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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12-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作为竞争手段之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在加强,国家更是提出了要加快建设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然而根据我所在的一国有大型企业工作单位中所接触到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来看,在人们的观念中,一提到知识产权就仅将眼光局限于专利、商标、版权等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上,往往忽视了商业秘密也是在知识产权范畴之内的法律概念、它同样应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会远胜过专利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大家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享誉全球的饮料--美国的可口可乐,靠对技术配方的严格保密,一个多世纪以来在国际上保持独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当然我并不是说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对商业秘密存在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原因是什么呢?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规定过于简单,因此,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深入的探讨。
今天我在这里准备与大家探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围是哪些;二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三是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优劣及作用;四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劣势与对策。

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形成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就企业本身来说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以及规范、科学的保护方法,都还不很成熟,商业秘密流失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十分严重,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改革进程的深入,企业内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作用就显得日趋重要,为此我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就企业如何准确界定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优劣及对策,从而建立规范的保密措施、有效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作简要的理论分析和实务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及范围
谈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需要了解商业秘密这个名词的含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2款中对此作了准确的规定,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含义,可以推断出商业秘密需具备四个法律特征或称四个基本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价值性;3、“具有实用价值”的实用性;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可保密性。上述特征或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一是技术信息;二是经营信息。具体细化商业秘密又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七种类型:1、产品: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2、配方:工业配方、化学配方、药品配方等是商业秘密的一种常见形式,甚至化妆品配方,其中各种含量的比例也属于商业秘密。举一个我所了解到的案例,1988年底到1989年初,西施兰公司几位部门经理以私人合股的方式加入另外一家日用化工厂,并成立私营的君达丽日用化工厂。他们利用所掌握的"西施兰夏露"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生产"西施露"。西施兰公司得知后诉至法院,由于当时还未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以侵犯商标权结案。从现在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起案件既侵犯了商标权,同时也侵犯了商业秘密,因为两者不但商标近似,而且西施露与西施兰公司的"西施兰夏露"的配方和生产工艺也无差别。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3、工艺程序: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如一家在生产优质钢部件过程中,有一个连续浇铸的程序,该程序是在浇铸这道工序上工作多年的雇员摸索出的一种生产率最高的操作方法,并且这一方法还不为他人所知,该程序就是一项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4、机器设备的改进: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5、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文件,这类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6、公司内部文件:与公司各种重要经营活动有关联的文件,也是商业秘密。如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它们若被竞争对手知道,都会产生不良后果;7、客户情报:客户清单是商业秘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若被竞争对手知悉,顾客将会受到引诱或骚扰,从而阻碍公司的正常活动。比如,著名的中国青年旅行社诉中国旅行总社的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都普遍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是世界范围内有影响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就显得非常必要,简单归纳其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商业秘密可以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有时是巨大的经济利益。一些不法分子为获一已之利,采取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有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要克服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它不仅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有效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而且可以通过责令停止、罚款等行政手段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商业秘密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它不仅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有助于树立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理念。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则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
3、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而言,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运用民事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国已加入WTO,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其中就包括商业秘密的进攻战和防御战,我们应当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以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国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4、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提高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整体效果的需要。
在现实生活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以民事侵权最为常见,运用民事法律武器制裁侵权行为,给权利人以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救济,就十分自然地成为人们最常用的法律保护方法。民法保护成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众多形式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加强民事法律保护,意味着抓住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根本和关键,有助于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效果。
三、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优势及作用
既然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那么在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中,选择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优势在哪些方面呢?经过对商业秘密知识的学习和认识,我认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具有期限优势,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而知识产权中各种权利都是有保护期限的。
2、具有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无地域性特征,它的所有人可以向任何国家的任何愿意得到它的人发放许可证;而知识产权则均有地域性限制,在一国有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却是在世界范围内的公开。
3、具有保密优势,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都是公开的。当然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在有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商业秘密在性质上虽然是一种知识产权,但是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存在着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态。主要表现在:
①商业秘密的独占性不是依靠任何专门法律而产生的,而只是依据保密措施而实际存在的;而专利权、商标权则由专利法、商标法直接赋予,不能靠当事人的行为而自然产生,著作权也必须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自动保护,并不像商业秘密那样,如果无保密性即无所谓秘密的权利。由此为保持秘密性,必须要求企业有一整套的保密措施,否则风险很大。
②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独立开发出同一秘密技术、知识的第三人,任何独立获得相同技术知识的第三者,都可以使用、转让这种知识;而知识产权则一般说来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任何人,其中工业产权表现得尤为明显,而著作权具有一定的排他性。
③商业秘密的保护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我认为最为妥当的方式是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商业秘密的保护综合运用,但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项很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知识产权事务方面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参与。
根据上述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所具有的优势,选择好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可以起到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4、商业秘密保护是企业经营者的重要武器和财产。
商业秘密法是技术、经营上智慧成果的保护法,知识经济时代是商业秘密形态日益复杂、数量日益壮大的时代,“知识就是力量”,商业秘密是权利人在财产、经营上关键时刻的力量。
5、商业秘密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手段。
商业秘密是一种竞争手段,可以合法利用,居心险恶者也可以用来致竞争对手于死地。商业秘密的法律进攻、防卫是科学、艺术,经营者除了不可不学外,还不得不防,否则生命、财产都要受到威胁。

 



