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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民工维权公证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10-0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键词]农民工 合法权益 公证
  [论文摘 要]农民工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农民工的生活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农民工维权工作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由于法律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在农民工法律知识,有关专业知识普遍欠缺的情况下,农民工的权利仍得不到有效保障。我们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实施监督,切实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公证是一种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很有必要。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党和国家对此十分关注。农民工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人们对农民工问题从最初的漠视到给予热切的关注,使其得到了一定的解决。笔者认为,从法律的层面看,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得还不够,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必须从法律制度上予以完善。公证制度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介入农民工维权工作很有必要。
  
  一、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而其合法利益在很多方面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解决此方面的问题,有必要通过公证进行维权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目前,全国进城务工和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据有关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在我国第二产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人员中占52%,农民工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为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岗位空缺。今后时期,农村富余劳动力会越来越多地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中来,农民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必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5月发布的《2005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务工收入已成为农民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但该收入相当于全国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5%。农民工劳动强度大,收入相对较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又十分严重。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而为索回这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元的成本。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4月中旬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在务工方面通过熟人或亲戚介绍的比例达到60.37%,而通过中介机构介绍和自己应聘的仅占14.2%和12.1%。由于相信熟人或亲戚介绍,往往使本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上,或劳动合同不规范,或不签合同,或只有口头约定,有的连口头约定都没有。调查显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工仅占53.7%,有15.68%的农民工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合同上存在着“霸王条款”、无效条约,往往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报告还显示,我国76.4%的农村劳动力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而在美国、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农村劳动力中受过职业培训的比例都在70%以上。由于缺乏就业培训、农民工伤亡事件屡屡发生。
  农民工问题已成为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行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公证是一种法律证明,依照法律在客观、公正的原则下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证具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职能。通过公证可完善法律行为,纠正不法行为,平衡利益关系。公证书具有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可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把公证纳入农民工维权工作非常必要。
  
  二、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农民工维权工作,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但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有一定的缺失,有必要引入公证机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工维权工作非常重视。2006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府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随后,一些地方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的情况,做出了一些相应的规定。如江苏省规定,从2006年起到2008年底前,全面推行农民工特别是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做出了《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农民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城镇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山西省交通厅规定,今后建设单位要投标公路工程,必须先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北京市做出了民工报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并拟订《北京市推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基本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上海市推行所有民工工资发放将采取银行转帐方式,由用工单位为建筑农民工办理工资卡,工资由银行直接转入工资卡,按月支付。哈尔滨市总工会规定,农民工如遇到工资拖欠问题,可以向工会寻求法律援助,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农民工向欠薪单位讨工资。这些规定及作法,无疑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权利的维护仅停留在这个层面是不够的。这些规定和作法,仅涉及农民工维权的部分内容,没有从整体上给予考量和维护,在农民工有关专业知识,法律知识普遍欠缺的情况下,其权利的设定和保护在执行这些规定时,难免出现“水分”,权利的实现极有可能落空。同时,这些规定在执行上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不利于贯彻和落实。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程序,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其可行的制度是,在第三者的监督下,公平、公正地设定农民工的权利,使权利不含瑕疵,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在工资支付上,一旦欠薪,能借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具给予强制执行。这个制度可通过公证来实现,我们有必要将公证机制引入农民工维权的系统工程之中。
  三、公证的效用对农民工维权的必要性
  首先,农民工权利的设定办理公证很有必要。
  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关键在设定权利之初就应给予充分的保护,否则维权会成为空话。社会赋予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享有的权利是否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农民工是否真正拥有此方面的权利,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是否齐备,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能起到了保护农民工合法利益的作用,这对农民工维权来说非常重要。我们把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事项纳入公证程序,在农民工设定有关权利时办理公证,公证机构依法给予审查,审查中发现权利设定不完备的,要求当事人予以完善,权利设定违法、违规的,要求当事人予以纠正。这样,通过公证的法律监督,弥补了农民工法律知识、有关专业知识的不足,使法律及有关规定赋予他们的权利切实得到实现。通过公证预防了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减少了矛盾与纠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定。同时,公证后的事项,当有关部门不按公证的内容履行义务时,农民工依法维权手中就有了可靠的证据,当诉至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纠纷能得到迅速、公正的解决。我国《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公证的证据效力亦有同样的规定。
  其次,办理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对有效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很有必要。
  农民工欠薪问题已成为农民工诸多问题中最突出的问题。农民工欠薪,有的属于用工单位恶意而为,有的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款结算发生争执,造成农民工欠薪。为有效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可通过公证的方式,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办理公证,在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项目工程款结算情况,如果存在未结清的款项由双方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然后公证机构对此协议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同样,农民工的其他劳动合同,在履行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因欠薪达成的工资支付协议也可办理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我国《公证法》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凭公证文书,债权人不需起诉,可直接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这种方式讨薪,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避免了扯皮、推诿现象,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十分有利。
  
  四、结束语
  公证要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公证机构一定的公证权。笔者建议,我们在制订或修订有关法律时,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做出法定公证的规定。如制订《劳动合同法》时,可做出法定公证的规定,修订《建筑法》时,可增设法定公证的条款。另外,地方政府依照《立法法》制订地方法律、法规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应赋予公证机构一定的公证权。我们应当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形成可行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办好公证,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培林,当代中国社会流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王胜明,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作者:马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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