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诉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02-11 作者:程才律师
原告:兰某,男,32岁,住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
被告: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
兰某于1989年1月22日承包了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的一块面积1亩多的自然地。由于该地系水涝地,组里只以0.6亩的面积上缴公粮任务。取得承包权后,兰某于1992年2月10日私自将其承包的这块地的一部分(约0.87亩)卖给他人作宅基地使用,并将所得卖地款3万多元据为已有。村民小组获知此事后,即收回此块地余下未卖的部分。兰某认为组里未经承包者同意即收回余下未卖的土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恢复其承包经营权,并于1997年秋,诉至县人民法院。
[审判]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与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兰某私自将组里发包给他的部分土地非法出卖给他人作宅基地,并将所得卖地款据为已有,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属,属违约违法行为。组里收回的土地是兰某承包以外的面积,不对兰某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兰某的诉讼请求,对兰某私自出卖土地的违法行为,还将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评析]县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不允许任何人非法买卖。本案中兰某将发包给他的部分土地非法出卖给他人作宅基地,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属,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又违反了土地不得非法买卖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人民法院对兰某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同时,有关部门对兰某非法私自出卖承包土地的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理。
相关法律问题
- 请求对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政府,西蔡塘村委会,强迫村民流转土地承包 1个回答0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急,急,急!!! 3个回答5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个回答20
- 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个回答0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产生的是转包还是代耕?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2023-2024年度重庆交通事故及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青浦区盈浦街道老城厢旧城区改建项目A5、A7地块项目评估公告
- 职工年休假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再审案,现将再审申请书予以公布
- 杨某某、丹东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完加盟费了但是没做还可以退吗?教你如何维权追回!
- 一起超于原告诉求判决所引发的累诉
- 最高法院案例:政府部门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作为认定经过林权确定程序
- 广东榕泰《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李某诉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 中兵红箭(000519)证券索赔法律专题:中兵红箭证券索赔法律攻略分析
- 有户口但无承包地无权参与收益分配
- 林地内建养殖大棚,非法占用农地被判刑
- 这四种宅基地不能确权,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 这四种宅基地不能确权,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