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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0-03-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它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这在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条文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将体现出更为突出的作用。为了正确的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掌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标准,笔者对2004年至2006年佳木斯两级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以往在执行宽严相济标准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同时提出改进措施及合理化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类型及法律适用情况

(一)、未成年被告人涉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至2006年,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未成年被告人799人。其中抢劫案件中涉未成年被告302人,占37.8%;盗窃案件中涉未成年被告160人,占20%;强奸案件中未成年被告23人,占2.9%;伤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告108人,占13.5%;杀人案件中未成年被告12人,占1.5%。除此之外,寻衅滋事、抢夺、破坏电力设备、交通肇事等案件中也多有未成年被告人参与。

(二)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适用情况

涉案未成年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有213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26.7%;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的有85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10.6%;判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601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71.5%;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148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18.5%;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10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1.3%。

(三)未成年被害人涉案的基本情况

三年来审理的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达192人,主要分布在绑架儿童、猥亵儿童、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等案件中。其中强奸案中有未成年被害人61人,占31.8%;伤害案件中有未成年被害人32人,占16.7%;故意杀人案件中未成年人被害达15人,占7.8%。

另外,参与共同犯罪未成年被告人达550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8.8%。未成年人重复犯罪34人,占犯罪总人数的4.3%。通过上述数字,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表现为: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手段成人化,侵害目标低龄化。暴力犯罪数量明显突出,共同犯罪人数比例占半数以上,重复犯罪也时有发生。在量刑方面,适用缓刑比例偏低,适用其他非禁监刑数量更少,判处监禁刑的占绝大多数,其中重刑比例相对较高,体现出重刑主义的观念还是比较根深蒂固。从侵害对象方面来看,暴力犯罪中被害人以未成年人居多。强奸案件中女性未成年人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主要目标。

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不到位。

经对个别案件抽查及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受以往长期“严打”方针的影响,部分审判人员往往专注于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主张以严厉的法律手段惩罚犯罪而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片面的强调刑事制裁和惩罚的效应,忽略了以挽救为目的,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担心过多的适用轻缓刑,犯罪人没有得到严厉的处罚,对其起不到震慑作用,反而会在心理产生意外逃脱惩罚的侥幸心理,客观上会纵容犯罪,以后极有可能再次以身试法,重蹈覆辙。由此可见,对“宽严相济”的内涵理解和认识不到位,难以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更好的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果说盲目的轻缓宽大会纵容犯罪,让人觉得法律的不严肃,而一味的严打,不免会扩大打击面,让人感到法律的冷酷无情。过宽易纵,过严易枉,二者均会造成司法不公,与我们国家的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相违背。

(二)、执法观念陈旧,同类案件之间量刑不均衡。

由于我国刑法对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辐度没有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在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往往无从依据,对适用从轻或是减轻到什么程度才算合适,单纯的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拿捏的不够准确。加之部分审判人员执法观念陈旧,经常出现同类性质、同样后果,相似情节的案件量刑相差很大的现象,社会反映不是很好。例如同样是一起校园伤害案件,一部分人考虑更多的是判后的社会效果,认为根据案件起因的偶然性和突发性,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初犯,平时一贯表现好,悔罪态度真诚等因素,本着教育和挽救的目的,大胆的适用缓刑,让其重新回到学校完成学业可能社会效果会更好。而另一部分人则从注重审判的效果出发,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其适当从轻处罚已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政策,不能因其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就给予辐度过大的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否则起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对其他未成年人也起不到警示的作用。正是这种依据标准和执法观念的不统一,导致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出现实际处理上的量刑不均衡,不能很好的把握恰当的尺度。

(三)、审查是否具备缓刑条件依据不足,限制缓刑适用。

据统计, 在近三年来接受审判的未成年被告799 人中,仅对213名未成年罪犯宣告缓刑,对85名未成年人罪犯判处管制和单处罚金,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仅占未成年犯罪人数的37.3%。

