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警方合作不能拿“违法免责”交换
发布日期:2010-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密警方为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多变的新特点,广泛发动群众,尤其是调动出租车司机参与地方治安的积极性,发挥他们流动性强、遍布大街小巷,接触人多、信息灵且快的优势,使他们变为治安信息员,成为公安机关永不停息的“流动警哨”,等于给公安机关及民警安装了“千里眼”、“顺风耳”,必将对及时化解各类矛盾,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及时发现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这一做法既符合“走群众路线”的人民警察的执法办案原则,也符合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理念和本质要求。当然,为社会和人民作贡献理应受到表彰和奖励,对于为公安机关提供打击犯罪分子线索、侦破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人员的出租车驾驶员,政法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是完全应该的。这是树社会正气打歪风邪气、遏制违法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需要,也是充分调动广大出租车司机主动参与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对他们的无私付出和正义举动的充分肯定和支持鼓励。
然而,对协助破案出租车司机的另一项“奖励”措施,即免除其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是非常值得商榷的。严格来讲,这是一个明显违法,有关方面无权决定的“承诺”。
功归功、过归过,功不抵过、过不掩功,这是我国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是基本原则。功过分明、奖惩严明,是我国立法和执法的一贯立场。无论是刑事司法领域,还是行政执法领域,都不允许搞“以功抵过”和“因功免过”。因为遵守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行为的基本底线,如果允许有人恃功而随意违法,特权和不公将遍布社会,秩序必将一片混乱,矛盾也将进一步激化,难以收拾。
事实上,有关方面推出的这项“因功免过”措施,不仅背离了现代法治要求,而且还明显违背了警察执法的基本宗旨。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执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该法也将“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规定为人民警察的重要职权之一。意思很明确,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的基本宗旨,就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包括交通违法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这一规定也在制造着法律特权和社会不公,必然引起社会各界的不满。即使退一步讲,这一做法也是自相矛盾的。试想,警方设置治安信息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遏止和打击违法犯罪,可一旦实施这种“因功免过”措施,其结果则是在纵容和容忍违法,这将给当地群众以怎么的引导,可想而知。
在我看来,免除的哥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不能泛泛而论,应当严格限定范围,可以考虑对协助警方处置警情时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责任予以免除。
劳力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围观烟花时眼睛遭烟花坠落物击伤,责任谁担?
- 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适当放宽
-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现状与优化策略
- 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的问题和发展方向
- 刑行交叉案件中实施行政检察的问题与解决意见
-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弊端与解决措施
-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不足及完善
- 行政诉讼中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和优化思考
-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分析
- 司法裁判中对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限的明确认定
- 食药安全类行政公益诉讼机制的完善路径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