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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拒赔事故受害者,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10-03-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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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肇事致人伤亡后,按照《合同法》“保险公司将理赔金赔付给司机”的规定,保险公司将赔偿金支付给司机,由司机支付给受害人,但许多司机拿到赔偿金后,不赔偿受害者,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保护。

  前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受害者损失”的规定,判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支付事故赔偿金。

  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是全市首次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赔偿的案例,本案的判决将对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实现新交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产生重要影响。

  【焦点案例】

  保险公司被判直赔受害者

  前天,交通事故的受伤者唐先生历经8个月,终于拿到了昌平法院的判决书。这就意味着唐先生将跳过肇事车主,直接得到对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

  今年1月16日,唐先生乘坐朋友的“菲亚特”小客车到昌平办事。当车行驶到回龙观西大街与文华西路交会处时,一辆天津的金杯车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其相撞,导致唐先生受伤。交警认定金杯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司机温某在支付了唐先生的住院费用后,拒绝再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并要唐先生直接找金杯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无奈之下,唐先生将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

  前天,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民法》、《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唐先生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88元。

  【判决有理】

  直接判赔符合新交法的规定

  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新交法实施以后,根据第76条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的判决也很少涉及保险公司。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创造了方便条件。

  在本案中,司机温某所驾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其在事故中应该承担的赔偿,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公司担忧】

  直赔可能增加受害人索赔成本

  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有关人员表示,在《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之前,目前实行的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还将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把保险金给被保险人——车主。

  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认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是车主,正常的流程应该是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在明确了事故形态和事故责任后会将这笔费用赔付车主。但按照法院的规定执行后,保险公司实际上属于违约,如果车主追究责任,保险公司将陷入被动。此外,由于车险费率是与车主的出险情况相挂钩,如果车主否认同意受害人到保险公司理赔,那么保险公司无法依据出险情况提高车主的车险费率,增大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他建议是否可以由车主出具一个单据表示同意受害人到保险公司索赔,从而保证各方面的利益。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毕欣认为,保险公司直接对受害者赔偿很可能增加了受害人索赔的成本。保险公司是依据车主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对车主进行赔偿。同时保险合同中有责任限额的问题,就是说根据保险责任有些费用是属于免赔责任,那么保险公司赔偿给受害人的费用很可能与车主实际应该赔偿给受害人的费用存在差距,那么剩余的部分受害人还要向车主的追讨,这无疑增加了受害人追讨的成本。

  【律师直言】

  不直接赔付可能诱发犯罪

  孙勇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案件的第一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金额内向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孙勇表示,保险公司不直接赔付事故受害者将有可能诱发犯罪。他也曾经向有关部门递交《关于防止肇事车主骗取保险赔偿金事件再次发生的建议函》。

  孙律师说,肇事车主骗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坑害受害人的事件再次发生,凸现了目前有关交通事故的各项法律间的漏洞。如果这种漏洞不及时弥补,将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他们赚钱的工具。昌平法院的这一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受害者,将使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并可避免目前存在的肇事车主骗保等不正当得利现象。

  【无独有偶】

  天津一法院判决有先例

  早在去年底,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首次判令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赔偿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方。

  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保险公司基本不被列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被告和第三人,法院的判决也很少涉及保险公司。受害方要想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受制于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肇事方是否提出理赔申请。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法院可以直接判保险公司赔款,从而使受害人能较快拿到赔偿款,也给法院执行判决创造了方便条件。同时,依照该法,受害方能获得全部保险赔偿款。

  但据记者多方了解,目前北京各个法院大多延续以往办法,将保险金判给被保险人。多年从事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和保险理赔案件代理的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向记者表示,昌平的这起判例可以称为京城首例保险公司直赔受害者的案件。

  【争论焦点】

  保险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一方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成为被告。新交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是要保险公司提前支付保险金及时理赔,并未将其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将保险公司作为此类事故赔偿责任的被告,那大量的因责任保险而产生的纠纷将涌向法院,保险公司将有打不完的诉讼官司。为此,保险公司不能成为被告。

  另一方认为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赋予了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直接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另外,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成为被告。

  相关链接

  车主卷走16万保险金

  去年5月25日,李某驾货车在顺义区与对面王万强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

  事后,王万强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货车车主孟某和司机李某共同承担事故给自己带来的损失。11月1日,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赔偿王万强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0.4万余元。赔偿其他事故受害者共计43万余元。车主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孟某在拿到判决书后从廊坊某保险公司领取了16万元保险金逃之夭夭,王万强至今未获一分钱的赔偿。

  肇事司机输光理赔款

  去年5月11日晚,李先生驾驶自己新买的奥迪车行至海淀区复兴路沙沟路口,被一捷达车撞到车辆右前部,致使奥迪车的保险杠、前大灯等多处受损。海淀交通支队公主坟队认定,因捷达司机唐某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擅闯红灯,负全部责任。

  李先生在垫付37288.75元修车费后,将唐某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唐某于8月20日前赔偿李先生车辆修理费、诉讼费、停车费和拖车费等共计39200余元。

  8月中旬,唐某称自己去保险公司理赔,拿走了所有的理赔单据。然而,唐某事后却未按承诺把赔偿金交给李先生。唐某说,自己把近3万元理赔金从保险公司取回来后,去参加了“百家乐”赌博,把钱全输光了,只能先付给李先生1.5万元。李先生在多次索赔未果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然而唐某以前留下的电话已无人接听,其居住地也已拆迁。李先生说,因联系不上唐某,所以强制执行也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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