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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女法官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的优势作用

发布日期:2010-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少年是未成年向成年过渡的一个特殊群体,有着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他们年纪小,自控能力差,行事往往容易冲动,认知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弱,法制观念淡薄,但同时,犯罪的未成年人又大多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只要加强对他们的内心思想教育、感化,让他们在认识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之外,更感受到来自于社会、包括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关爱和帮助,这些都有可能让他们彻底地改邪归正,重新做人,乃至成为社会的栋梁之材。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女法官的特殊地位,利用她们特有的耐心、细心及母性般的关爱,从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成因和犯罪的心理特征入手,把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审判少年犯罪与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审判不忘治理,惩罚不忘教育,挽救了一批失足青少年,为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作为女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自身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使之安心改造、树立信心、重新做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庭前准备入手,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起因,为帮教、挽救作准备。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重要步骤,是深入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背景,借以发现该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起因。女法官除了以职权主动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环境、成长经历进行庭前调查外,还可以适当地指导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辩护人调查收集相关材料并提交法庭,也可以是包括本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案发前的表现、失足原因、处理建议等内容的情况调查表,除了由未成年被告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写相关内容外,还要求由学校、社区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填写其意见及建议并加盖公章,并在开庭之前将此表交给法庭。同时,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要耐心地向其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告知其诉讼程序及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对开庭审理时未满十八周岁且无法定代理人或委托辩护人出庭的未成年被告人,还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以保障其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

(二)充分运用庭前教育,促使未成年人认罪悔过。女法官在进行了庭前调查的情况下,经初步查阅案卷,在大概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性格爱好和学习工作等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随聊的方式在开庭前和被告人见面,充分运用女性的温和,以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使其消除思想顾虑,让其暴露真实思想,以便有针对性地拟制庭审提纲,更有效地在进行法庭审理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三)发挥庭审功能,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庭教育。法庭审理的庭审教育是法官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特有程序,也是未成年被告人认识提高的重要环节。女法官通过前期的思想工作,促使未成年被告人对自己的行提高了认识,在审判中运用圆桌审判,进一步消除被告人的恐惧心理,使未成年被告人在庭上充分地剖析自己,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在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控辩审三方共同询问的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进一步了解其成长经历和平时表现。在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亦终结后,女法官利用女性特有的细腻、耐心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法制教育,分析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家庭的影响,引导其回想父母对他们的辛苦养育,使他们对犯罪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认罪服法。在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时,还应当要求被告人当庭宣读其悔过书,当庭向自己的父母认错并向父母承诺自己会改过自新,以此激励未成年被告人能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四)抓好宣判教育,促进未成年被告人思想的根本转变。通过前面一系列的工作,未成年被告人的思想得到很大触动,从根本上激起了未成年被告人想认真改造,重新做人的强烈愿望。但要使其产生根本性转变,在案件判决前,还应主动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老师等进行思想工作,以取得他们对挽救工作的配合,促使他们对未成年人的理解,以重新激起其法定代理人、老师对未成年人的信心和爱心,从而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的力量。特别是对于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为使其在判决后能好好改造、不再违法犯罪,还应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填写《帮教计划》,内容包括:日常生活方面的监管和教育、学习或工作上的帮助、如何配合司法机关和社区的工作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女法官可据此综合评判“该未成年人是否适于判处非监禁刑的刑罚”、“监护人对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帮助措施是否切实可行”。若该未成年人最终被判处非监禁刑,这也更利于其法定代理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实施符合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帮教措施。此外,由于女法官天生的母性关爱,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更趋向于非监禁化、轻刑化,能够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手段、主观恶性等依法比照成年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不很严重,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未成年被告人,判处单处罚金、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比例比较多,更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更大限度地发挥教育、挽救方针,这也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五)关心未成年罪犯,做他们重新做人的导师。女法官不仅应是惩救少年罪犯的法律工作者,更应是帮助、挽救问题少年的指导老师。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未成年罪犯的可改造性也较强,女性法官由于其女性特征、母性本能,她们的言传身教更能打动罪犯的内心思想,触及灵魂深处,唤醒其泯灭的良知,使他们弃恶从善,回到正常的成长轨道。女法官在案件审理后,仍应发挥她们的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取得学校、未成年保护组织、工会等单位的支持与协助,对能不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尽量判处非监禁刑,并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让他们尽量能完成学业,继续工作,以利于他们的彻底改造,建立自信心,重新做人。

(六)推行社区教育活动,让未成年罪犯在劳动中接受教育。为了帮助未成年罪犯在改造执行中不断得到教育,提高感化效率,女性法官在引导他们学习的同时,对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可要求他们参加一些社区公益劳动,让他们在劳动中收到教育。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中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和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审判的优势,帮助失足的未成年人树立起自尊心和自信心,使他们能够重返社会,努力降低重新犯罪率,预防犯罪,是法律赋予法官的神圣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樊海金 黄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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