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付土地买卖价款案
发布日期:2010-02-11 作者:程才律师
被告:陈某,某县个体经营户。
跃进村村民申某于1993年4月25日与该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申某承包该村一口面积为10亩的鱼塘,承包期为5年,承包期内每年向村民大会缴付承包费3000元。合同签订后,申某并未从事实际经营管理,而是四处寻找买主。1994年11月申某与邻县一个体经营户陈某签订鱼塘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陈某以2万元的价格购得10亩鱼塘,付款期限截至1995年3月,但陈某逾期未支付价款。同年4月,申某向法院起诉,状告陈某违约。
[审判]
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与陈某签订的合同处分了该村所有的鱼塘,损害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评析]
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承包人仅享有经营权,即依据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取得部分收益的权利。本案中申某仅对10亩鱼塘享有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为期5年的经营权,不能擅自处分。而买卖系一钟最典型的处分形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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