我们发现,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来说,适用缓刑及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比例相对偏低。这与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方针是不相适应的。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一是可以尽量地避免因未成年人犯丧失人身自由给家庭带来不良的影响,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二是因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易随波逐流,具有可塑性强等特点,对未成年人犯适用非监禁刑也会减少与其他重犯交叉感染的机会,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的帮教和改造。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与成年人有着很大的区别,犯罪性质及原因也与成年人有所不同。相对来说,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胁从犯罪时更具有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可塑性强等特点。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确有悔罪表现,有挽救必要的,能弃恶从善,改过自新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尽可能的适用轻缓刑。经审查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有监管条件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大胆的适用缓刑,以求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不能否认,近年来未成年人参与暴力犯罪的数量猛增,其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均占一定比例,且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对这类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社会反响强烈的未成年人犯罪,则不适合对其适用缓刑。随着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类型的增多,在审理的过程中,审判人员需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会交往及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缓刑。由于审判人员对上述情况不容易掌握,仅听取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亲属及辩护律师阐述被告人是否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难免会有失客观性,容易出现适用缓刑不当的情况,严重影响了非监禁刑的准确适用,也限制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

(四)、民事赔偿不到位妨碍刑事部分的宽缓量刑。

同往年相比,近年来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有大幅度的增加,04年至06年的数据显示,涉伤害案件未成年被告人达108人,且伤害后果相对较重,以伤害致死案件居多。未成年被告人涉杀人案件的也多达12人。这一类型刑事案件大多涉及附带民事赔偿,而未成年被告人中大多数都没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导致赔偿能力不足,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激化。被害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或是赔偿数额达不到被害人的要求,被害人的心理很难接受,往往容易引起对被告人的仇恨,甚至对法院产生不满。既便被告人具备从轻或是减轻的情节,被害人依然要求法院对其予以重判,达不到要求,便常年的上访、缠访,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诸多的不便,也给信访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更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这就提醒我们,在保护未成年被告人权益的同时不能忽视对被害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只有合理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协调好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的平衡,才能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跟踪帮教制度不健全,重复犯罪已成隐患。

近三年来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未成年被告人中重新犯罪34人,重复犯罪率达4.3%。在审判工作中仅重视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加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而忽视对判后监管和跟踪帮教,很难掌握对在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犯的思想变化、生活状况及改造情况等,不便于对这部分服刑人员的改造,对其放任自流,难以保证在服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可能性,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我国的监管和帮教制度尚不健全,社区矫治制度也不完善,对在监狱外服刑的未成年人犯的监管和帮教成为一大社会问题,亟待解决,应该引起社会有关部门的关注。

(六)、未成年人犯罪及受侵害情况均有所发展。

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受案情况来看,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的严重势头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学校、家长、社区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未成年人被害的刑事案件在少年审判庭审理的案件中也占相当大的比例,约占50%。其中多数为暴力犯罪,如绑架儿童案、猥亵儿童案、强奸案,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等等。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防范意识差,很容易成为犯罪人眼中的侵害目标。且心理承受能力又相对较弱,在遭受暴力侵害时会严重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未成年人是我们民族的未来,是祖国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需要加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保障未成年人能在平安和谐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三、针对发现的困惑及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意义。

宽严相济是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发展,体现以人为本的刑事政策。“宽”与“严”的对立统一,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科学提法,是我们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必须重视的方法论。贯彻宽严相济,一方面要坚决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又要注重保护、教育和感化、挽救,体现法律的人性化。要认识到严打与轻缓不是绝对对立而不可调和的,二者既对立又统一,是并行不悖的,是我们区别不同的情况而采取的不同方式而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我们指明了一条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理方向。只有在案件中全面的考虑和对待,做到该严则严,该轻则轻,才能做到真正的宽严相济。

(二)及时转变执法理念,明确了解我国目前推行的是轻刑化的刑事政策。

随着犯罪态势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刑罚结构,取得最佳的刑罚效果已成为国际之通例。在我国社会发展较为平缓的时期,刑罚结构趋于合理化,刑罚的轻缓化也就势所必然。刑罚结构的调整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在现代社会中,人权保障成为一种终极价值,打击犯罪也要受到人权保障的限制,因此重刑主义是行不通的,刑罚的轻缓化已成为一种普遍的执法理念。刑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从根本上来说,意在通过惩罚、教育的方式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法不再是单纯的暴力强制,同时也体现出刑罚的人性化,符合“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大量的适用轻缓刑能够尽快地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无疑符合当前我国创建和谐社会的主题。

