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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寻衅滋事罪一案律师辩护意见

发布日期:2010-03-01    作者:110网律师
  南京法律服务网  刑事律师13151076308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下依法履行职责。
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与了庭审的全过程,对本案已有了较全面的了解。建邺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但就其量刑情节,辩护人本着事实求是的态度,以法律为准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不大,其人身危险性较小。
首先,本起寻衅滋事案件和一般寻衅滋事犯罪不同,一般寻衅滋事案件都有一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往往具有违法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分子一贯表现恶劣等特点。随意殴打他人,一般是指无缘无故,任凭自己的意思去殴打他人。而本起案件的发生是有起因的,起因于朋友的一次生日聚会,为饭后结帐时打折而与店主发生争执。并且对争执的起因,与店主方也有不可分割的责任。顾客在饭后消费要求打点折扣,在当今社会是件习惯做法,但本案中的店主明知这些年轻人当时喝了很多酒,自控能力较差的情况下,仅为20元的折扣毫不相让,并先以语言、行为相威胁,才导致后来事情的发生。被告人和一起吃饭的十几个人中,仅认识23个人,在此之前,从未一起结伙做过其它违法之事。因此本次案件的发生具有较强的偶然性特点,和一般寻衅滋事案件相比较,本案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所造成的客观危害不大。事情发生时,现场比较混乱,双方参加冲突的人也比较多,天乐酒家自报的1000多元损失,并非被告人一人所为。对受害人××的受伤,店主及受害人自己也有一定责任,当时现场一片混乱,××作为一个75岁的老人,本应该远离案发现场,但其却在拥挤的人群中试图拉架,该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危险性。根据受害人自己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受害人第一次跌倒是被一个头发不长,个头不高的人撞倒,此人肯定不是被告人××;对第二次跌倒的原因,由于被告人××对酒后有些事情无法记清,受害人自己也没有看见被谁撞倒,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受害人是在拉架时被人无意碰倒或撞倒,更符合实际情况。现受害人经过短暂治疗,身体已经痊愈。本案案发时,被告人××当时之所以作出一些冲动过激行为,主要是由于醉酒后自我控制、辨认能力差造成,其本人主观恶性并不深,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不大。
再次,被告××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和一般寻衅滋事案件当事人一贯表现恶劣不同,被告人××平时能够遵纪守法,没有与一些不三不四朋友交往的不良记录,当地群众对其印象一直不错。都认为是个好孩子。本次案发如前文分析,实属事出有因,具有偶然性。被告人通过本次教训,其今后几乎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在犯罪事实发生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对由于自己酒后无法记清,但有其他证人证言证明的事实经过,并没有去百般的抵赖,而是尽量的尊重客观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事情发生后,对自己的行为已经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表示今后要好好做人,确实有悔罪的表现。
2、对受害人××的轻伤及天乐酒店的损失,被告人的父亲已代其作了完全、充分的赔偿,被告人对其父亲的做法也表示完全赞同,已取得了受害人全家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人父亲的赔偿应视为被告人的主动赔偿,视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情节。
3、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在醉酒后发生的,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刑法在规定时,在第18条第4款将醉酒的人犯罪单独列出,表明其立法的本意还是将醉酒后犯罪和意识清楚时犯罪作了区分,由于醉酒后人的自控能力及明辨是非的能力都比较差,意识不够清楚,因此比照一般情况下意识清楚时的犯罪,应属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更有利于其改造。
辩护人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在于“改造、教育、挽救”犯罪分子,使其成为新人。自2005228刑事拘留以来,被告人已被羁押了一百多天,通过这段期间惩罚教育,被告人××已受到深刻的教育。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偶然失足,因此改造起来比较容易,从轻处罚有利于促使其悔过自新,早日成为新人。并且被告人××的家人及其村委会也愿意对其实行帮教,督促其重新做人、努力工作以回报社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赔偿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我国刑罚目的。因此,恳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作出宽大处理,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督改造,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江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季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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