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培训资料:受贿罪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2)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2.贿赂: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贿赂只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包括性服务。
3.索取贿赂
(1)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对勒索贿赂,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仍定受贿罪。
(2)索取贿赂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4.收受贿赂
(1)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接受。
(2)收受贿赂时,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① 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
②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不限于行贿人。
③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5.索取与收受的共同问题
(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不限于行为人将贿赂直接据为己有,也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人提供贿赂。第三人明知请托人提供的是贿赂,成
立受贿罪的共犯,不明知,则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2)索取或收受贿赂,都要求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的职务行为与财物形成对价关系,使得财物成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注意:时间关系。只要行为人将职务行为与财物形成对价关系,就是受贿。这种对价关系在职务行为之前形成,还是在职务行为过程中或
之后形成的,不影响受贿的成立。也即在职位行为之前、之中、之后,索取、收受贿赂,都可成立受贿罪。因此事后受财也是受贿。
6.主观是故意。
第一,主观上没有接受贿赂的意思,事实上也没有接受的,不成立受贿罪。
第二,行为人迫不得已暂时收下财物,准备交给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成立受贿罪。
以上是司法考试在犯罪法中的应用和具体考察的地方,要注意详加掌握并理解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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