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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培训资料:受贿罪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中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范围的指导内容和容易混淆知识点归纳如下:

  (一)成立要件

  1.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2)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2.贿赂: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贿赂只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包括性服务。

  3.索取贿赂

  (1)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对勒索贿赂,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仍定受贿罪。

  (2)索取贿赂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4.收受贿赂

  (1)收受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贿赂时,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接受。

  (2)收受贿赂时,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① 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

  ②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不限于行贿人。

  ③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5.索取与收受的共同问题

  (1)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并不限于行为人将贿赂直接据为己有,也包括使请托人向第三人提供贿赂。第三人明知请托人提供的是贿赂,成

  立受贿罪的共犯,不明知,则不成立受贿罪共犯。

  (2)索取或收受贿赂,都要求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所谓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就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的职务行为与财物形成对价关系,使得财物成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注意:时间关系。只要行为人将职务行为与财物形成对价关系,就是受贿。这种对价关系在职务行为之前形成,还是在职务行为过程中或

  之后形成的,不影响受贿的成立。也即在职位行为之前、之中、之后,索取、收受贿赂,都可成立受贿罪。因此事后受财也是受贿。

  6.主观是故意。

  第一,主观上没有接受贿赂的意思,事实上也没有接受的,不成立受贿罪。

  第二,行为人迫不得已暂时收下财物,准备交给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成立受贿罪。

  以上是司法考试在犯罪法中的应用和具体考察的地方,要注意详加掌握并理解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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