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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逐条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条

发布日期:2010-03-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经实施多年,成为世界范围内最广为影响的国际惯例,被银行、贸易、航运、法律等领域所采纳。本系列文章结合笔者多年的金融和法律实践做逐条分析,希望对阅读者能有所裨益。

  Article 1 Application of UCP

  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are rules that apply to any documentary credit (“credit”) (including, to the extent to which they may be applicable, any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en the text of the credit expressly indicates that it is subject to these rules. They are binding on all parties thereto 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by the credit.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阐释:

  该条是本惯例的总揽条款,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种,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是一旦当事各方选择适用该惯例,则该惯例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结合目前的工作实践,现行银行间开立信用证均通过SWIFT办理,不采用SWIFT的银行已占很少比例。根据SWIFT手册的定义,使用SWIFT系统的开征银行自动选择适用UCP作为信用证的适用依据,所以此条款的适用在法律实践中成为惯例,几乎所有涉及信用证的案件均采用了UCP作为衡量权利义务的判断依据。

  当然我们在实践中应当还要注意,美国是个比较例外的情况,就美国而言其有这独立的联邦法律制度,各州几乎都有各自的商法典,不仅如此美国统一商法典还辟专章对信用证进行了规定。所以如有涉及在信用证中额外注明适用法律的信用证需特别注意,准据法的不同将直接导致权利义务的重大变化和不确定性。

  注:本系列文章UCP600中文本参考使用汇通天下国际结算网版本,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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