四、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劣势与对策
1、在企业中存在一个典型的问题——对什么是商业秘密认识不清?此类问题有以下三种表现形态:
①我的企业无秘密。我在我们单位工作时曾经碰到过此类事情,即有的企业领导者及商业秘密管理者认为商业秘密离他们太遥远。事实上,从一家企业成立之日起,企业就有产生商业秘密的可能了。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甲乙两家小卖部同样经营红塔山香烟,都卖11元一包。甲只能以10元的价格进货,乙却能以9.5元的价格进货。那么乙的进货渠道就是他的商业秘密,只要他对进货渠道加以了保密。从这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看出,没有无秘密的企业。
②我的企业商业秘密在哪里。然而更多的企业却是不知道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在哪里,不是将已经处于公知领域的、事实上无秘密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就是由于认识不清将真正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公知于众。没有切实地将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究其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在此我认为有必要对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加以解释: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秘密只能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构思、掌握或少数人了解、掌握和知悉,它不能从公开的渠道获得。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维系其商业价值和垄断地位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认定商业秘密的基本要件和主要法律特征。所谓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认定商业秘密的主要要件,也是体现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在原因。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据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并获得高额利润。所谓实用性:即商业秘密区别于理论成果,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应该是一种用于生产实践、经营管理、商业行为中,能够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具体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方法的信息,它的内容可以相对脱离载体而独立存在或由另一载体承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完全体现其经济价值。所谓可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这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重要要件。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他人不采用非常手段难以得到。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制定制度、签订协议等行政手段和技术的物理的以及经济的手段加以保护和防范。我相信只要有效地对商业秘密的四个基本要件加以辨别,至少可以避免将公知信息当作商业秘密的失误的发生。
③我的企业里到处都是商业秘密。企业自我认为是犯了“自大狂”的毛病,对其企业本身来说也是非常有害的。为保护其所谓的“商业秘密”,将会增加多少的成本负担。我相信这样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肯定是比较少见的,就不加分析了。
2、在企业中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对于本企业商业秘密区域缺乏系统、有效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首先是保护范围没有系统化。仅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局限于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忽视了对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在日益加强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下,大多数企业都深刻了解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都能自觉不自觉地对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加以或多或少的保护。然而,对于经营信息类的商业秘密,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认识的不足,导致对此类秘密疏于管理。与之相对应的是在人员上对技术开发人员有保密要求,对非技术开发人员却放任自流。
②、其次缺乏有效的保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我认为应分区域、分层次、分范围、分部门,点面结合地给予保护。具体来说,分区域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这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所谓分范围、分部门,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秘密的人员,由于技术类信息的价值性在一般情况下时效都比较长,应有相应的较长时期的保密义务、甚至应该在该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的一段长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竞争的工作,(不过这种"竞业禁止"的做法在法律上目前还有很大的争议,尤其是长时间的"竞业禁止"条款更是存在违法的可能。)而经营类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短时间内是稳定的、长期来看却常常处于变动之中,那么对于接触此类秘密的人员,其保密义务与技术人员又有不同;所谓点面结合的保护,就是指企业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对于特定人员、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强化。
③、缺乏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方法的综合保护。对于很多商业秘密,企业完全可以适用多种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假设企业研制了一种新产品。通过技术人员和法律专家分析,其中某一创新点在产品投放市场后易于被“反向工程”解密,而其他都是不易被产品所反映的工艺程序、结构等信息,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针对那一项创新点去申请专利的保护,而对后者适用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时对于产品开发阶段以图纸、配方、实验报告等有形的载体表现出来的无形技术知识,又可以对这些图纸、文件等加以著作权法的保护。进一步,一旦这项含有商业秘密的产品享有盛誉占领了市场,商业秘密在某些情况下又可借助商标法的保护,其他人即使利用了同样的方法或配方制成了同样的产品,由于不能使用该畅销商品的注册商标,也就不能挤占该畅销产品的市场从而获利。
3、由于以上存在的劣势,最终给企业带来以下严重的后果:
①、企业到处是秘密最终却是什么都成不了商业秘密;
②、由于秘密区域不明,使得保护措施不得力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③、侵权纠纷发生后,在诉讼阶段导致不能举证;
④、由于对商业秘密没有给予明确的保护,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于获得法律上的明确支持。
4、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
基于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上述劣势就需要企业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以保障企业商业秘密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同时商业秘密只有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才能享有独占权。否则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是靠自然保护,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二是靠合同保护。合同保护又可分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对内是企业对内部的员工订立技术保密合同,规定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以后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外则是通过与对方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用保密条款,规定技术的接受方负有不得向第三者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凡违反合同中保密条款的,将受到有关合同法律的制裁。具体而言企业要想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管理制约机制,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有主管的领导和指定的负责部门或人员;二是要划清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三是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四是要告知员工并签订合同;五是要有相应的保密设施和安全环境。这项工作对不同的企业还需要不同处理、进一步实践。所以回到摘要中所谈到的,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综合的保护方法。
商业秘密保护是基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提出的,因此商业秘密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就目前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存在着认识模糊,保护范围不系统、不明确等缺陷,因此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实践需要我们去深入领会贯彻,经验需要我们去不断积累和总结,以充分的利用知识产权加快经济发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维护企业之间正常的竞争秩序。

 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法》,作者:黄勤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2、《商业秘密保护实用手册》,作者:王爱博,金城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
3、《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作者:张玉瑞,金城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
4、《泄密、窃密案例集粹》,作者:陈南轩,金城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5、《竞争法学》,作者:孙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一版。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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