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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刑事政策而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检察院无需对其前期羁押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0-01-15    文章来源:法律界

【关键字】羁押  国家赔偿  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赔偿请求人:王生贵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王生贵于1994年1月以单位名义购得一辆罗马244型吉普车,以其侄女婿马占云的名义入了私户,并在吴忠市保险公司投保了抢盗险。1996年5月3日,王生贵将该车停放在本单位的汽车库内,与马占云商议以摸奖券为名,向青铜峡市公安局报假案,谎称自己从吴忠开来停放在该市广场东南角的车在摸奖期间被盗,青铜峡市公安局接到王生贵、马占云二人报案后即立案开展侦查。马占云于5月9日到吴忠市保险公司索赔车辆被盗保险金,因王生贵、马占云二人对失盗车辆的情况陈述不一致,引起了保险公司的怀疑,保险公司决定拒赔。此间,青铜峡市公安局查明王生贵的吉普车并未失盗,而是停放在王生贵自己单位的车库内,故认为王生贵报假案,企图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遂于1996年7月26日将王生贵、马占云收容审查,8月23日转刑事拘留,8月30日经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13日以诈骗(未遂)起诉于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实施,依据解释意见第八条的规定,认定王生贵、马占云的行为违法,但不能以犯罪论处。青铜峡市公安局于1997年1月14日决定撤销案件,1月16日将王生贵、马占云释放。此后,王生贵于1997年3月27日向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因被羁押174天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金以及因扣押车辆牌照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共32620元。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接受王生贵请求赔偿的申请后,于1997年5月26日作出决定,认为王生贵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虽然由于刑事法律政策的变化,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其羁押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不予赔偿。王生贵不服决定,于1997年6月11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银南分院提出复议申请,银南检察院于1997年9月1日作出维持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不予赔偿的决定。王生贵仍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向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书,请求依法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因错误羁押所造成的损失。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银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王生贵的赔偿请求后,经审查认为,王生贵同马占云向公安部门报假案诈骗保险金的主观目的明确,客观事实存在,其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由于刑事政策的变化,虽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造成对其羁押是因其自己故意报假案、作虚伪供述、伪造有罪证据的行为所致,故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该院赔偿委员会于1997年12月12日作出决定:
  驳回王生贵关于请求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其经济损失的申请。

【争议焦点】

王生贵请求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

【法理评析】

本案系原告认为被告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需对其“错误”羁押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王生贵请求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的判断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围绕这一焦点来梳理线索:

首先:法律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国家赔偿的含义及要件方面的内容。

所谓国家赔偿是指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故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形式。其中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要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要件:首先,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其次,申请人不属于如下法定的不予赔偿的情形:(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事实认定,亦即对于“王生贵请求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能否成立”的判定。

在本案中,赔偿请求人王生贵认为检察机关对其错误羁押174天,侵犯了他的人身权,扣押车辆牌照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自己符合国家赔偿范围中第2项的内容,请求予以国家赔偿。而根据赔偿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可知,王生贵到公安局报案谎称自己的车辆被盗,企图从保险公司获取保险金,经检察院认定该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本应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但是由于刑事法律政策的变化,适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实施,根据该法规定,该行为违法但不犯罪,故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属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中第二项的情形,因而检察机关无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提示:刑事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种,如何辨别是否是刑事赔偿,就首先看是否是刑事案件,简单的说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刑事办案过程中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并不是每一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能取得国家赔偿,这是需要明确的。一般的说来,只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如错误羁押、刑讯逼供等等才可能取得国家赔偿。

至于国家赔偿的程序,有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来说首先要取得对该违法行为违法性的确认。这个确认是做出行为的机关自己做出的。例如检察院错误侦查,首先要取得检察院对违法行为的确认,这种确认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的。此后才可以去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这种规定有些不尽合理之处,法学界正在进一步探讨完善。

国家赔偿的范围就是直接损失,简单的说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具体说来就是由该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其计算有法律规定的具体办法,最多不会超过上年度国民平均工资的20倍。这种损失是不包括精神损失的。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17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2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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