感染来源于使自己的活动得以发展的犯罪环境和这种犯罪环境赖以生存的、范围更大的道德败坏环境。未成年犯罪人的“规范冲突”经常发生在冲突的情势中。在冲突情势下,不得不面对反社会团伙选择违法或合法行为。因此,同伙的意见在这种情势下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适应法律的因素占优势,那么,其保障措施系统就不断加强,某些小群体的消极规范即使继续存在,也已失去对个人的原有影响。如果个人对消极观点未采取强烈对抗态度,而是持同情或中立的态度,如果他不太相信遵守积极的规范确保他所期望的利益时,那么,在选择违法的行为方式是,往往很少感到犹豫。甚至周围的人对某些规范所持立场都会影响到同他们交往的人。同这些人发生接触的人也不大会由于去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和自我显示违法立场。即是上述模型中的“接种”[21]。

当未成年人开始有“不良行为”的出现,即是有了陷入“微观环境”的表征或有了陷入“微观环境”的较大可能性。若对其“不良行为”不及时教育与限制,任由其在“微观环境”深陷,他将与“正规环境”的价值观越离越远,作出不为“大社会”所容纳的行为,继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家庭与社会都有“为迷途羔羊引路”的责任。笔者在“保安处分”的语境下所说的“社会帮教”是针对“有较明显不良行为”之未成年人所提出的,此不良行为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 第十四条所提: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笔者认为,社会帮教的适用条件应为:①必须实施了上述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严重不良行为。②在父母学校教育下悔过表现不明显,需要帮助教育的。

执行程序的启动:由学校与家长申请。

社会帮教的执行机关、内容:由行政机构专门成立少年署,对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等有教育权之人给予帮助、赞助、支持,有教育权人、少年署以及指派的专家,共同合作,协力辅导少年的教育措施。让青少年了解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可能使其更多地接收到“大社会”的规范信息,使其行为选择更复合积极规范的要求。

该保安处分措施。

 

工读学校[21]

发展个人品质的相应的现实可能性(社会经济的、社会心理的、法律等其他的可能性)和个人对某种社会活动特性的适应能力取决于个人“社会角色范围”。

有些少年在家庭中得不到良好的影响,或直接受到不良影响,畸形的教育条件往往会形成这样一些特点:残忍,不善于和不愿意理解别人的痛苦。所以,暴力型犯罪人迷信强壮体力。许多暴力型未成年犯罪人坚信,应当不择手段保护自己人和自己的利益,自认为是“有根据”的那种个人信念支配他们实施违法行为;他们在学校中被认为是坏学生,结果,这些少年就开始从自己微观环境的特殊观点处罚来评价事件和事实。如果教育机关、劳动集体、法律保护机关、社会组织不制止和不消除这种家庭和团伙的反社会倾向性,这种观点的影响则进一步加深。

承认现实教育制度的缺陷是不可逃避的。由于未能有区别地对待学生,没有深入研究他们的个性、家庭教育和课余活动条件、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以预防违法行为。在这个角度上说,未成年人行为偏向的原因有两个:主观原因,不善于和不愿意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客观原因,物质基础有局限、学生过多、相关机关分工不够细。

    国家和社会机关的教育作用不力,未能有效地克服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不良的家庭条件和具有反社会行为的特征的一批人相联系这两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少年意识和行为产生反社会变形具有决定性影响。

    为使曾违法的未成年人积极转变,必须使他们脱离有犯罪倾向的环境,或使有犯罪倾向的环境本身向积极方面转化;消除个人社会立场和社会角色的变形,保证使他的“社会角色范围”与同龄人的规范所特有的东西相一致。

    首先应做到的是,不能让他们在该像同龄人那样学习的时候失学。所以,应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条件的中学生(包括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18周岁以下的青少年)采取送工读学校的措施。

 

笔者认为,该项保安处分应适用于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 第三十四条所称有“严重不良行为”之未成年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多次偷窃(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笔者认为,此处分可参考德国《少年法院法》中“交付有教育权者或学校管教”[22]的做法,并根据中国传统做法加以修正,赋予工读学校以教育权,学校负有借助与法律所许可的一切管教方法,来对被管教的少年进行教育影响的义务。具体执行,法院无权规定之。

