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争议法专题复习——执行制度
发布日期:2010-03-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专题六:执行制度
主要内容: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核心考点:无。
★★对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表-68)
执行机关 | 一般为一审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该机关可以自己执行法院判决 | |
执行依据 | 判决书、裁定书、赔偿判决书、赔偿调解书 |
执行措施 | 对行政机关:①直接划拨款项; ②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每日50-100元); ③对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处以罚款; ④向被告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不向被告提司法建议); 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对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被告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自我执行,无权的申请一审法院执行 | |
申请执行期限 | 公民为1年,单位为180天 |
注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中的执行(表-69)
情况 | 原则 | 例外 |
行政机关有强制权 | 原则上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拘留担保) |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 ||
行政机关无强制权 | 原则上法院不得代为强制执行(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 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
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外的执行(非诉执行)(表-70)
申请条件 | 申请期限 | 申请范围 | 执行管辖 | 审查期限 |
义务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 | 义务人起诉期限届满后180日内 | 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行为 | 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 法院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成合议庭裁定 |
注意:行政裁决案件所确定的权利人,可在行政机关申请期限届满后的90日内,申请法院执行。 |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表-补B)
条件 | 情况 | 措施 |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 |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 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 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拘留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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