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董律师代理王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0-03-23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认为,某公司将外墙装饰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方某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被告方某所雇佣的王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而造成的32843元的经济损失,应由雇主方某与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32843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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