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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备考: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0-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赔偿程序只有一种,即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赔偿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是最终决定。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以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已经确认为前提。这一点与行政赔偿的单独提起的程序相同。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有以下内容:

  (1)如果有两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作决定或者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或者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刑事赔偿复议程序:

  这一程序不适用于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况。

  (1)刑事赔偿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来源:

  (2)刑事赔偿复议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或自复议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与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1)设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置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由3至7名审判人员组成。

  (2)管辖:刑事赔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

  (3)处理程序:是一种非诉程序,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决定为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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