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农村承包案例 >> 查看资料

兰某诉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02-11    作者:程才律师
[案情]
原告:兰某,男,32岁,住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
被告: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
兰某于1989122日承包了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的一块面积1亩多的自然地。由于该地系水涝地,组里只以06亩的面积上缴公粮任务。取得承包权后,兰某于1992210日私自将其承包的这块地的一部分(087)卖给他人作宅基地使用,并将所得卖地款3万多元据为已有。村民小组获知此事后,即收回此块地余下未卖的部分。兰某认为组里未经承包者同意即收回余下未卖的土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恢复其承包经营权,并于1997年秋,诉至县人民法院。
[审判]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与集贤村第二村民小组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兰某私自将组里发包给他的部分土地非法出卖给他人作宅基地,并将所得卖地款据为已有,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属,属违约违法行为。组里收回的土地是兰某承包以外的面积,不对兰某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兰某的诉讼请求,对兰某私自出卖土地的违法行为,还将依法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评析]县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不允许任何人非法买卖。本案中兰某将发包给他的部分土地非法出卖给他人作宅基地,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和使用权属,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又违反了土地不得非法买卖的法律禁止性规定,故人民法院对兰某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同时,有关部门对兰某非法私自出卖承包土地的行为应给予相应处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汝杰律师
浙江嘉兴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