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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1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于今年二月份开始,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归口到立案庭统一办理。其工作流程是:对外委托案件的审查立案——送达选择鉴定机构时间的通知——组织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委托协调相关机构——组织当事人到相关机构鉴定——参加听证会——勘验现场——督促专业机构及时出具结论报告——接收各类报告——出具结案报告、结案表——与业务庭办理结案移交手续——协调通知鉴定人出庭。从该项工作归口管理以来,固镇县法院对外委托工作中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送达问题:

  鉴定、评估、拍卖是为审判、执行服务的,因此,相对于案件审理、执行期限,对外委托鉴定的时间不能太长,要最大限度的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案件在院的时间,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案件到我庭后,势必涉及到给当事人送达选择鉴定机构时间等的通知,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那么如何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案件在院时间、减少开支?

  二、费用问题

  2009年2月至今,固镇县法院共受理63件对外鉴定、评估、拍卖案件,其中选择外地机构的为33件,占案件总数的52.38%。鉴定、评估机构在外地的案件,势必要产生一些实际支出费用,如燃油费、路费、食宿费等,这些费用是一笔庞大的支出,如果都让法院承担,在目前该院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对该院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如果一些合理的差旅费用不让当事人承担,对当事人选择外地鉴定机构没有任何约束和压力,使一些本可以在本地或本省就可以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却可以没有任何理由的选择到外地、外省;因为他们可以在名册中任意选择,而不考虑经费问题,如此将势必增加法院的开支,主办人、协办人也将会有大量的时间在旅途中,工作效率就会比较低下,同时也延长了案件在法院的时间;其次就我县来说,外地的鉴定费用一般比本地、本省高,有时对一些标的小的案件,鉴定费用的增加会给调解、执行带来一定难度。

  三、法院内部的技术部门与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协调问题。实际工作中,容易产生一些职能分不清或扯皮现象。比如拍卖物品最后的手续、交接问题,是由技术部门还是由审判或执行部门协助当事人办理,如车辆过户、房产权属转让过户手续;再如评估、拍卖期间,被查封、扣押物品(主要是动产)的保存、管理问题,是由技术部门接手管理还是继续由执行部门负责保管,以及被扣押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责任划分问题等。

  四、重新鉴定问题。实践中,有些案件承办人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把关不够严,容易引起重复鉴定或多头鉴定。当鉴定结果不一致时,承办人应该采信哪个结论?目前我们国家鉴定机构比较混乱,没有统一的规定,势必会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统一鉴定的目的就难以达到。

  五、监督问题。由于涉及鉴定的范围广、学科多、类型多,基层法院技术部门受人力资源与相关专业知识方面的限制等原因,技术部门人员不容易从实体上对鉴定活动进行监督。

  对此,笔者建议:

  一、建议案件在业务庭,当事人当庭提出鉴定请求时,由业务庭与立案庭联系后,当庭送达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时间的通知。以减少当事人往返的路途,节省时间与开支;减少案件在院的时间,也减少该院的经费支出和重复的人力付出。

  二、建立对外委托办案经费长效保障机制。适当、有条件的限制当事人对外省、外地机构的选择。建议选择鉴定机构,首先采取就近原则;如果本地、本省可以做的,一方选择就近的,一方在没有本地、本省的机构有不适合鉴定、评估的理由,选择外地、外省,由此多出的费用由该方支付。完善鉴定人出庭相关细则规定。进一步明确鉴定人出庭费用的内涵和范围。明确对外委托工作中实际产生的燃油费、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含义和性质,这些费用由谁负担。

  三、进一步细化对外委托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技术部门和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和责任划分问题。

  四、严把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关。建议在基层法院成立由有各种技术专业特长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技术审核“专家会诊”组,主要对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向承办人、合议庭提供技术参考意见,以确定是否需要启动重新鉴定、评估程序。

  五、在中级以上法院技术部门成立技术审核委员会。挑选以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精湛的法院技术人员作为技术性辅助法官,组成技术审核委员会,受理基层法院委托的疑难、复杂的技术审核案件,同时参与到司法鉴定活动的跟踪、监督工作中去。

董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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