工读学校的管理基本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学生毕业以后,同普通中学生一样,可以升学、参军或者就业。建立工读学校的根本目的在于消除在少年身上存在的犯罪危险性,挽救他们,使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适用于适用于情境犯罪倾向型未成年人的保安处分:

给予指示[23]——指示与监管令

改变人的意识和活动,既可以通过说服,也可通过“强迫接受”社会立场和社会作用的方式。此种措施包括:训诫、指示、监管令。

训诫:根据青少年罪责轻重程度,对青少年加以谴责,使青少年充分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以激发青少年的荣誉心与良心,预防青少年再犯新罪。也有立法例称之为“警告”[24]。

指示:调整和规范犯罪少年生活的各项要求和禁令,也就是对其规定特别之义务。其目的是为了维持青少年正常的生活,以促进和确保对他的教育,使其复合社会对正常少年所要求的品格。法官可以向青少年提出如下指示:遵守有关居住地的指示;命令其在某一家庭获教养院居住;命令其参加培训或劳动;劳作处分;命令其置于特定之人(照料帮助人)的照料和监督之下;参加军营训练;努力与犯罪被害人和解。向青少年规定特定的非剥夺自由的义务尽力补救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亲自向受害人道歉。

监管令: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监护人教育方法不当,疏于管教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对于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此是对虞犯少年家长的指示。监管的范围:监督未成年人的学习情况;监督其在社会上的表现,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得单独居住,不能夜不归宿,离开本市应向法庭汇报,监督少年定期到法院或监管机构报告等。在监管令规定的期间内,由公安机关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生活行为依据监管令的内容进行监督,法院的帮教考察法官负责指导,并定期组织未成年人汇报,对他们进行考察,对违反监管令的行为进行警告。监管期限届满时,法庭应组织未成年人及帮教组织进行总结,评定未成年人监管表现及效果,作出书面监管结论,交有关单位备案。

另外,法官还可以根据青少年的实际情况及需要,作出弹性指示条款,将青少年安置与托管教育者家庭或交付少年署的工作人员监督执行。(又称为“信托指示”)必须使未成年人全面形成在他那个年龄阶段是合法的和合乎规范的社会立场。

 

社会服务令[25]

    在限制或剥夺自由的条件下,特别是在有犯罪倾向的个性特征的人聚集的地方,克服未成年人与大社会疏远的问题至关重要。如果不能保证社会价值和规范有效地发挥作用,受教养人的消极立场就可能加深。这不仅是由于团伙的反社会影响,而且也由于他们同样被剥夺自由而在主观上把自己和其他受教养的人连结起来,而且按照“我们和他们”的原则把自己和整个社会对立起来。必须制止犯罪人在客观上和主观上将自己封闭在有犯罪倾向的微观环境里,必须通过各种渠道使他与大社会联系起来。

所以,对于罪刑较轻的少年犯,可判处在特定数量的时间内,必须参加失去组织所举办的特定活动和为社区提供一定的义务劳动。

此项处分的优点有二:

通过劳动赔偿损失。如加拿大和美国,年犯罪者要归还或者赔偿因其犯罪造成的损失,法官在做出这种决定时,要考虑该少年的收入或偿付能力,判定以实物偿还还是以该少年的为受害者提供服务的方法进行,可以要求犯罪的少年为公共事业的服务项目完成一定的劳动,如公共场所或中心区、市政厅、公园、医院、邮局等场所劳动弥补犯罪的未成年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在监督上,可与有关单位和公共场所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联系,并定期与少年法庭进行联系。未成年人在此过程中学习理解和融入社会,培养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社区服务有利于其与大社会的紧密联系。

 

适用于适用于一贯有犯罪倾向型未成年人的保安处分:

惩戒措施—少年禁闭

少年禁闭是较为严厉的青少年保安处分。分为三种,业余禁闭,一周内的业余时间禁闭,1到2次;短期禁闭,两日之短期禁闭;长期禁闭,最短为一周,最长为4周。

它并不是短期自由刑的翻版,而是一种对青少年进行有益的心理打击的立即干预手段,其最早的样态是英国的3S措施(Short-Sharp -Shock)。

 

 

