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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婚假问题

发布日期:2010-03-22    作者:110网律师
           再婚婚假问题

                  黄亮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1
、员工再婚,可以享受带薪婚假
    再婚的劳动者,只要他们之间结成的是合法婚姻,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与初婚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并无不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最多可以享受3天的婚假。
    因此,员工再婚,也可享受带薪婚假。
    2、再婚年龄达到晚婚的标准,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双方均为初婚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婚姻法》规定的晚婚,并有权享受增加12天的晚婚奖励假;当然,晚婚年龄应当是结婚证书上批准结婚之日的双方周岁年龄。
因此,再婚年龄达到晚婚标准的,不能享受晚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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