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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理公司高管或控股股东侵害公司利益案件

发布日期:2004-07-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时下,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股东不再事必躬亲从事公司的日常经营,而是将公司的运营管理委托给职业经理人员。这已成为现代公司制度运作的主要趋势。

  据了解,现代公司制度的这种格局显露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股东内部的关系上,处于控股地位的股东对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拥有更多的发言权。但是,由于一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的非诚信行为,导致利用这种公司架构逃避其它非控股股东的监督,损害公司利益,牟取个体私利的情形时有发生。而在司法实践中,由谁来行使此类案件当中的诉讼权利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

  “在这种情形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所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公司,但公司在不当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很难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加之,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直接承受者是公司股东,故而公司股东代表公司利益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在谈到关于审理股东就公司利益受到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行为侵害而提起诉讼的相关问题时明确提出的。李国光说,“不应以其为非本案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认定其不具备原告资格”。

  李国光说,当前,审理这类案时,应该查明公司的利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被告是否实施造成权利义务关系严重失衡的不当行为;公司利益受到的损害与被告的不当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关交易的相对人被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审查其是否为非善意;公司是否因为不当行为人所控制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李国光同时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和解的,若经查实该和解方案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的,则应对该和解方案不予批准而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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