司法感化院之收容—劳动教养

此为最为严厉的保安处分措施,对少年犯一般不判刑,笔者认为只适用于两种对象:①一贯有犯罪倾向型未成年犯罪人。②从宽责任年龄阶段所犯的除几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外的犯罪。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收容制度本质在于感化,教育,保护,救助,医疗,监视 ,改善等。是一种开放式社会协同教育。邀请组织亲友看望。邀请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英雄模范人物作专题报告,借以启发向上精神。进行形势、法制教育。

改造的期限一般不作规定,但应根据他们在改造过程中的好坏表现,确定解除教养或继续教养。

 

四 小结

未成年人的成长受其所处的关系、价值观和规范类型、该社会特有的个性类型的影响。未成年犯罪前通常会出现一些行为变形。[26]

社会变形行为:未成年人违反社会角色的年龄要求,学习不好,留级,在公共场合逗留到深夜。社会道德变形行为:不仅违背上述的角色要求,而且与最不道德的行为有关。酗酒、性放荡、赌博。社会道德法律变形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而且在犯罪事实未查明之前,他们往往还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违法变形行为:持续地作出严重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继而触犯法律。

日常行为变形的程度,不仅可以作为犯罪预测的根据,而且在一定情况下是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的或不太严重的,暴力的或贪利的依据,因为变形程度能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性质,能事先大致判断少年可能处于何种情境。

未成年人保安处分的目的便在于防患于未然,从未成年人出现社会道德变形行为开始便介入其生活,试图潜移默化地调整其个性中违背大社会规范的倾向。当然,过于强硬地干涉未成年人的成长也是不利的,因此,在适用时应严格地把握适度的原则:①在判处教育处分时不得超越特定的年龄界限。②教育处分为必要的,如果其他方式(鉴于家庭教育的可能性)能确保其将来的社会行为,就不必适用处分。当未成年人只要没有社会的严格监督就确实会产生犯罪行为或致成其他严重消极后果的危险时,才将他们送至专门的教育机构、医疗教育机构和劳动教养营。

犯罪人实施犯罪的那一时刻所具有的个性是他的天资发展而来,并由其出生后就面临的外界环境所决定的。这种认识使得我们(通过道德的、心理的,尤其是体育锻炼)对正在成长的青少年的潜在的犯罪倾向施加影响成为可能。[27]

 

 

 

 

 

参考文献

 

[1]  【苏】达尔戈娃:《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赵可、刘成彬、费穗宇、史民德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

[2] S.E.Taylor L.A.Peplau D.O.Sears:《社会心理学(第十版)》,谢晓非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赵可、刘成彬、费穗宇、史民德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4]  【美】Shelley E.Taylorf, Letitia Anne Peplau, DavidO.Sears:《SOCIAL PSYCHOLOGY》(第11版 英文影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许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陈兴良:《刑种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徐健主编:《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 编:《阳光风帆足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9] 【美】E.齐格勒 I.基尔德 M.拉姆:《社会化与个性发展》,李凌、翟志瑞、周健、钟玲 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美】Mead,G.H.:《心灵、自我与社会》,赵月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

[11]【美】拉尔夫·林顿:《人格的文化背景—文化、社会与个体关系之研究》,于闽梅、陈学晶 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 从行为的主要动机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分类可非为:政治型、贪利型和暴力型。在未成年人中间不存在第一种类型。所以不在此研究。【苏】达尔戈娃:《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赵可、刘成彬、费穗宇、史民德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14页

[2] 人们为什么从众?当然这里指的是犯罪团伙的小众,有两个原因,一是为了做正确的事情,而是为了被喜欢。当未成年人处于一个价值观扭曲的团体中时,就渴望被该团体所接受,实现对团体的承诺,渴望在一致性中又体现个性,因而,犯罪时显得更加好勇斗狠。S.E.Taylor L.A.Peplau D.O.Sears:《社会心理学(第十版)》,谢晓非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5-229页

[3] 【苏】达尔戈娃:《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赵可、刘成彬、费穗宇、史民德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0页

[4] 【苏】达尔戈娃:《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赵可、刘成彬、费穗宇、史民德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6页

[5] 本部分数据来自少年司法网以及腾讯新闻中心之少年犯罪专题

 

[6] 【苏】达尔戈娃:《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赵可、刘成彬、费穗宇、史民德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8页

