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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律师为你支招

发布日期:2010-03-09    作者:110网律师
 (一)利用“最终解释权”来忽悠消费者,消费者如何维权
      “五一”、“国庆节”期间很多商场都推出了促销活动,不少商业广告、促销海报上都能看到这样的字眼:“本商场拥有对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本店对促销活动细节有作临时更改之最终决定权”。在这里最终解释成了最终裁决,消费者在其中似乎只能是弱者。
      “最终解释权”往往是商家进行促销的法宝:一方面,商场通过各种促销活动,使用各种“优惠”、“打折”甚至是“免费”之类词语对商品进行极具诱惑力的宣传,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另一方面,商家在促销活动中设置“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并通过对条款的“灵活运用”,在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解释,从而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最终解释权”成为商家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宝与坑害消费者的陷阱。商家都是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的的,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情形,他们更愿意选择违约来减少损失,而“最终解释权”的条款设计,恰恰反映了商家的这种不良动机。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解释条款有时会误导消费者盲目消费,往往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却把回旋的余地留给自己,实质是一种“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商家之所以利用“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来忽悠消费者,那是因为法律对于“最终解释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商家的泛滥成灾。
    律师提醒消费者,2006年10月15日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办法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意味行政执法机关可主动查处商家设置“最终解释权”。而且该办法还规定具体处罚办法: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如果商家打出“最终解释权”的幌子,而其店堂告示中可能隐含着欺诈内容,我们消费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不仅可以求助消协和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且可以直接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让商家为其违法行为埋上一笔沉重的单。 
    (二)消费获赠劣质产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李小姐在一家商厦买了一件时装,按商家规定,消费满百元有赠品。她消费达700多元,赠品是一台文曲星。谁知这台文曲星使用不到几天就发生了故障,她去商厦交涉,营业员告诉她,这是赠品,质量问题不负责任。李小姐抱着“这是赠品又不付钱”的想法而打消了同商家评理的念头。李小姐应该怎么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后,经营者附赠的赠品质量不合格,这类不合格赠品,大多是因为生产厂家技术不过硬,成为不合格产品而滞销,为了取得利润利用买商品附送赠品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这既是生产厂家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实际上,出售商品时附赠的赠品价格,早已计算在经营者出售商品的成本和利润中,经营者不可能亏本销售。
    
      李小姐有权要求商厦退款、调换,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
    
      当消费者在获得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因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经过与经营者交涉不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各地消协都设置了号码为12315的电话接待消费者投诉,可随时拨打电话联系。投诉时应该有书面材料,写明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购买商品的时间、商品或服务存在的问题,消费者受到什么损害,要求如何处理等。
    
      消费者还可以选择行政申诉的方法解决问题,即要求有关行政机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后会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即行政裁决。因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而发生的问题,可请求卫生部门处理;因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发生的问题,向物价部门申诉;因虚假广告发生的争议,向工商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涉及商品服务标准、计量问题,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除此以外的一般性问题,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消费者还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解决问题,如涉及到金额较大的双倍赔偿,商品损失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当协商和向消协投诉不能解决问题时,消费者可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找委托律师代理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试穿时装遭遇强卖,消费者如何维权
    
      蒋小姐在某服装店购物时试装后,被店主强行要求购买。“消法”对此有规定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挑选。该店主的行为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蒋小姐可选择投诉或起诉。
    
    
     (四) 打折商品不给发票,消费者如何维权
    
      刘先生花3万元买下标价为4.5万元的一套家具,经营者只开了一张没有任何印章的收据给他。刘先生要求营业员开具发票,得到的回答是:打折商品不开发票。要发票可以,但还须付6000元。刘先生只得作罢,可后来发现家具有质量问题。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品惯例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经营者出售的商品不论是否打折出售,只要售出了商品,消费者支付了商品购买款,经营者就应开具购买发票。
    
      一般来说消费者因没有购货发票,就无法证明其与经营者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所以一般无法向销售者要求退货。
    
      刘先生现在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解决问题:(1)向家具的生产厂家要求退货,前提是家具上贴有或家具的包装上注明了和生产厂家及厂家地址。(2)与经营者交涉,如果经营者认可收据是其营业员开出的,可要求经营者退货。(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局申诉,请求消协或工商局给予解决。
    
     (五) 消费奖券下次兑现,消费者如何维权
    
      刘小姐在某快餐店消费时,快餐店正在举行消费刮卡 *** 活动,声称消费满一定额度可参与抽奖,如果 *** ,可按奖券规定的金额消费。她有幸中得半价消费卡一张,可她欲半价付款时却被告知,奖券本次不兑现,下次消费时才兑奖。这家餐饮店的上述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3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这家快餐店的上述行为不构成欺诈,但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六)一房二主构成侵权,消费者如何维权
    
    
     李先生两年前向某开发公司预购了一套住房和两间店面,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到期后,开发公司只交付了住房,两间店面均被拆迁户占用。占用店面的拆迁户拿出拆迁安置协议给李先生看,证明店面是拆迁房,说李先生的店面买卖合同无效。李先生找开发公司,开发公司说可以退回当时的店面购房款22万元,其他要求一概不答应。
     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同样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遇到以下情况的商品房购买者,导致合同无效或无法取得房屋时,可以要求房屋出卖人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4)故意隐瞒所售的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或者出卖的房屋属拆迁补偿安置房的事实。
    
      消费者遇到以上五种情况之一的,均可要求房屋出卖人赔偿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金额。
    
      李先生已付两间店面的购房款22万元给开发公司,因开发公司故意隐瞒给李先生的两间店面是拆迁安置房的事实,导致李先生无法取得店面。李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再要求开发公司承担不超过22万元的赔偿责任。
    
       刘先生买了一套商品房,至今仍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他该怎么办?
    
      刘先生可以要求房屋开发商办理房屋产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可按合同约定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未约定违约金,则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日违约金。
    
      
      (七)商铺多算公摊面积,消费者如何维权
    
      张先生在某广场购买一间商铺,发现多算了公摊面积,要求开发商退款,遭拒绝,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公摊面积确系多算,张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其退回多余面积款。
    
     (八) 购房面积纠纷裁定,消费者如何维权
    
     刘先生去年2月份,他在邯郸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合同明确约定该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96.5平方米,其中公摊面积为10.8平方米,套内面积为85.7平方米。当年6月开发公司就将上述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证办了下来,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是相符的。可刘先生入住后,总觉得商品房的套内面积不足85.7平方米,便于今年1月请了一位建筑行业的朋友丈量,结果发现套内面积只有83平方米。他怕会有误差,又请了一位专业人士重新丈量,结果依然如此。于是,今年2月份开始,刘先生和开发公司交涉,开发公司派人丈量后却称面积无误。刘先生不知此事应如何处理。
      刘先生可与该开发公司继续进行协商,并共同指定一家有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对该房的建筑面积进行测量。经测量后,如该开发公司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确实小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刘先生无权要求解除合同;(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刘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该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刘先生如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该开发公司返还刘先生,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该开发公司双倍返还刘先生。
    
      刘先生也可于自己知道上述房屋财产权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之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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