(三)社会调查员制度对审查是否具备缓刑条件提供客观依据。

社会调查员制度实行“三段式”服务,即社会调查员分别开展庭前调查,参与诉讼庭审,判后开展跟踪帮教。在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的人士中聘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在庭前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等,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参考。开庭时,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进行质询,犹如对证人的质证,去伪存真,辨明事实,有利于法官正确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特点,从而有的放矢地确定刑罚。对主观恶性不大,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且家庭或所在社区具有监护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大量的适用缓刑或是其他的非监禁刑,以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从而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由法院委托社会团体开展社会调查,既保证了调查结果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亦使其公正性得以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员的“三段式”服务制度解决了对未成年被告人是否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把握难的问题,能够保障对未成年被告人准确适用缓刑,促进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该制度没有纳入国家法律的范畴,法律对于社会调查员的诉讼地位也未做具体规定,社会调查员出具报告的合法性及法院对调查报告的采信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还有待于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使之更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四)重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追求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这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适当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的量刑给予酎情考虑。对于有人身伤亡的刑事案件,双方矛盾相对尖锐,如果简单的对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判决,民事赔偿将不能做为从轻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发生影响。而被害人的赔偿款一旦执行不到位,也很容易引发上访案件的发生,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面对当前信访工作压力大,涉诉访案件不断发生严峻形势,要区分犯罪性质、犯罪手段及犯罪原因,对主观恶性不大的刑事案件,通过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缓解被害人心中的怨气及对被告人的仇恨。赔偿款及时履行和给付,既可以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的补偿,也可以对被告人的刑事部分从轻判处,同时还可以避免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从而达到当事人息诉服判的效果。由此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调解工作体现出尤为重要的作用。

(五)探索帮教措施,减少未成年人重复犯罪的发生。

一是发挥审帮教功能,推行课桌审判方式。课堂式的审判庭布置即不失法庭的威严又充满课堂的气氛,审判台、公诉人、社会调查员、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席位都以课桌代替,未成年被告人置身其中有重回课堂的亲切感受。法庭上,法官和检察官以被告人的获奖证书、学生手册、团员证、儿童时照片等作为教育的素材,对未成年被告人展开生动感人的庭审教育,促进其认罪伏法和认真改造。社会调查员的客观评价、法定代理人的真情召唤与审判庭特殊的布置真正实现了在庭审中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彰显少年审判的人文关怀,更体现出刑法的人性化,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二是加强跟踪回访和监管帮教,全力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犯建立帮教档案,区别不同情况,落实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到未成年人管教所为他们带去生活和学习用品,召开座谈会,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犯的思想动态;与未成年人犯通信,听取思想汇报,鼓励他们树立生活的信心,认真改造;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和关工委等社会各部门联合落实未成年人犯监管帮教措施,帮助服刑出狱或在监外服刑的未成年人犯尽可能的重返校园或者走上工作岗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与社会一道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确保他们能够早日迷途知返,重新回归社会。只有惩罚、挽救、帮教有机的结合,才能够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

(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未成年人远离社会危害。

通过对未成年人发放《法律知识社会调查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未成年人对法律的盲知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有些青少年直到进了看守所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我国的刑法中有所体现,对某些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从重处罚的量刑标准。但仅凭打击力度的加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社会现象。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已成为少年审判的延伸重点。

成立青少年维权岗,与团市委、市妇联一道联合开展各项活动,探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扩大审判效果。开辟法制教育基地,送法进校园,向学生宣传法律知识,以案讲法,教育学生怎样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如何远离社会危害。开展模拟法庭,观摩庭等法制教育活动,让学生亲临法庭现场,感受法庭的威严气势,提高学生的法律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宣传月活动,以演讲竞赛、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在学校掀起学习法律的热潮,影响青少年成为热爱学习、遵纪守法的模范。深入社区组织未成年人及家长召开座谈会,开展法律咨询,增强社区的普法意识。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构建了健全的预防青少年犯罪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平台。使未成年人远离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在安定和谐的环境中健康快乐的成长。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伟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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