[7] 相对与绝对需要而言,相对需要产生的原因有二:第一,同他人相比较,特别是如果在他直接接触的环境中大多数人条件好,而他客观上明显地处于条件较差的情况下;第二,虽然他没有直接处于较优越的环境中,但是,他正是以此为追求目标,效仿具有另一种生活标准的社会群体。达尔戈娃:《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赵可、刘成彬、费穗宇、史民德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8页

[8] 【苏】达尔戈娃:《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赵可、刘成彬、费穗宇、史民德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4页

[9] 【美】Shelley E.Taylorf, Letitia Anne Peplau, DavidO.Sears:《SOCIAL PSYCHOLOGY》(第11版 英文影印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165页。原文:Fishbein and Ajzen’s 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This theory is an attempt to specify the factors that determine attitude-behavior consistency. The central point of the 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 is that a person’s behavior can be predicted from behavioral intentions. Behavioral intentions can themselves be predicted from two main variables: the person’s attitude toward the behavior and subjective social norms(her perception and what others think she should do: does her partner want her to ? her parents?). A person’s attitude toward his or her own behavior is predicted by the expectancy-value frame work: The desirability of each possible outcome is weighted by the likelihood of that outcome. Subjective social norms are predicted by the perceived expectations.When intentions are stable, they predict behavior change; when intentions are weak or unstable, past behavior is the best predictor of current behavior.

[10] 未成年违法人的个性的消极变形往往明显地表现出来,而如果不能积极改变他们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就可能决定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加深。

[11]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许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

[12]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许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13] 保安处分的目的:适用保安处分所追求的结果。包括终极目的和具体目的的两层意义。陈兴良:《刑种通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0页

[14] 徐健主编:《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3页

[15] 徐健主编:《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5页

[16] 石金平、高俊生、贾冬梅:“品格证据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相关性研究”,转引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 编:《阳光风帆足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17] 【苏】达尔戈娃:《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赵可、刘成彬、费穗宇、史民德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13页

[18] 微观环境:过去的整个生活方式导致犯罪行为,犯罪情境就是这种生活方式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结果。

[19] 社会化就是要引导社会成员去做那些使社会正常运转所必须做的是,是使社会和文化得以延续的手段。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是否实现了所要求的社会化,关系着社会或群体的稳定与巩固,甚至关系着它的存在。E.齐格勒 I.基尔德 M.拉姆:《社会化与个性发展》,李凌、翟志瑞、周健、钟玲 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页

[20] 社会规范:广泛意义上的,它既指社会意识和个体意识的因素,有时“它们对现实和人的行为发生作用的稳定评价”

[21] 接种:即如给人们接种少量的病毒时,他们的身体内部就会产生一种抗体,抗体可抵御更凶猛的病毒的侵袭。几心理的“免疫防御”。更多该模型信息,请参见S.E.Taylor L.A.Peplau D.O.Sears:《社会心理学(第十版)》,谢晓非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21] 工读学校是教育部门在公安部门协助下举办的,对犯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进工读学校不是一种处罚,它既不同于作为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更不同于作为刑罚的少年管教。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轻微犯罪行为和品行偏常的未成年中学生进行有针对性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特殊形式。虽然工读学生中有的可能因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而受过法律追究,但进入工读学校是接受教育和矫治,而工读学校创建于50年代,创建的目的是在普通中学与少管、劳教之间建立一种新的防控形式来收容、矫治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

[22]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许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9页

[23] 该处分源于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的三种针对青少年的保安处分中的“教育处分”,该处分包括指示和教育帮助。笔者在本文中的建议对该处分做了部分修正。

 

[24] 警告是针对被警告人的良知,法律观和集体感提出的,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警告其相对与公众所负有的义务。

[25] 1973年,英国《刑事法庭权力法》正式规定了社区服务,这一措施大量适用于青少年。从英国目前的世纪情况来看,被判社区服务的大都是16-18岁的少年犯。英国政府还派出社区服务的检察官,专司检查社区服务效果的职责。参见徐健主编:《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7页

[26] 【苏】达尔戈娃:《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心理学问题》,赵可、刘成彬、费穗宇、史民德译,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97页

[27] 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许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陈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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