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两种情形能反悔
发布日期:2010-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先生与妻子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并约定位于朝阳区甘露园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女方。但张先生后来并未协助其前妻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张先生说,他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前妻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他进行了冷静的反思,认为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显失公平,要求前妻给自己6.5万元折价款。理由是那套房屋是由他全部出资购买的,现在他无钱购买另一处房屋。
朝阳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姜春玲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姜春玲说,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张先生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相关法律问题
-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反悔怎么办 4个回答20
- 如何协议离婚分割财产? 2个回答0
- 协议离婚后一年半能否在起诉分割财产 11个回答0
- 协议离婚已经7年了这期间双方没有任何来往。现在女方反悔了,想再分 2个回答0
- 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9个回答3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